條約,根據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定義,是指國際法主體之間簽訂的有關其權利義務的受國際法管轄的書面協定。廣義的條約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與文化等各種協定,條約的名稱則有公約、協定、議定書、換文、聯合國宣言和憲章等不同的稱呼;狹義的條約指重大的政治性的協定,如同盟條約、邊界條約等。但並不是所有國際間的協定都是條約,有部份只屬於合約。在許多國家中,透過憲法或法律規定,將條約視為地位等同(或高於)國內法的法律,可為該國法院進行判決時適用。
歷史
已知最古老的外交條約,是由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二世和赫梯國王哈圖西里三世在公元前1259年所簽定的埃及赫梯和約[1][2][3],同時也是現存最古老的書面條約[4]。
條約的分類
- 造法性條約:用以設立普遍適用的規則,如《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等。
- 契約性條約:一般只涉合兩個國家,如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中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聲明將香港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根據條約締約國家的數目多少可以將條約分為雙邊條約(bilateral treaty)和多邊條約(multilateral treaty)。
條約的實施
條約按照實施的方式,可以分為自動實施的條約和非自動實施的條約。兩國簽署了非自動實施的條約後,可能需要修改國內法以符合條約的要求;在修改國內法以前,該條約處於尚未實施的狀態。
近代事例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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