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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1949年國共內戰戰敗,中華民國政府遷至台北,逐步實行新的警銜制度。
區分:警監、警正、警佐(由高至低)。
依內、外勤及專業單位區分,同階中有不同職稱區分。
職務序列 | 第一序列 | 第二序列 | 第三序列 | 第四序列 | |
階級識別 | |||||
職 務 | 警政署署長、中央警察大學校長。 | 警政署副署長、直轄市警察局長、中央警察大學副校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校長。 | 警政署主任秘書、刑事警局長、國道警局長、航空警局長、鐵路警局長、保警總隊長等。 | 警政署組長、主任、直轄市副局長、主任秘書、縣市警察局長、警專教育長、保警總隊副總隊長、港務警察總隊長等。 | 警政署科長、直轄市分局長、大隊長、督察長、直轄市局級主任、縣市警局副局長、港務警察總隊副總隊長等。 |
官等官階 | 警監特階 | 警監二階至警監一階 | 警監四階至警監二階 | 警正二階至警監二階 | 警正二階至警監四階 |
職務序列 | 第五序列 | 第六序列 | 第七序列 | 第八序列 | 第九序列 |
階級識別 | |||||
職 務 | 直轄市副分局長、縣市主任秘書、督察長、分局長等。 | 警政署警務正、直轄市警察局股長、分局組長、偵查隊長、縣市副分局長。 | 縣市分局組長、主任、偵查隊長、警備隊長、中隊長、督察員等。 | 警務員、偵查員、派出所所長等。 | 巡官、分隊長、派出所所長(副所長)等。 |
官等官階 | 警正二階至警正一階 | 警佐一階至警正二階 |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職務序列 | 第十序列 | 第十一序列 | |||
階級識別 | |||||
職 務 | 巡佐、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派出所所長、副所長等。 | 警員、隊員、偵查員、派出所副所長等。 | |||
官等官階 |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 | 警佐三階至警正四階 |
註:目前中華民國警察人員警察四等特考及格並經遴任後,即授與警佐三階官等官階,警佐四階已成歷史。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接掌全國政權,改採新的警銜體制,自1949年至今有眾多變化。
中國大陸現行的警銜同時使用兩大體系:人民警察作為職業警察,則實行與解放軍截然不同的警銜制度。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作為國家憲兵,實行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類似的銜級設置。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警銜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類似但有所不同。
將官(金色松葉,加金星)[1]
校官(兩槓)[1]
尉官(一槓)[1]
學員
現行的武警警銜於1988年實行,初設為6等17級。在首次授銜中,截至1988年年底,解放軍全軍各級軍官58.7萬餘人,文職幹部14.7萬餘人都獲得了軍銜。其中,中央軍事委員會共批准授予上將17人,中將146人,少將1279人;校官17.8萬餘人;尉官48.8萬人。同時,武警部隊也單獨舉行了授銜儀式。[2]。
1993年將士兵警銜由3等6級增設為3等9級,1994年取消一級上將銜,1999年將士兵警銜由3等9級精簡為2等8級,2009年又改為2等9級,現行警銜分為5等19級:[1][3]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警銜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類似。1999年12月1日起,根據第二次修改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服役條例》,武警設士官(志願兵役制士兵)和兵(義務兵役制士兵)2等8級,即六至一級士官、上等兵和列兵警銜[4]。
警官警銜冠以「武警」;專業技術警官警銜冠以「武警專業技術」。
治安警察局的警銜從高至低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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