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選舉人,又譯作不忠選舉人(英語:Faithless elector),指美國選舉人團中沒有將票投給自己宣誓支持的兩黨籍正副總統候選人的選舉人。此外,失信選舉人與未承諾選舉人(Unpledged elector)並不相同。
產生原因
美國總統選舉並非直接選舉,而是經間接選舉選出的特殊選舉制度(美國雖為總統制,但根據薩托利對總統制定義,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並且有固定任期,非經彈劾與罷免不得使其去職[2][3])。美國憲法規定,各州參眾兩院指定、或規定一種方式產生一定數量(與本州參眾議員總數相同)的選舉人組成選舉人團(在美國憲法第二十三修正案通過後,哥倫比亞特區也可指派三名選舉人),再由選舉人團投票選出正副總統。在美國歷史早期,大部分州都由州議會直接指派選舉人,因此美國總統選舉是間接選舉制度。從19世紀開始,越來越多的州通過普選結果來決定本州選舉人名單。如今,所有州和哥倫比亞特區都採用了這種制度。
一個典型的選舉程序如下:
- 各黨派推出自己的正副總統候選人,在各州註冊。
- 各黨派在各州推出自己的選舉人,通常都會選擇那些長期為本黨服務的忠誠黨員,另外現任州長、中央地方的參眾議員以及有前科紀錄的更生人都不得推舉為選舉人。
- 在總統大選日於各州進行普選,確定各州獲勝的總統候選人。
- 各州獲勝的總統候選人所屬之黨派所推出的選舉人成為該州選舉人團(一般來說是贏者全拿,內布拉斯加和緬因兩州稍有不同)。
- 各州選舉人在各州首府集會投票選舉總統和副總統。
各州通常都會要求選舉人宣誓,保證將票投給他所在黨派推出的候選人(也就是在本州普選中獲勝的候選人),絕大多數選舉人也會這樣做。在少數情況下,選舉人因為個人感情或者粗心等其他原因沒有這樣做,就成為失信選舉人。
各州採取的措施
為了避免出現失信選舉人,各州通常都立法約束選舉人的行為,常見的規定例如:
- 選舉人在投票前必須正式宣誓將票投給在本州獲勝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否則將被撤換。
- 投票以記名方式進行。
- 選舉人如違規投票,所投選票無效。
- 失信選舉人將受罰款等處罰。
聯邦最高法院判決
1952年4月3日,在Ray v. Blair一案中出席7人以5票對2票裁定:按照憲法,選舉人是在代表各州行使權利,因此各州有權約束選舉人的行為,也有權撤換拒絕宣誓的選舉人。
2020年7月6日﹐在Chiafalo v. Washington一案中,全體以9票對0票一致裁定各州應設法使其選舉人投票選舉總統時,必須完全遵守州民的投票結果,不能憑個人意願投票。
歷史上的失信選舉人
美國歷史上總共出現158位失信選舉人,其中71人是因為他們宣誓支持的總統候選人在投票前死亡,2人因為不同原因棄權,其餘85人因為各種原因將票投給其他人。可能的原因通常與個人喜好有關,也有一些可能是意外。儘管如此,到目前為止,所有失信選舉人的行為都沒有改變大選的最終結果。2016年華盛頓和科羅拉多州的失信選舉人被罰款一千美元,他們提起上訴,經過一系列訴訟後,2020年聯邦最高法院判定州政府有權處罰失信選舉人。
以下是歷史上部分失信選舉人的列表:
1796年:賓夕法尼亞州選舉人山繆·麥爾斯宣誓投票給聯邦黨候選人約翰·亞當斯,但實際投票支持民主共和黨候選人湯馬士·傑佛遜,他將另一張票正確地投給了聯邦黨的湯馬士·平克尼。此外有18名選舉人雖有確實投票支持亞當斯,但拒絕投票給平克尼。
1800年:紐約州規定選舉人公開記名投票,但選舉人Anthony Lispenard要求秘密投票,未獲批准。一般認為,他要求秘密投票是因為他試圖將兩張票都投給阿龍·伯爾。最終,他還是將一張選票投給了湯馬士·傑佛遜,另一張投給伯爾。一些歷史學家據此認為,如果Lispenard的秘密投票要求獲准,伯爾可能會以74:72戰勝傑佛遜當選總統;但是另一些人也指出:選舉人將兩張票投給同一位候選人是非法的,因此他的選票會被宣告無效,使得傑佛遜和伯爾二人各獲得72票,仍然為平手。[4]
1808年:6名紐約選舉人宣誓投票給民主共和黨總統候選人占士·麥迪遜和副總統候選人喬治·克林頓,但實際投票反而支持克林頓當總統,其中3名投麥迪遜作副總統,另外3名投占士·門羅作副總統。
註:在1800年及以前,法律上並不區分總統候選人與副總統候選人,每位選舉人投兩張總統票,獲得最高票者當選總統,次高票者當選副總統。在1800年,這種制度差點導致了選不出總統的危機(詳見條目1800年美國總統選舉),此後美國緊急通過憲法第十二修正案,從1804年開始,總統、副總統選票被分開。
2000年:哥倫比亞特區選舉人芭芭拉·萊特西蒙斯宣誓投票支持民主黨候選人艾爾·高爾和喬·李伯曼,但在投票中棄權,作為對「特區的殖民地狀態的抗議」。(特區居民有權選舉總統及副總統,但在國會中只有無投票權的「列席代表」,沒有國會議員,引起眾多特區居民的不滿。)
2004年:明尼蘇達州的10位選舉人本應將總統票投給民主黨候選人約翰·克里,副總統票投給民主黨候選人約翰·愛德華茲。可是在點票時發現,有一人投票支持「約翰·愛華茲」為總統。(約翰·愛德華茲的英文名為John Edwards,選票上將其寫為John Ewards,記票時仍然記給了約翰·愛德華茲。[5])因為明尼蘇達的選舉人秘密投票,10位選舉人中沒有任何人承認自己投下了這張選票。由於10張副總統選票均投給了約翰·愛德華茲,因此可合理地認為這是一次因為筆誤造成的意外[6]。在此事件之後,明尼蘇達州議會修改了法律,規定選舉人記名投票,並且違規所投選票無效[7]。
2016年:普選投票結束後,已經有多名選舉人表明不會按照選舉結果投票。不少民主黨的支持者因不滿選舉結果(民主黨的希拉里·克林頓在普選票較共和黨的當勞·特朗普多290萬張,但因選舉人票少74票而落敗,她及競選團隊已承認敗選結果),要求共和黨選舉人不要把選票投給共和黨的當勞·特朗普。但最後只有兩名應該投給特朗普的共和黨選舉人(皆來自德州)轉投德州前眾議員讓·保羅及俄亥俄州長約翰·凱西克,其中一人的副總統選票有確實投給共和黨候選人彭斯。反而民主黨則有五名失信選舉人(來自華盛頓州及夏威夷州 ,分別有4票和1票),分別投予前國務卿科林·鮑威爾(3票)、印地安民權領袖信斑鵰(1票)以及民主黨前總統參選人伯尼·桑德斯(1票)。總計7名的失信選舉人,是1872年以來首次出現超過1名失信選舉人。[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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