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組織犯罪
高度集中的犯罪企業集團,一般尋求貨幣利潤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有組織犯罪(英語:Organized crime)是一種以集團化、階層組織化的方式,集合犯罪份子,進行分工的非法犯罪。這類型的犯罪,收入來源一般涉及暴力、詐騙、色情、聚賭和毒品等行為或交易,有時也會旁及傳統謀生方法,但依然包括了綁票、恐嚇等,通常涉及大量的金錢及利潤。其犯罪行為可能只限於區域,也可能發展為跨國性的活動。如恐怖組織這類型的組織犯罪,可能具備政治動機。在組織犯罪之下,可能會以僱用或是強迫方式,讓一般人參與在犯罪活動中,或是以保護費等名義,要求小店舖或是企業捐獻金錢來協助他們犯罪。參與組織犯罪的罪犯,通常會接受一定程度的訓練,接受其上級命令來進行犯罪,與一般罪犯不同。這種犯罪組織(criminal organization,又稱有組織犯罪集團)或是幫派,常被稱為暴徒(mob)、黑手黨(mafia)、黑幫(crime syndicate);由犯罪組織形成的非正式社會網絡,常被稱為黑社會、地下社會(underworld)、黑暗聯盟或黑暗組織。中是自外於規範社會的組織,卻存在着內部獨有的社會規範,組織上通過秘密結社凝聚力量以為基本組成,以傳統人際關係和結誼為中堅,以社團利益相關者為核心的組織,這些組織集團更可以構建龐大的地下社會與政治力量。一些觀點認為,犯罪和黑社會存在於世界上所有的社會當中,所有的社會都有自己的黑道團體存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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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當局對這些商業行為大多視為非法,不過通常可以透過走法律漏洞的形式生存下去。黑社會各社團之間也經常為利益而展開暴力衝突,影響社會安寧。由於有組織犯罪生存於規範社會之外,卻以規範社會為利基,這種影子政府的存於使各地政府均致力打擊以避免失去威信。有些有組織犯罪勢力已經超過規範社會的政府,如果前者較有效率,後者會逐漸成為擺設。同時政府又會以種種方法與有組織犯罪合作,兩者形成一個完整的社會。
其它組織,包括國家、軍隊、警察和公司——可能會使用有組織犯罪的方式來經營,但是他們的權利與前者正規的社會體制不同。一種傾向是將有組織犯罪與其它形式的犯罪分別開來,如白領犯罪、金融犯罪、政治犯罪、戰爭罪和叛國罪。這些分析目前還不清楚,在學術上依然存在爭論。[2]例如,在失敗國家中,由於暴力衝突或極度貧困,政府無法提供基本功能,如教育、安全、統御,黑社會、統御和戰爭此起彼伏。詞彙寡頭政治(Oligarchy)常被指代民主國家的政治、社會、經濟體制被少數家族和經濟寡頭所控制。[3]
在近代國家中,有組織利用手機及電腦等作文宣,利用不同平台作出虛假及失實評論及煽惑他人有組織犯罪,這些都被視為是重大犯罪,有特別法律來加以規範。美國在1970年通過《有組織犯罪控制法》,中華民國在1996年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各國為控制組織犯罪,也常成立專門組織,針對這類型犯罪進行查辦,如香港的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較著名的犯罪組織,包括美國黑手黨、日本山口組、歐洲粉紅豹、香港三合會、中國天安社與青幫、台灣竹聯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