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委員會(英語:Election Committee)是在香港負責選舉行政長官候任人、立法會部分議員,以及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等事宜的組織[1]。
歷史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決定》),基本法附件一訂明行政長官(第一任除外)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並訂明選舉委員會委員共800人,由四個界別人士組成,而基本法附件二及《決定》訂明第一屆及第二屆立法會分別有10人及6人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決定》亦訂明,「原香港最後一屆立法局的組成如符合本決定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即可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即「直通車」安排。
1992年,彭定康上任香港總督,在他首份施政報告提出政制改革方案,相關方案推出前並沒有與北京討論。 彭定康指基本法並沒有訂明1995年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而為了使1995年選出的立法局能夠過度至第1屆立法會,需要有一個選舉委員會並選出10個立法局議席,為了使選舉委員會具民意代表性,因此1995年的選舉委員會由283名選舉產生的區議員組成。[2]
彭定康政改方案引起中方強烈不滿,1996年香港主權移交前,北京宣佈「直通車」安排不再有效並「另起爐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所籌組,原為推選第1屆行政長官的第1屆政府推選委員會,選出臨時立法會取代最後一屆立法局。該推選委員會共有400名委員,由香港社會各個界別的代表組成。
1998年第1屆及2000年第2屆立法會選舉部分議席,以及2002年、2005年和2007年行政長官選舉,均由有800名委員的選舉委員會選出。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2012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選舉委員會委員增加至1200名,分別代表香港社會的38個「界別分組」。其中300人來自工商、金融界,300人來自專業界,300人來自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其餘300人來自政界,包括立法會議員、區議會的代表(只涉及民選議員)、鄉議局的代表(其主席、副主席、議員大會的當然議員、特別議員或增選議員)、港區全國人大代表以及港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2012年及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均由有1200名委員的選舉委員會選出。
受2021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影響,委員人數將改為1500名。新一屆選舉委員會將設總召集人制度,由擔任國家領導職務的選委擔任,總召集人可召集選委商討法律解決不到的問題,不一定需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處理,但直至新一屆行政長官選舉結束也並無公佈總召集人人選。
組成
按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之基本法附件一,選舉委員會由1,500名委員組成,由不同提名機構產生的委員156人,當然委員362人,選舉產生的委員982人。基本法附件一第四條(一)第二段規定除第五界別外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可在其有密切聯繫的選委會其他界別分組登記為委員。如有上述情況,該界別分組,當然委員的數目或相應增加而選舉產生的席位或相應減少。在該屆選舉委員會任期內,各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名額,以及由提名或選舉產生的委員名額均維持不變。
第一界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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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 界別分組 | 總席位 | 席位 | 產生方式 | 選民組成/提名機構/當然委員的身分 | 與 2016 年組成的選委會比較 |
1 | 工業界(第一) | 17 | 17 | 選舉 | 團體 | 減 1 席 |
2 | 工業界(第二) | 17 | 17 | 選舉 | 團體 | 減 1 席 |
3 | 紡織及製衣界 | 17 | 17 | 選舉 | 團體 | 減 1 席 |
4 | 商界(第一) | 17 | 17 | 選舉 | 團體 | 減 1 席 |
5 | 商界(第二) | 17 | 17 | 選舉 | 團體 | 減 1 席 |
6 | 商界(第三) | 17 | 17 | 選舉 | 團體 | 原名為香港中國企業協會,增 1 席 |
7 | 金融界 | 17 | 17 | 選舉 | 團體 | 減 1 席 |
8 | 金融服務界 | 17 | 17 | 選舉 | 團體 | 減 1 席 |
9 | 保險界 | 17 | 17 | 選舉 | 團體 | 減 1 席 |
10 | 地產及建造界 | 17 | 17 | 選舉 | 團體 | 減 1 席 |
11 | 航運交通界 | 17 | 17 | 選舉 | 團體 | 減 1 席 |
12 | 進出口界 | 17 | 17 | 選舉 | 團體 | 減 1 席 |
13 | 旅遊界 | 17 | 17 | 選舉 | 團體 | 減 1 席 |
14 | 酒店界 | 16 | 16 | 選舉 | 團體 | 減 1 席 |
15 | 飲食界 | 16 | 16 | 選舉 | 團體 | 減 1 席 |
16 | 批發及零售界 | 17 | 17 | 選舉 | 團體 | 減 1 席 |
17 | 香港僱主聯合會 | 15 | 15 | 選舉 | 團體 | 減 1 席 |
18 | 中小企業界 | 15 | 15 | 選舉 | 團體 | 新界別分組 |
總計 | 300 |
第二界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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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 界別分組 | 總席位 | 席位 | 產生方式 | 選民組成/提名機構/當然委員的身分 | 與 2016 年組成的選委會比較 |
19 | 科技創新界 | 30 | 15 | 提名 | 在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中提名產生 | 新界別分組,取代資訊科技界 |
15 | 選舉 | 團體 | ||||
20 | 工程界 | 30 | 15 | 當然 | 法定機構、諮詢組織及相關團體負責人[註 3] | |
15 | 選舉 | 團體 | ||||
21 | 建築、測量、 都市規劃及園境界 |
30 | 15 | 當然 | 法定機構、諮詢組織及相關團體負責人[註 4] | |
15 | 選舉 | 團體 | ||||
22 | 會計界 | 30 | 15 | 提名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聘任的香港會計諮詢專家中提名產生 | |
15 | 選舉 | 團體 | ||||
23 | 法律界 | 30 | 6 | 當然 |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委員 | |
9 | 提名 | 在中國法學會香港理事中提名產生 | ||||
15 | 選舉 | 團體 | ||||
24 | 教育界 | 30 | 11 | 當然 | 大學校長或學校董事會或校委會主席[註 5] | 教育及高等教育界合併 |
5 | 當然 | 法定機構、諮詢組織及相關團體負責人[註 6] | ||||
14 | 選舉 | 團體 | ||||
25 | 體育、演藝、 文化、出版界 |
30 | 15 | 提名 | 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香港會員總會及 香港出版總會分別提名產生 |
原屬第三界別 |
15 | 選舉 | 團體 | ||||
26 | 醫學及衞生服務界 | 30 | 15 | 當然 | 法定機構、諮詢組織及相關團體負責人[註 7] | 醫學及衞生服務界合併 |
15 | 選舉 | 團體 | ||||
27 | 中醫界 | 30 | 15 | 提名 | 在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香港理事中提名產生 | |
15 | 選舉 | 團體 | ||||
28 | 社會福利界 | 30 | 15 | 當然 | 法定機構、諮詢組織及相關團體負責人[註 8] | 原屬第三界別 |
15 | 選舉 | 團體 | ||||
總計 | 300 |
第四界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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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 界別分組 | 總席位 | 席位 | 產生方式 | 選民組成/提名機構/當然委員的身分 | 與 2016 年組成的選委會比較 |
34 | 立法會議員 | 90 | 90 | 當然 | 原為70席 | |
35 | 鄉議局 | 27 | 27 | 選舉 | 個人 | 增加1席 |
36 | 港九分區委員會及 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 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 |
76 | 76 | 選舉 | 個人 | 新界別分組,取代港九區議會界別分組 |
37 | 新界分區委員會及 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 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 |
80 | 80 | 選舉 | 個人 | 新界別分組,取代新界區議會界別分組 |
38 | 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 | 27 | 27 | 提名 | 由各內地港人團體[註 12]提名產生 | 新界別分組 |
總計 | 300 |
第五界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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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 界別分組 | 總席位 | 席位 | 產生方式 | 選民組成/提名機構/當然委員的身分 | 與 2016 年組成的選委會比較 |
39 | 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 | 190 | 190 | 當然 | 港區政協委員由選舉代表改為全體成為當然委員 | |
40 | 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註 13]的代表 | 110 | 110 | 選舉 | 新界別分組 | |
總計 | 300 |
資格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參選選委的人如令選舉主任信納他/她與擬出選的界別有「密切聯繫」,或者本身為該界別選民,就合資格成為候選人[5]。然而,「密切聯繫」在香港法律上並沒有定義[5]。每位參選人均需繳付選舉按金,劃一為港幣1,000元[6]。
各界別分組的投票人(選出委員的選民)資格不盡相同,例如會計界的投票人資格為註冊會計師;商界(第一)選民只包括香港總商會會員,商界(第二)的投票人只包括香港中華總商會會員,不包括其他香港商人。符合各界別投票人資格的個人或團體,可申請登記成為選舉委員會的界別分組投票人。界別分組投票人可以在該界別分組參選人中投票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委員是以個人身份投票,而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
功能
根據《基本法》附件一第二節,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即是說,每屆行政長官理應同時由新一屆選舉委員會選出。不過,2005年3月12日董建華因辭職而需要為行政長官職位進行補選。曾蔭權徵求選舉委員會委員簽名支持參選時,並無需預先重新選出選舉委員會。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由其選舉會議選出,當中包括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但本人提出不願參加的除外。值得一提,自2002年第2屆選舉委員會起,歷屆選舉委員會中的中國公民委員均可成為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但選舉會議組成還包括其他成員,包括行政長官、港區全國政協及上屆選舉會議成員等,因此選出港區全國人大並非選舉委員會的功能。在2022年起,選舉會議僅包括行政長官及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港區全國政協及上屆選舉會議成員不再自動成為選舉會議成員。
除了行政長官選舉外,香港主權移交後的選舉委員會也分別於1998年及2000年,選出第1屆立法會的10個議席及第2屆立法會的6個議席。但按照《基本法》附件二第一節,第三屆起選舉委員會取消此功能。根據2021年3月《全國人大關於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將會恢復選舉立法會議員的功能。
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1年3月30日通過新修訂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二,第7屆立法會選舉重新設立由選舉委員會選出的議員,佔全體90名立法會議員中的40名,任何符合資格的選民均可被提名為候選人。候選人須獲得不少於10名、不多於20名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提名,且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不少於2名、不多於4名。選舉方法沿用全票制。[7]
批評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因為偏向於香港親共團體及工商界利益而受到批評[8]。大多數委員都是由公司選舉人選出,因此實際上代表了工商界的利益。第一界別的300個席位分配給工商界,其餘界別的席位也被工商界及親共團體盤據,如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等。
選舉委員會制度也被部分媒體及政治人物嘲笑為「小圈子選舉」。因為當選所需要的選民基數很低,因此工商界可以透過其個人關係,以及向香港中聯辦表忠而佔一席位。
另外,建制派主導的選舉委員會於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首次不根據大眾民意選出行政長官[9]。
在2021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中,中國人大常委會將選委會大部分個人票界別改為由指定團體選民,令其選民基礎比以往更低。大多數選民及席位亦已改為由中國政府及特區政府直接委任或影響的團體及人士出任,據估計北京可影響超過半數選委(在首屆改制後的選委會,親中及建制陣營取得超過九成的席位)。反而多年來的傳統行業代表如醫學會、大律師公會僅得一票,教育界的教協及社會福利界的社總更是一票都沒有[10]。
為落實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提出的「愛國者治港」要求[11],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1年3月30日通過決議[12],增加選舉委員會在香港立法會的40個議席,選委會產生的議席佔全體立法會90個議席的44.4%,地區直選議席下降至20席,僅佔全體議席的22.2%。有泛民主派批評者認為立法會的代表性被削弱[13]。
選舉
因候選人自動當選而不需進行投票的界別不包括當然委員的界別。
屆 | 任期 | 選舉 | 投票日 | 與其關連之選舉 | 備註 |
---|---|---|---|---|---|
一 | 由1998年4月9日開始 | 1998年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 | 1998年4月2日 | 1998年立法會選舉(選舉委員會界別選舉) | 因候選人自動當選而不需進行投票的界別
|
二 | 2000年7月14日至
2005年7月13日[14] |
2000年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 | 2000年7月9日 | 2000年立法會選舉(選舉委員會界別選舉) | 因候選人自動當選而不需進行投票的界別
|
2002年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補選 | 2002年1月6日 | 2002年行政長官選舉 2002年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 |
需投票填補委員的界別
因候選人自動當選而不需進行投票的界別
| ||
2005年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補選 | 2005年5月1日 | 2005年行政長官選舉 | 需投票填補委員的界別
因候選人自動當選而不需進行投票的界別
| ||
三 | 2007年2月1日至
2012年1月31日 |
2006年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 | 2006年12月10日 | 2007年行政長官選舉 2008年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 |
因候選人自動當選而不需進行投票的界別
|
四 | 2012年2月1日至
2017年1月31日 |
2011年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 | 2011年12月11日 | 2012年行政長官選舉 2012年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 |
因候選人自動當選而不需進行投票的界別
|
五 | 2017年2月1日至
2021年10月21日 |
2016年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一般選舉 | 2016年12月11日 | 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 2017年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 |
因候選人自動當選而不需進行投票的界別
|
六 | 2021年10月22日至
2026年10月21日 |
2021年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一般選舉 | 2021年9月19日 | 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選舉委員會界別選舉) 2022年行政長官選舉 2022年香港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界別補選 2022年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 2025年立法會換屆選舉(選舉委員會界別選舉) |
註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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