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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職買賣是指政府機關或人員出售官職以賺取收入,又稱賣官鬻爵,有些是制度化的賣官,如中國、越南古代的捐納(通常只給予虛銜),也有些是個人或政府機關貪污,接受未經考核或未能通過考核者的賄賂後授予官職。
在古代中國,官職買賣並非罕見現象,甚至在一些時期,買賣官位是民眾合法且公開的任官途徑。
先秦時期中國就已經有買賣官爵的紀錄,像例如秦王政四年(公元前243年)時,蝗災嚴重導致瘟疫流行,秦王嬴政因而下詔鼓勵老百姓納粟受爵,並說繳納粟米千石,就能得到一級爵位。[1]
東漢晚年買官風氣盛行,常被視為那個時代吏治腐敗的象徵之一。東漢光和元年(西元178年),漢靈帝在西園設官邸,開始賣官鬻爵,當時官位的行情是二千石的官位要花兩千萬購買,四百石的官位要花四百萬購買;當時甚至就連公卿的位置都可以用錢買到,其中公要價一千萬,卿要價五百萬。[2]。像曹操的父親曹嵩曾出錢一億萬買官至太尉[3]。另說認為他是透過賄賂,而非直接買官。此外崔烈同樣花錢買來司徒。不過當時也有人反對這一現象,例如鉅鹿太守司馬直拒絕交錢並辭職,且上書漢靈帝痛斥朝廷腐敗,之後不久自殺。[4]
魏晉南北朝時期,北齊也曾經盛行賣官的風氣,而賣官的行為被視為北齊政治上的弊病之一。[5]
在後來的世代也經常有捐納補官的作法出現,而捐納補官也成為科舉之外擔任官職的另一途徑,唐朝、宋朝和元朝時都曾一度允許捐納補官。在明朝,捐納從明英宗正統年間開始舉辦。當時捐納「監捐」取得監生身份的,稱為「例監」。捐納「貢捐」取得貢生身份的,稱為「例貢」。明代成化年始定規則,規定生員納米百石以上,入國子監。軍民納二百五十石,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級,至正七品止。捐的是監生與文散官(武散官無從六品以下等級),七品散官是無法實補官職的,且為軍民納捐,與清代捐候補正職以及現任官員也捐昇官,有本質上的不同,不該混為一談。
清朝沿襲明制,開例捐、常捐。貢捐、監捐沿明納粟例。有清一代,商人捐納蔚為風氣,所謂「有人在京好為官」,捐納制度為商人擴充政治資本提供了絕佳選擇。如乾隆朝平遙蔚字票號首任總經理毛鴻,共捐得「將軍」、「大夫」銜三十一人;而清代捐納風氣盛行的程度,從官員出身,可見一斑,地方官員初任資格為納捐出身者,乾隆29年為22.4%,道光20年為29.3%,同治10年為51.2%,光緒21年為49.4%[6]。清沈垚的計算,光緒六年正途出身者且不靠納捐實補僅佔20.4%,若加上正途或恩蔭、雜途靠捐納昇官者,或正途出身以捐納得以實補者[7],總人數比例難以計算。沈垚嘆:「當今錢神為貴,儒術道消」。
民國時期,盡管買賣官位被視為非法的,但買賣官位的事情依舊時有所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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