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語कर्मन्羅馬化:karman巴利語kamma,漢語音譯作羯磨羯摩等),或稱果報業力業報報應,意為行動、作用或功業[1]。對相信存在靈性的人來説,該術語也指因果關係的靈性原則,通常被描述為業力原則(英語:principle of karma),其中個人(原因)的意圖和行為會影響該個人的未來(效果)[2]:好意圖和出於善念的行動有助於好的業和更快樂轉世,而惡念和惡行則有助於惡業和壞的轉世[3][4]

在諸多印度宗教(Indic religions)教義中,關於業力的學説與關於輪迴的信念密切有關,因此與因果原則在靈性層面上的有效性在幾世之後密切相關。在印度教佛敎耆那教中,該術語表示每一個行為的後果,行為和思想在各個方面的影響,尤其是對作為者本人的影響。佛敎及耆那教相信業力是通過法則產生的,而不是因審判者或明明上帝等生靈所作出的裁決而產生的:這與「神聖恩典」或「懲罰」無關。業力與轉世之間在不同宗教的教義中有着不同的關係。與流行的看法相反,全部這些宗教的教義的目標都不是不積累業力。

對相信者來說,業力的概念與印度許多宗教流派(特別是印度教、佛教、耆那教和錫克教[5]以及道教[6]中的轉世觀念密切相關。在這些流派中,當前的業力會影響一個人在今生的未來,以及來生的性質和品質—一個人的輪迴[7][8]。這個概念也被西方流行文化所採用,其中在一個人的行為之後發生的事件可以被認為是自然後果。

在中歐神秘主義學說方面,這個詞出現在魯道夫·史坦納的人智學理論中,也與輪迴有關。

詞義

按《漢譯巴利語詞典》,kamma 意為:業、行為、作業、家業、羯磨、儀式。按梵語 karman,語根 kr,有作、為、行之意。karman,是「作事、作者、作之力」之意,此語之用法並未只局限於業的意思,而是也被用於廣泛的意思。根據《大毘婆沙論》,業有五義:一、作用,二、持法式,三、分別果,四、行動,五、造作。[9]

  1. 作用:是指與善惡或道德無關的普通作用。如數論派的五業根[10](也譯五作根)之業,是指手的抓取、足的步行、口的發音、大小便的排泄、本能的生殖行為等[11],佛教認為這是與報應無關的單純作用。
  2. 持法式:是指佛教所謂的「羯磨」,即戒律的儀式作法。
  3. 分別果:就是分別可愛與不可愛的業果;可解釋為由善惡而感得果報的業,會有令得果報的一種力量。
  4. 行動:業這個詞的本義是動作、行為,如在勝論學派中,將業進一步細分為:取、捨、屈、申、行[12],現代常翻譯為:向上運動、向下運動,收縮運動、伸展運動、方向不定運動。
  5. 造作:就是意業的能動性,能造作語業作用與身業行動。

karman 關於表示行為之語,另外還有從 car(行、實行)之語根所形成的 caraṇa、carya(巴cariya)、carita 等語。 caraṇa 是如來十號 vidyā-caraṇa-sampanna(明行具足者)之一的「行」,這是實踐之意。carya 是 brahma-carya(梵行)的行,也有實踐修行之意。 carita 是 Buddha-carita(佛所行)的所行,有行狀、經歷之意。這些都有實踐的意思,不太能看出含有因果關係的業之意義,因此,與業之意義有關之語,從car所造者為少,從 kṛ 之語根所造者為多。

總之,karman 是有具體力的行為,可將它看成是指業能感果的具體力。karman 一語,與從 car 語根所產生,只有行為、實踐之意的 caraṇa、carya、carita 等語的不同。[13]

歷史

業作爲自然哲學概念[14],起源難以追溯,最早可以被追溯到吠陀教發展時期(約在公元前1500年至前500年間)。

印度教業力觀

印度教認為,業力是自然、非個人、處於形之上層面上的法則,不是懲罰或獎賞,人都沒有改變這個法則的能力。在印度教教義中,業力是構成印度種姓制度中的主要因素,在印度教教義中,業力論是對於罪惡問題的主要解答方案,而和佛敎耆那教不同,印度教神話中的神靈在使業力產生作用的方面上有特定角色。

佛敎業力觀

佛教

業力的概念在早期的佛教教義中可能並不重要[15][16]。Schmithausen質疑早期的佛教是否已經認為業力在輪迴當中發揮了作用[16][17],他指出「業力論可能是早期佛教救度論的附帶內容」。蘭格指出業力最初可能只是與輪迴有關的幾個概念之一[18][19]。蒂爾曼·維特(Tillman Vetter)指出,在早期佛教中,輪迴的出現歸因於慾望或無知[20]。巴斯韋爾也指出,「早期佛教並不認為身體和心理運動是業力的後果的原因,慾望(或渴望:trsna英語trsna)才是」[21]。馬修斯指出 在《毗塔迦經》中沒有關於業力的連貫表述[15],這可能意味着該教義是早期佛教救度論主要觀點的附帶內容[15]

佛教教義當中關於業力的觀點比耆那教教義相關觀點更加靈活和複雜[22][23][24]

部派佛教

部派佛教認為,業既是行造做的果[25],又是再次遇到緣境時產生行的因。按造作劃分,業分三種:身業、口業、意業[26];按果報劃分,業分四種:黑黑異熟業、白白異熟業、黑白異熟業、非黑非白無異熟業[27]

大乘佛教

有論師認為,大乘佛教教義中的業是道德因果規律,輪迴是其必然結果,佛教的業與輪迴相互關聯,它們是互為因、互為果的[28]。業報學說以論述因緣果報的因果論為代表。業及業報只限於闡述某種心智現象,並非指業所衍生的具體事物(那是緣而非業)。業即是行為[29]

「依業世界轉,依業眾生住,依業有情縛,如輻附車輪。依業得榮譽,依業被束縛,依業而毀損,依業而為虐。曉知業生諸種果,何言世間本無業。」[30]依不同的業力,有情眾生出生高低、貴賤,世事的得失、善惡、毀譽、苦樂不等。而佛陀與阿羅漢的業則是無記業,沒帶來果報的。做十種嚴重程度的惡行,所造之業稱十惡業,例如常常說別人壞話,所以就造了口惡業。相反所造則稱之為十善業

學術界觀點

對相關理論的批駁

宗教哲學家布魯斯·R·賴希巴赫(Bruce R. Reichenbach)對 對 羯麽法則(使業力產生作用的法則) 的毋神論式解釋及有神論式解釋 提出了一些批駁意見,他聲稱前者難以解釋業報的輕重及對環境的影響是如何被決定的,後者難以解釋創世主為何最初在制定了羯麽法則的情況下仍使世界充滿了罪惡及苦難,甚至無法解釋制定羯麽法則的意義是什麼,而且難以證明創世主所作出的干預在羯麽法則存在的情況下的合理性及必要性,這種解釋更與印度教信奉者所追求達到的脫離輪迴這一目標互相矛盾,布魯斯亦表示他認為佛敎的一些信奉者可能已經意識到這些觀點的不足之處,因此他們聲稱業力是主觀的而不是客觀的,眾生因無明而以為業力是真實存在的,但事實上業力不是實有的[31]

參看

註釋與引用來源

更多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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