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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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法刑法理論中,犯罪意識(拉丁語:mens rea/ˈmɛnz ˈreɪə/ 等同英語:guilty mind[書 1][1];簡稱犯意,又譯犯罪心態[2]、犯罪意念、犯罪意圖、犯罪故意等)是指一個犯下罪行個人自身意識的精神狀態;或對個體作為(或不作為)會導致罪行產生具有的明知/認知。這個元素是在許多罪案上被考慮為一個其構成所必要的要素[3][4]。該元素與犯罪行為,是主客觀方面共同構成犯罪的兩個基本要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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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刑事責任的普通法測定範式可以用以下拉丁語短句概述: actus re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 rea,[6] 即意為「除非在意識心理上有罪,否則該行為不應受罪罰」[7][8]。基於一般法則,沒有意識過錯的行為人士,在刑法上是不承擔責任[9][10]。而例外情況則被稱之為「嚴格責任犯罪」(strict liability crimes)[11][12][13]。 另外,當一個人蓄意造成傷害,但由於不當目的或其他因素,引致該意圖由原意圖針對的受害人,轉向非原意圖針對的受害人,如此產生的結果就會被認定為一個 「蓄意轉移」(transferred intent)的司法問題[14]:63–64[15]。
在一些司法轄區裏,mens rea 和 actus reus 這個指稱會被其他替代術語所取代使用[16]:95[1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