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legal history;history of law)是法律及相關制度發展的歷史,相較於狹義的法律史僅着重於法律本身的演進,一般法制史所包含的範圍較廣,除法律本身之外,及於其他與法律相關制度以及法律實行的情況和與社會之間的關係,廣義的法律史則與法制史同義。

法律思想史是關於法律思想的歷史,有別於法制史,法制只有執政者才能創製,而法律思想人人皆可有之。法律思想史包括中國法律思想史和外國法律思想史。中國法律思想史儒家禮治為正統,春秋戰國時重要的法律思想在墨家道家等流派上有所附會。秦漢至鴉片戰爭時期重要的流派有黃老學派。法律永遠離不了政治,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上中國的政治家如洪秀全孫中山都鮮明地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思想。豐富多采的法律思想除中國外,還有西方及其它許多國家如希臘埃及印度羅馬,兩河流域以及伊斯蘭教各國、日本和俄羅斯等國。但就豐富性及影響性,首推西方。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正是在羅馬帝國前期,第一次形成了職業法學家集團,第一次出現了法學派別。到了中世紀,神學佔據西歐法律思想。現代西方法律思想主流是比較法學

中國法制史

「法」字的來源:「法」的中文古字「」,右半邊的那個字是象徵的神獸獬豸。獬豸是外觀似羊,也有人說似鹿,見有人有糾紛,獬豸會用角撞倒理屈的一方,並且把他吃掉。因此,獬豸往後就有像徵正義,代表司法的角色。西方同樣也有類似傳說,希臘神話之中正義女神左手拿天平,衡量世間的善惡與是非,右手拿劍懲治世間上的惡人,讓世界上的惡人受到制裁。雙眼矇着眼罩,避免因為被告的家世背景、權力地位及容貌而影響到判斷。

西方法制史

法西斯主義法律思想

1933年3月24日制定授權法,立法、外交、修憲等重大權力轉交希特拉內閣,這就實現了德國法西斯主義思想是一切根本法律的基礎。法西斯主義法律思想的理論基礎之一是新黑格爾主義法學派[1]。法西斯主義法學家有卡爾·施米特馬丁·海德格爾[2]

註釋

世界著名法學家、思想家

法學學派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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