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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國家保安法》是韓國涉及國家安全的一部刑事法律。七十多年來韓國憲法法院、韓國大法院眾多判例承認《國家保安法》合乎《韓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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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保安法》打擊威脅韓國國家安全的反國家活動,以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有關法律在1948年制定,以取締國內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北韓政權」)、共產主義思想的讚美行為。該法被認為以日本1941年的《治安維持法》為原型。[1]
1948年10月19日爆發麗水-順天事件,南朝鮮國防警備隊駐麗水的第14團、駐光州的第4團拒絕奉軍令前往濟州島鎮壓濟州島四三事件,因而發動起義,李承晩政府在麗水、順天地區發佈戒嚴令,在美軍的支援下,至10月27日,叛亂被鎮壓,餘部逃入智異山繼續游擊抵抗(直到10年後的1957年軍事鬥爭才徹底結束),據官方統計一周內有2976人死亡,887人失蹤,1407人受傷,152名事件的主謀和幹部被軍事法庭判處死刑。政府軍向麗水等城鎮及周邊村落展開掃蕩,擴大揭發共產分子的範圍,民間8000多無辜民眾被誣為叛亂同黨而被殺害。[2]麗水、順天地區大量民眾乘船逃到日本,成為在日朝鮮人的主要來源。[3]
以麗水-順天事件為契機,韓國政府於1948年12月1日頒佈並實施《國家保安法》,徹底肅清南朝鮮國防警備隊內的反李承晚分子與親共分子,並對全社會治安肅正大檢舉。「聯合國臨時朝鮮委員會」統計1949年一年內使用《國家保安法》逮捕了118,621人。[4]韓國《刑法》直至1953年9月18日才頒佈實施。
1958年12月24日《國家保安法》修訂後,成為與現行法規類似的法律制度。四月革命後《國家保安法》作為「惡法」一度被廢止。1960年6月《國家保安法》內容大幅修正再次被制定。五一六軍事政變後的1961年7月,制定並實施了更嚴厲的《反共法》。
國軍保安司令兼戒嚴司令部聯合搜查本部長全斗煥少將於1979年12月發動軍事政變上台後,1980年5月17日實施全國擴大緊急戒嚴,停止所有政治活動與國會活動、大學被勒令停課。1980年10月22日解散國會,指派人員成立國家保衛立法會議,該會議隨即把原《國家保安法》、《反共法》合併,頒佈實施了現行的《國家保安法》。對與北朝鮮的民間往來行為也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處罰對象。另外,對反國家團體的稱讚和鼓舞的行為、對國家保安法違反行為的不告知行為皆定為犯罪。該法經常被擴大解釋、活用,典型案例就是「學園滲透間諜團事件」。
1990年代韓國「解嚴」、民主化過程中,保守勢力對《國家保安法》修改強硬反對[5],並得到憲法法院、大法院(國家最高審判機關)的堅定支持[6][7],所以沿用至今沒有大幅度的修改和廢棄。
在韓國停留的外國人也是該法的適用對象。2014年8月,一名在韓國留學的中國大陸廣東省籍20歲留學生因參加左派集會反對國家情報院以「內亂陰謀」逮捕統合進步黨國會議員李石基的事件,以及在互聯網上發表悼念金正日逝世、抨擊韓國保守派政權的言論,遭到檢舉,被韓國法務部認定觸犯了《國家保安法》的「利敵」行為,遭強制驅逐出境的刑事處分。[8]
全文共4章25條附則構成。取締的對象如下:
另外,觸發該法的犯罪的刑事訴訟特別程序(第3章),及對檢舉觸犯該法的犯罪分子的揭發合作者補償與援助(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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