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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加拿大國籍通常是藉着出生於加拿大境內自動獲得,或父母至少其中一方是加拿大公民來取得,或者被一位或多位加拿大人收養而得到。此外,在過去五年中在加拿大居住至少三年的永久居民也可獲取加拿大國籍。下面會具體說明這些情況的例子和例外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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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加拿大國籍法於1947年1月1日生效。在這之前,加拿大人是英籍人士而加拿大國籍法幾乎與英國的一樣。自從1867年加拿大聯邦成立以來,加拿大的獨立性不斷增加,特別是二戰引致加拿大人渴望自己的國家成為一個獨立公民身份的完全意義上的主權國家[1]。在被授予法律地位的加拿大公民身份之前,加拿大的歸化法是眾多令人困惑的法令組成的大雜燴[2]而這也正好提供了創造新的加拿大公民身份的源動力。
1947年1月1日大多數與加拿大有關的英籍人士獲得了加拿大公民身份。接下來在1949年4月1日,在得到聯邦許可後加拿大國籍法擴大至紐芬蘭自治領。
隨着國籍法在1977年2月15日生效,加拿大國籍法極大得改變了。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從這一天起加拿大完全接受了多重國籍。然而那些在這一天之前失去加拿大國籍的人無法自動恢復國籍。
通常在1947年之後出生在加拿大的任何人自動在出生後獲得加拿大國籍。唯一的例外是那些生下來就是外交人士的孩子,這時候另外的條件就起作用了。
2012年曾有議員提議修改法案,建議立法以確保以下情況出生的孩子不再獲得加拿大公民權:出生的時候,父母任何一方都不是加拿大公民或者加拿大永久居留權擁有人士,以阻止旅遊產子。
大多數在1947年之前於加拿大出生的人如果這時候還在世就獲得了加拿大公民身份。
任何於1977年2月15日之後在加拿大以外出生人士,在其出生時父母中的一位是加拿大國籍則可自動「透過血緣關係」獲得加拿大公民身份。任何非加拿大出生的人,如果父母中任何一位不是出生在加拿大而且也是藉由血緣關係獲得加拿大公民身份的話(例如,居於海外的第二代)必須申請保留加拿大國籍至28歲,否則他們在海外將失去加拿大國籍。
一位加拿大永久居民可以在加拿大生活三年以後循歸化途徑申請獲得加拿大國籍。
申請者需滿足下列全部要求:
對於未滿18歲兒童的歸化要求與成年人不同:
對於居住條件和其他要求通常不適用於18歲以下的兒童。
所有加拿大公民申請人如已滿14歲或以上則需參加公民入籍儀式作為申請過程的最後一步。
在1988年9月22日,加拿大總理馬丁同意了一項針對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的1941年至1946年期間被加拿大驅逐出境的(大約總共4000人)日裔加拿大人及其後裔的賠償方案。
這項方案允許給予任何這樣的人士以加拿大國籍。所有被驅逐人士的後裔,無論其在驅逐之前是否出生,只要在1988年9月22日還在世,就也符合加拿大國籍的資格。
失去加拿大國籍的加拿大前成人公民通常需要在正常條件下獲得登陸移民(永久居民)的狀態,並且在加拿大生活一年以便恢復加拿大國籍。
截至2005年5月5日,一項特別的讓步措施允許那些在1947年1月1日至1977年2月14之間作為未成年人而由於父母親某一方失去加拿大國籍而導致喪失加拿大國籍的人可以恢復其加拿大國籍卻不需要實際居住在加拿大[3][4]。
在1947年前失去英籍人士身份的前加拿大人沒有什麼特別的權利獲得加拿大國籍,除非這位前加拿大人是由於與一位外國人婚配而失去的英籍人士身份。
依據加拿大公民身份與移民部的規定,加拿大公民擁有下列權利:
公民必須[5]:
任何加拿大人都可以申請公民證書。新加拿大人在他們獲得國籍時就得到了證書。如果你由於出生在加拿大境外但是父母是加拿大人或者是一位1947年前登陸加拿大的女性(例如是一位戰時新娘),你都可以申請一份加拿大證書[6]。
申請人可能需要等待幾個月的時間才能拿到證書[7]。
基於英國法律,加拿大人屬於英聯邦公民,因此在英國享有一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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