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六部制中國古代的中央官制。三省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六部指尚書省下屬的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轄四,共為二十四司。三省六部是自西漢以後長期發展形成的制度。其中尚書省形成於東漢(當時稱尚書台),中書省和門下省形成於三國,目的在於分割和限制尚書省的權力。在發展過程中,組織形式和權力各有演變。至隋朝隋文帝綜合漢魏官制創立了五省六曹制,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審核與貫徹執行,因避楊忠諱,改中書省為內史省。唐朝基本上沿用了隋朝的制度,並有所補充和發展,使其中央集權體制更加完善,因避李世民諱,改民部為戶部。宋朝承唐制,但三省六部的主要職權都已轉移至中書門下樞密院三司、審官院等機構,三省六部有名無實。遼朝設官同於宋制。金朝海陵王以來只設一省六部,一省為尚書省,元朝在大多數時間內也只設一省六部,一省為中書省,而尚書省則只偶爾設置。明朝初年沿襲了元朝的一省六部,但於1380年罷中書省,分中書省之權歸於六部。自此,六部取代了三省六部之制。此間六部制基本沿襲未改,對於三省制,各不同時期的統治者作過一些不同的調整和補充。三省六部制的特點在於分散了丞相及中央機構的權力,把相權「一分為三」,互相牽制;同時,又將尚書省權分六部,即限制了地方割據勢力的產生和發展又推動部門牽制與機構運轉,加強了皇權。此外,受到中國文化的影響,渤海國朝鮮半島高麗王朝也設置三省六部的制度。越南在脫離中國獨立之後,也模仿中國官制,設立了三省六部的官制。

三省

中書省(即隋朝的內史省):長官為中書令(隋稱內史令),副長官為中書侍郎(隋稱內史侍郎),主要職官有中書舍人。就軍國大事、重要官員的任免等事項,替皇帝起草詔旨,起草之責主要由中書舍人負擔。是決策機構。

門下省:長官為侍中(隋稱納言),副長官為黃門侍郎(後改稱門下侍郎),主要職官有給事中。負責審核朝臣奏章,覆審中書詔敕,有認為不當者,可以駁回,稱「封駁」,駁正之權主要由給事中掌握。是審議機構。

尚書省:長官為尚書令,實際不任命,副長官為左、右僕射。僕射之下有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尚書省設在宮外,總領六部。中書、門下發出的制敕,皆由尚書省轉發到中央各部門及地方州縣,或根據制敕精神,制定政令,下達有關部門。中央寺、監、百司等機構下達諸州的政令,也必須由本省發遣。是執行機構。

六部

各部長官稱尚書(正三品),副為侍郎。六部各下設四司,合共二十四司,各司之長為郎中,副為員外郎,分別負責貫徹各種政令。

  • 吏部:掌管全國官吏的任免、考核、升降、調動等事務。
  • 兵部:掌管武將選用、軍隊訓練、兵籍、軍械、軍令等。
  • 工部:掌管山澤、屯田、工匠、水利交通、各項工程以及貴族的生活用品等。

特色

三省制的特色

  • 相權三分:
中書省制定法令,門下省審核法令,尚書省執行法令;類似於當今社會立法、司法(違憲審核)與行政的三權分立,進而避免權相的產生。
  • 集思廣益:
三省長官共同協商政務,既可收集思廣益之效,又可增加決策效率成本,提升施政效率,使相權難以獨大。
  • 職掌分明:
三省職權按行政程序劃分,一切政令由構思草詔(中書)、審核(門下)至執行(尚書),都經由三省處理。
  • 節制君權:
皇帝所頒政令,未經政事堂通過,不能施行;以相權節制君權,可補君主才幹之不足,類似現在的君主立憲制,但君權之削弱並不徹底。

唐代三省六部制之優點

  • 三權分立:
唐宰相制無專政之弊。一度命令的頒發必須經過三省。其過程是先由中書省起草詔令,經門下省同意及副署,然後再交尚書省執行。而門下省對不當者,有權駁議。可見三省制把宰相職權劃分為三,既可將相權徹底分化,又可以互相牽制,避免權臣專政。
  • 平衡君權:
中書省向朝廷提出建議,議好後便呈交皇帝檢察。當皇帝認可時,便在其中寫「可」,不同意則交回中書省。故此皇帝無提議權,只有贊同權。而皇帝簽「可」後,交門下省審查,若門下省同意,才交尚書省執行。任何政令未經中書、門下而發出者均屬違法。換句話說一切皇帝詔令,必經中書門下兩省。此對君權有一定的平衡作用。
  • 設政事堂:
唐代不僅將原宰相的職權分由中書、門下、尚書三省共掌,而且太宗設立了政事堂,形成一套三省長官會議政事的制度。除三省長官外,其他較低的官員也可參加機務,只要在他的原有官銜下,加上一個「參議朝政」、「平章政事」或「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之名號,便有資格參加政事堂會議。因此通過集體議政,不單只解決互相間之爭執,而且審慎穩重,可收集思廣益之效,又可以彌補皇帝才幹之不足。
  • 職務分明:
三省六部是一種比較健全的中央政制,不僅各部門職責有明確的規定,而由對員額也有嚴格限制,可謂分工明細、組織精密。
  • 規模完備:
六部乃政府機關,而秦漢之九卿則是皇室的,從九卿轉變到六部,正是政府逐步脫離皇室獨立之證明,規模趨於完備。

唐代三省六部制之缺點

因為三省分別掌管對詔令的制定、審核與執行,使原來獨立的相權分屬三個部門,結果往往造成相互掣肘、職責混淆,雖有政事堂之設以協調矛盾,然並未能收到預期效果。即如《資治通鑑·唐紀》所云:「每議政之際,是非蠭起,上不能決也。」

唐代宰相又失之名稱過多,重床疊屋。「唐世宰相,名稱尤為不正」,除了中書令、侍中、尚書令等原三省長官外,後來尚書僕射、參議得失、參知政事等等,「其名非一,皆宰相職也」,往往造成「有宰相之職,而無宰相之權;有宰相之權,未必有宰相之責」的流弊,及至中唐以後,乃導致宦官擅政、牛李黨爭等弊政。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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