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團校董會是指香港所有根據《香港法例》第279章《教育條例》的第IIIB部而成立的校董會。根據上述條例成立的校董會,是法人代表,並且會得到香港教育局根據本章第40BN條而發出的法團證明書。

教統局希望透過強制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使學校校董會變成學校的不同持分者所掌管。法團校董會的出現,使辦學團體原來的資助及管理的角色分開:辦學團體變成只負責提供資助,而學校的管理則由學校的不同持分者組成的法團校董會負責。一方面避免學校行政被少數人士操控,減少利益輸送的機會[1]另外亦有助提高學校行政的透明度[1]

不過,教會學校普遍擔心容許教會以外人士參與校政,會使學校的教會背景聊備一格,失去與其他非教會學校的優勢。

緣起

  • 李國章推行校董會法團化。
  • 香港聖公會天主教會強烈反對。
  • 香港聖公會大主教鄺廣傑聖保羅堂召開公開討論會,討論聖公會轄下小學對本議案的意見。與會者普遍認同鄺主教所擔心的地方,但對於教會應對做的回應卻有分歧。
  • 陳日君公開反對本法案。

支持理據

家長能扮演監察者與家校溝通的橋樑角色,能升辦學效能與透明度[2]

反對理據

家長未必有足夠專業知識的組織承諾參與校政,而家長校董本身存在角色衝突[2]。部份與學校辦學理念不同,過度干涉或過度保護孩子的家長,則可能透過法團校董會增加對學校的影響力[3]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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