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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情報體系,或稱美國情報圈(英語:United States Intelligence Community,縮寫:IC)[1]是由美國政府內16個獨立機構組成的聯合組織,這些獨立機構進行各類情報活動,以支持美國的外交政策和國家安全。美國情報體系旗下的情報機構包括情報機構、軍事情報組織和聯邦行政機關內的民事情報與調查辦公室。美國情報體系由國家情報總監領導,並由其向美國總統匯報。
美國政府機構 | |
---|---|
美國情報體系 | |
United States Intelligence Community | |
機構概要 | |
成立時間 | 1981年12月4日 |
機構類型 | 情報聯盟 |
機構駐地 | 美國華盛頓特區 |
格言 | Collaboratus Virtus Fides |
機構首長 | 國家情報總監:艾薇兒·海恩斯 |
上級機構 | 美國總統 |
授權法源 | 第12333號行政命令 |
網站 | https://www.intelligence.gov/ |
美國情報體系內各情報機關在其職責範圍內搜集與製作國內外情報,為軍事計劃做貢獻,並進行間諜活動。美國情報體系是根據時任美國總統列根於1981年12月4日簽署的第12333號行政命令所成立。[2]
根據《華盛頓郵報》在2017年的一篇報道,美國情報體系在10,000個地區擁有1,271個政府機構與1,931個私營公司。這些組織從事着反恐、國土安全及情報工作,僱用854,000名持有絕密證件的僱員。[3] 根據國家情報總監辦公室在2008年發表的一份報告,私人承包商在美國情報體系占人力資源的29%;而佔用情報人力預算的49%。[4]
「情報體系」一詞由美國中將禾特·比德爾·史密斯於1950年至1953年擔任中央情報總監時首次使用。[5]
情報是情報機構根據政府領導人的問題和要求來搜集、分析和分發的信息。情報是一個廣義上的術語,它包括:
搜集、分析、製作敏感信息以提供給政府決策人、軍事領導人及國會議員;通過反間諜活動來保護這個過程及最終得到的信息;執行總統批准的秘密行動。美國情報體系致力於搜集原始情報、分析數據背景,為各級情報需求人員(從戰場上的士兵到華盛頓的總統)生成及時和相關的內容;為重要問題提供寶貴的意見。[6]
第12333號行政命令向美國情報體系提出了六項主要目標:[7]
美國情報體系由美國國家情報總監領導,他同時負責管理美國國家情報總監辦公室。美國情報體系包括18個成員機構。[8]
機構名稱 | 上級機構 | 隸屬部門 | 成立年份 |
---|---|---|---|
中央情報局 (CIA) | 不適用 | 獨立機構 | 1947年 |
美國國家安全局 (NSA) / 中央安全署 (CSS)[註 1] | 國防部 | 1952年 | |
美國國防情報局 (DIA) | 國防部 | 1961年 | |
美國國家偵察局 (NRO) | 國防部 | 1961年 | |
美國國家地理空間情報局 (NGA) | 國防部 | 1996年 | |
美國陸軍軍事情報兵團 (MIC) | 美國陸軍 | 國防部 | 1962年 |
美國海軍情報局 (ONI) | 美國海軍 | 國防部 | 1882年 |
美國空軍第16航空遠征特遣隊 (16AF) | 美國空軍 | 國防部 | 1948年 |
海軍陸戰隊情報辦公室 (MCIA) | 美國海軍陸戰隊 | 國防部 | 1978年 |
第七太空三角翼部隊 (DEL 7) | 美國太空軍 | 國防部 | 2020年 |
國務院情報與研究局 (INR) | 國務院 | 1945年 | |
國土安全部情報與分析辦公室 (I&A) | 國土安全部 | 2007年 | |
海岸防衛隊情報處 (CGI) | 美國海岸防衛隊 | 國土安全部 | 1915年 |
聯邦調查局情報處 (IB) | 聯邦調查局 | 司法部 | 2005年 |
國家安全情報辦公室(ONSI) | 美國緝毒局 | 司法部 | 2006年 |
能源部情報與反情報辦公室 (OICI) | 能源部 | 1977年 | |
財政部恐怖主義與金融情報辦公室 (TFI) | 財政部 | 2004年 |
美國情報體系主要統籌兩個獨立的專案:
由於國家情報專案和軍事情報專案在處理軍事方面情報時職責有所重疊,因此將情報計劃分配給兩個專案時會出現問題。
美國情報體系整個組織是根據《1947年國家安全法案》(後經修訂)和「第12333號行政命令」所成立;而其法定組織關係則是根據《1947年國家安全法案》的修訂案《情報改革與恐怖主義預防法》(2004年)所建立。儘管國家情報體系將自己視為其成員之間的「聯邦」,但因為缺乏明確、統一的領導和管理體系,因此美國情報體系更像是其成員之間的鬆散「邦聯」。在2004年之前,美國中央情報局局長除了負責中央情報局之外,還負責整個美國情報體系。對這個安排的一個主要批評就是,由於中情局局長對美國情報體系除中情局之外的成員單位沒有或只有很少的預算管理權,因此他對其他成員單位幾乎沒有有效管理。
而在2004年通過《情報改革與恐怖主義預防法》後,國家情報總監成為美國情報體系的管理者。美國情報總監的法定職責有:
但是事實上,除了國家情報總監辦公室,國家情報總監並沒有權力指揮或監督美國情報體系各成員單位;同時除了自己辦公室的工作人員之外,國家情報總監也沒有權力解僱或聘任成員單位的工作人員。各成員單位的負責人都向自己上級部門負責人匯報,而其上級部門的負責人多為美國內閣閣員,他們都有權直接向美國總統匯報。依照法律,只有中情局局長向國家情報總監匯報。
鑑於近年來美國情報體系多次提供的情報準確性出現問題,美國社會對美國情報體系的情報準確率以及他們如何確保國家安全等工作提出了質疑。特別是「911委員會」(美國國家恐怖襲擊事件委員會)和「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委員會」(美國關於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情報力量委員會)接連出現問題,國家情報總監的管理能力和權力,以及美國情報體系整體結構都在美國社會造成了激烈討論。
以前美國情報體系各成員單位之間的合作與信息流通受到旨在基於安全和私密顧慮而限制信息匯集政策的限制;而現在,美國情報體系嘗試依據《2004年情報改革與恐怖主義預防法》法案內容及政策框架,以及「第13354號行政命令」和「第13388號行政命令」規定的信息共享命令和2005年《美國國家情報戰略》等來實現和促進各成員單位在技術、戰略、程序、文化層面等合作的先進化。這些案例包括:利用維基程序開發的基於安全信息相關的百科網站情報百科;設立國家情報總監辦公室、美國國家反恐怖主義中心、計劃管理信息共享環境和信息共享委員會。
美國國會兩院情報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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