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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原子能委員會(英語:United States Atomic Energy Commission,簡稱:AEC)是美國國會在二戰以後立法設立的政府機構,目的是提倡、管理原子能在科學及科技上的和平用途。杜魯門總統在1946年8月1日簽署了將軍方對核能的掌控權轉移到上述文官機構的1946年原子能法案,這個法案在1947年元旦生效。
1946年原子能法案反映了美國國會在戰後對於原子能可以促進世界和平、公共福利及企業自由競爭的樂觀態度,然而杜魯門總統在經過政界、軍界及科學界多方激辯以後才簽署法案。戴維·E·李林塔爾(David Lilienthal)被任命為第一任原子能委員會主席。
國會賦予新的原子能委員會特殊的獨立職權:委員會可以自由任用專家學者,不適用一般文官體制的規定;為了安全考量,美國所有的核生產設備、核反應堆、相關技術資訊及研究結果都由該委員會掌控。美國國家實驗室系統(National Laboratory system)就是建立在曼哈頓計劃的基礎上,而其中阿貢國家實驗室是1946年原子能法案授權執行原子能委員會任務的第一批實驗室之一。
在美國核能管理委員會(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設立之前,核子管制是屬於原子能委員會的業務。195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原子能法案修正案,賦予原子能委員會促進並管制核能的使用的職權,使得商用核能的發展變成可行。於是原子能委員會必須訂定管制標準保護一般民眾的安全,同時又要避免訂定太嚴格的標準限制工業的發展,這是一件很困難的事。而在1960年代許多核管制標準被批評太弱,包括輻射劑量標準、環境保護標準、核反應堆的位置與安全標準。1974年國會終於決定將原子能委員會的業務一分為二,根據1974年能源組織改組法(Energy Reorganization Act),核管制業務交由核能管理委員會執行(1975年1月19日開始運作),而促進核能利用的業務交由能源研究與發展局(Energ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dministration,後來併入能源部)執行。
任期 | 姓名 | 在位總統 |
---|---|---|
1946-1950 | 戴維·E·李林塔爾 | 哈利·S·杜魯門 |
1950-1953 | 戈登·迪恩 | 哈利·S·杜魯門 |
1953-1958 | 劉易斯·斯特勞斯 | 德懷特·艾森豪威爾 |
1958-1960 | 約翰·A·麥科恩 | 德懷特·艾森豪威爾 |
1961-1971 | 格倫·西奧多·西博格 | 約翰·甘迺迪、林登·約翰遜、理查德·尼克遜 |
1971-1973 | 詹姆斯·R·施萊辛格 | 理查德·尼克遜 |
1973-1974 | 迪克西·李·雷 | 理查德·尼克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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