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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機關在調查期間對瀆職官員及相關涉案人員所採取的強制措施,其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留置」取代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執行的「兩規」及人民政府行政監察部門執行的「兩指」,將以往的黨權收歸國家法律執行,節約了司法資源。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根據中共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為在全國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探索積累經驗,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該決定稱,「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1]其中前11項措施屬於轉隸前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行使調查權和偵查權時的措施。談話、訊問、詢問等措施此前法律依據便已明確。只有「留置」措施屬於新權力[2]。
「留置」的作用是取代「兩規」、「兩指」。各級監察委員會成立後,不但整合了資源,且實現了權力法律化,使原先處在法律之外的「兩規」成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的「留置」,黨紀內的「兩規」、法律內的「兩指」統一被法律內的「留置」取代。而且監察委員會取證無需事後再走人民檢察院,使司法資源的銜接更為經濟[2]。
2017年3月17日,首例監察留置措施由杭州市上城區監察委員會實施,涉案人員余某並非中共黨員,涉嫌貪污[3][4]。
2018年4月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官網發佈消息稱,貴州省委原常委、副省長王曉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這意味着王曉光成了監察委員會成立後,第一名被採取監察留置措施的省部級官員[5]。
2017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中提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6]
2018年3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詳細規定了「留置」措施的適用條件、使用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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