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可婷案,或稱8少年騎士被撞死案,是2017年2月18日發生在馬來西亞柔佛州新山內環路的一宗交通事故,當時22歲的華裔女性沈可婷駕車與一群騎「蚊型單車」飈車的青少年相撞,造成8人死亡,8人受傷(含2名重傷者)[2]。事件在馬來西亞國內引發相當大的關注,尤其是華裔,民眾紛紛關注單車在道路行駛的安全。另外事件責任歸屬也存在較大分歧,部分人認為涉事青少年的父母疏於管教,也有一定的責任[3],甚至影響了小型交通工具在道路行駛的政策[4]。
2022年4月,涉案司機沈可婷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判處6000令吉罰款及六年監禁。2023年4月11日,經過上訴庭的審理下,沈可婷被判無罪釋放,罪名被撤銷。
背景
「蚊型單車」(馬來語:Basikal Nyamuk/Basikal Lajak)指經過重度改裝的單車,車把及立把較一般的單車短,輪子採用塑料制的運動輪轂,速度比一般單車快很多。這種單車在馬來西亞的青少年群體中十分受歡迎,他們會在車流量不密集的高速公路及公共道路中競速下坡,在達到高速時用腹部頂着鞍座,雙腿向後伸展且不碰到踏板,如同超人飛行的姿勢,也像在吸血的蚊子,故稱「蚊型單車」[5]。在案發的前10年間,騎蚊型單車飈車的現象開始出現,相關趨勢在案發前兩年間迅速攀升[6][7]。從總體上看,飈蚊型單車的文化和非法改裝電單車的飆車黨非常相像。
單車飈車文化已成為社會廣泛討論的話題。儘管傳統觀點認為這是家教問題,部分人還是認為這是政府沒有給年輕人提供適當娛樂所引發的問題[8]。
事故
2017年2月18日凌晨3點20分,22歲的司機沈可婷在新山內環路近馬哈茂迪亞皇家陵墓路段碰到一群單車黨。由於躲閃不及,沈可婷直接撞上這群13歲到17歲的青少年,造成8人當場死亡。其餘2名重傷者和6名輕傷者則被送往蘇丹阿米娜醫院接受治療[9]。
審判
2017年3月28日,沈可婷被援引《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即危險或魯莽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罪名提控。新山推事庭於2019年10月28日裁定沈可婷表罪不成立,無須出庭自辯,但控方不滿判決而在同年11月10日向新山高庭提出上訴。隨後,馬來西亞高等法院(新山高庭)推翻新山推事庭表罪不成立的裁決,並諭令沈可婷回到推事庭自辯。2021年10月10日,新山推事庭再度裁定沈可婷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但檢方隨後於翌日再次向新山高庭提出上訴。
2022年4月13日,新山高庭推翻推事庭罪名不成立的裁決,裁定沈可婷危險或魯莽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罪名成立,判處6000令吉罰款及六年監禁[10]。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Abu Bakar bin Katar)給出沈可婷敗訴的兩個主要理由是,事主沈可婷在未經宣誓的自辯過程中稱事發路段沒有看見有騎單車的少年群,以及聲稱有其他交通工具撞上該少年群後逃逸。但在此前的起訴階段中,辯方從未提出這一點,法院視這新理由為「事後的辯護」;在「未經宣誓」下提出的辯護理由在法庭眼中的分量更輕,更不易於被法庭接受。第二點是事主沈可婷的辯護未能說服高等法院法官接受她沒有危險駕駛。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在警惕辯方的宣判書中表示,事主不應將「路況光線不足」當作藉口,反而應該有所警覺和小心行駛,不應該以車速超過時速50公里駕駛進而導致這起車禍,而控方也成功排除合理懷疑,因此裁定被告沈可婷罪名成立[11]。2022年4月18日,馬來西亞上訴庭批准沈可婷的上訴申請,並允許她在交付1萬令吉保證金及一名擔保人的條件下保外候審,並暫緩執行高等法院的判決直至上訴程序結束。[12]。
2023年4月11日,上訴庭3司裁定事主沈可婷上訴得直,判處無罪釋放。根據由上訴法官哈達莉雅·依斯邁(Hadhariah Syed Ismail)、哈希姆韓沙(Hashem Hamzah)和阿茲曼阿都拉(Azman Abdullah)組成的上訴庭3司所作出的判決解釋,事主沈可婷是根據《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 條文所提出的指控存在缺陷。因為在同一條文下,規定三種不同的違法行為,分別是魯莽駕駛、危險駕駛、超速駕駛。而辯方成功辯稱,事主沈可婷被指控魯莽駕駛或危險駕駛兩項指控合併為一項指控,這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典》第163條文。而《刑事訴訟法典》第163條文規定,每項指控必須有一項特定的罪行,如果存在一項指控中帶有兩項罪行,則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典》第163條文。上訴庭3司指出,在最初的推事庭至高等法院的審理階段,控辯雙方都對其控狀上的詮釋產生了混淆,出現雙重性的控辯陳述。鑑於《刑事訴訟法典》無法認同雙重性罪行,上訴庭因此一致認為高等法院的判決是違法的[13][14]。
觀點
2022年4月沈可婷被裁定敗訴的兩個主要理由「提出新的辯護」和「未經宣誓的聲明」,引起了法律界的討論性。有法律觀點認為,沈可婷在2022年之前的審訊中罪名不成立,可能是之前為她辯護的律師出色,但在本人的自辯過程中曝露了失誤[11]。關於沈可婷選擇在法庭上「未經宣誓的聲明」,法律人士對此解釋,當被告人被法庭要求自辯時,被告人有權在被告席上發表未經宣誓的陳述。如果被告人選擇作出未經宣誓的陳述,法律規定她不能成為被盤問的對象。因此,審訊法官可以自由地對被告席上的陳述給予應有的重視或根本不給予重視,因為她的未宣誓陳述的證據分量與在證人席上宣誓的證據不同,其真實性也未經檢驗。在那種情況下,基於法律原則的法官更重視的是仔細研究過的所有證人的口頭證詞以及在審判中提供的書面證據,在經過互相對比之後才考慮被告人的參考價值。僅僅通過被告人的陳述實際上不會對控方的案件產生任何合理的懷疑[15]。
裁決公佈後,請願網站Change.org上出現了兩項要求釋放沈可婷的聯署活動,其中一項提到2019年交通裁判法院認定沈可婷事發時未喝酒、未使用手機、已繫好安全帶,有盡到安全駕駛的責任。然而事發路段非常暗,道路顛簸曲折,加上她根本無法預測到凌晨3點會出現單車黨,事故才因而釀成。兩項聯署發佈不到一天,已經累積25萬個簽名[16]。
華裔社會對沈可婷的觀點較側重於行為教育[17][18]、道路規劃[19]和取締蚊型單車的討論[20],而大部分討論重點都集中在刑責歸屬方面[21],以及對沈可婷的同情[22]和死者父母監護責任[23]。
巫裔社會的觀點較關注於青少年面臨的社會問題[24],並認為沈可婷案件對社會產生了更多的緊張關係[25],同意加強取締蚊型單車和教育的行動[26]。
影響
2022年4月沈可婷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後,網絡上一度發起獵巫行動。一些網絡有心人將蚊型單車在道路上行駛的影片透過社交媒體大量傳播,試圖引導「蚊型單車父母有罪」的輿論批判,但被警方揭露大部分影片為舊影片[27][28][29]。民眾對判決的不滿甚至延燒到越野單車騎士身上,有越野單車騎士在行駛時遭轎車司機出言諷刺[30]。
判決結果更引發了一場「種族歧視」的爭議,並吸引了長年通過打種族牌的華基政黨馬華公會向沈可婷免費提供幫助,造成更多的緊張關係,因上訴程序涉及代表希望聯盟的總檢察長湯米·湯姆斯[25][31]。在沈可婷敗訴的事件中,公眾廣泛指責司法部門的系統已經崩潰,引起種族情緒的輿論炒作[32]。沈可婷和其代表律師哈末法依扎在宣判後在法庭外向公眾強調「她的案子與種族問題無關,而是重要的普世問題(正義),而不是狹隘的問題」[3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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