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是使用土地生產力的報酬。地租是指用以換取佔用土地或提升土地價值的權利所支付的費用[1],為地主的所得。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在城市,地租亦是城市土地經濟的基本範疇,是城市土地價格形成的基本依據,其來源於土地使用者的超額利潤。
地租產生的原因有土地稀少性、收穫報酬率遞減率、土地肥沃度、位置、土地私有制度、人口無限增加等因素所產生。
學說
地區政策
地租與差餉一樣,同樣都是香港的地稅。但不同的是,只有以下三類物業需繳交地租:
向這些地區收取地租的原因,是因為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中,這些地區的土地只屬租借性質。其地契已在1997年6月30日屆滿,因此在香港主權移交後,香港特區政府便根據《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額外徵收這項地稅,並令有關土地契約能自動續期至2047年6月30日。
現時的地租是根據物業應課差餉租值的3%而釐定,日後也會按照應課差餉租值的變動而調整。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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