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新約》(英語: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for Relinquishment of Extraterritorial Rights in China and the Regulation of Related Matters[1]),全名《中美關於取消美國在華治外法權及處理有關問題條約》,又稱《中美平等新約》[2],是美國與中華民國於1943年1月11日簽署的條約,條約中美國放棄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3][4]。條約由中國駐美大使魏道明與美國國務卿科德爾·赫爾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簽訂[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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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主要內容是美國放棄領事裁判權與內河航行權,廢止辛丑條約及其附件[6]。領事裁判權廢除後,中國司法權才完全獨立,因此中華民國政府定1月11日為「司法節」[7]。
條約內容
中華民國美利堅合眾國為欲重視兩國人民間素來之友好關係,並以平等與主權國家之資格,表示共同志願,使彼此所承認規定人類關係之高尚原則得以發揚光大,決定訂立條約,以謀調整兩國間有關事項,各派全權代表如左(即如下):
-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特派:駐美利堅合眾國特命全權大使魏道明;
- 美利堅合眾國大總統特派:外交部部長赫爾;
兩全權代表各將所奉全權證書互相校閱,均屬妥善,議定條約如左:
第一條: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認為1901年9月7日中國政府與他國政府,包括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在北京簽訂之議定書應行取消;並同意該議定書及其附件所給予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之一切權利應予終止。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願協助中華民國政府與其他有關政府成立必要之協定,將北平使館界之行政與管理,連同使館界之一切官有資產與官有義務移交於中華民國政府。並相互了解中華民國政府於接收使館界行政與管理時,應釐定辦法擔任並履行使館界之官有義務及債務,並承認及保護該界內之一切合法權利。 在北平使館界內已劃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之土地,其上建有屬於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之房屋,中華民國政府允許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政府為公務上之目的有繼續使用之權。
第三條: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願協助中華民國政府與其他有關政府成立必要之協定,將上海及廈門公共租界之行政與管理連同上述租界之一切官有資產及官有義務,移交於中華民國政府。並相互了解中華民國政府於接收上述租界行政與管理時,應釐定辦法擔任並履行上述租界之官有義務及債務,並承認及保護該界內之一切合法權利。
第四條: 雙方並同意中華民國政府對於美利堅合眾國人民或政府持有之不動產永租契或其他證據,如欲另行換發新所有權狀時,中國官廳當不徵收任何費用。此項新所有權狀應充分保障上述租契或其他證據之持有人與其合法之繼承人及受讓人,並不得減損其原來權益,包括轉讓權在內。雙方並同意中國官廳不得向美利堅合眾國人民或政府要求繳納涉及本約發生效力以前有關土地移轉之任何費用。
第五條:
第六條: 雙方並同意對方人民在此國領土內,有隨時與領事官通訊之權。對方人民在此國之領土內被拘留、逮捕、監禁或聽候審判者,其與領事官之通訊,地方官廳應予傳遞。
第七條: 前項廣泛條約未經訂立以前,倘日後遇有涉及中華民國領土內美利堅合眾國人民(包括公司及社團)或政府權利之任何問題發生而不再本約範圍內,或不再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間現行而未經本約廢止,或與本約不相牴觸之條約、專約及協定之範圍內者,應由兩國政府代表會商,依照普通承認之國際公法原則及近代國際慣例解決之。
第八條: 本約應予批准,批准書應於華盛頓迅速互換。 本約於中華民國32年1月11日即1943年1月11日在華盛頓簽字蓋印。中文及英文各2份,中文、英文有同等之效力[8]。
魏道明 (簽字) |
紀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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