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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條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法語:Convention Cadre des Nations Unies sur les Changements Climatiques,縮寫作CCNUCC;英語: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縮寫作UNFCCC或FCCC,台灣作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註 1]),於1992年5月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通過的一個國際公約,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有世界各國政府首腦參加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期間開放簽署。1994年3月21日,該公約生效[3][4]。
該公約第二條規定,「本公約以及締約方會議可能通過的任何相關法律文書的最終目標是:根據本公約的各項有關規定,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上。這一水平應當在足以使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確保糧食生產免受威脅並使經濟發展能夠可持續地進行的時間範圍內實現。」
該公約沒有對個別締約方規定具體需承擔的義務,也未規定實施機制。從這個意義上說,該公約缺少法律上的約束力。但是,該公約規定可在後續從屬的議定書中設定強制排放限制。
UNFCCC也是負責支持該公約實施的聯合國秘書處的名稱,其辦公室位於德國波昂Haus Carstanjen。自2006年起,其領導為伊沃·德波爾(Yvo de Boer)。本秘書處,在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的襄助下,旨在通過會議和有關各項戰略的討論取得共識。
該公約締約方自1995年起每年召開締約方會議(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COP)以評估應對氣候變化的進展。1997年,《京都議定書》達成,使溫室氣體控制或減排成為發達國家的法律義務[5]。按照2007年通過的《峇里路綫圖》的規定,2009年在哥本哈根召開的締約方會議第十五屆會議誕生一份新的《哥本哈根協議》。2015年12月12日由195國於在2015年聯合國氣候峰會中通過《巴黎協定》,取代京都議定書,冀望能共同遏阻全球變暖失控趨勢[6]。
1992年4月30日至5月9日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會議後,本公約文本於1992年5月9日獲得通過。1992年6月3日至6月14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了有世界各國首腦參加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該會議期間,本公約開放簽署。1992年6月12日,154國簽署了該公約。
本公約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公約應自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書交存之日後第九十天起生效。」1994年3月21日,該公約生效。
第二十三條還規定,「對於在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書交存之後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的每一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本公約應自該國或該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書之日後第九十天起生效。」
2021年,公約締約方包括所有聯合國會員國、聯合國大會觀察員國巴勒斯坦國、非聯合國會員國紐埃和庫克群島,以及歐盟,共計197個[7]。2022年,梵蒂岡加入該公約,使締約方數目增加至198個[8]。
公約第七條允許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以及它們的非公約締約方的會員國或觀察員作為觀察員出席締約方會議的各屆會議,也允許任何在公約所涉事項上具備資格的團體或機構在獲締約方會議接納後參加締約方會議的具體屆次會議[9]。
公約將部份締約方名單列入附件一與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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