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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法律制度主要是基於英美法系普通法)的法律制度,大致沿襲自殖民地時期的宗主國英國。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以及1963年馬來西亞成立後,馬來西亞以《馬來西亞聯邦憲法》作為國家最高法律,規定了馬來西亞的法律框架、馬來西亞公民的基本權利、三權分立原則以及聯邦政府君主的管轄權限與角色。馬來西亞國會所頒佈的聯邦法律適用於全國各地;反之,各州立法議會所頒佈的州法律僅適用於該州,且不得與聯邦憲法有所衝突。

歷史

馬來西亞的法律制度早在19世紀到20世紀60年代由英國殖民對馬來亞砂拉越北婆羅洲的影響而形成。在1963年建國之前,馬來西亞以英國的法律為基礎,即判例的使用。馬來西亞法律也同時基於其他英美法系司法管轄區,即澳洲印度。馬來西亞刑事訴訟程序是基於印度刑法的形式而成。「合同法」也是採用印度的法律模式。但馬來西亞土地法卻是基於澳洲托倫斯制度。

馬來西亞憲法》決定了立法、司法、行政等法定機關以及法律體系的基本架構,也闡明了政府和君主的權限以及公民的權利。

司法系統

馬來西亞的法律制度依據《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121條文1A款實行雙司法系統制度,並可分為兩大類,即:

馬來西亞憲法第121條第1A款規定了該國的雙司法系統制度。此外,聯邦憲法第3條也規定,伊斯蘭法律屬於各州法律的範疇,只有聯邦直轄區除外(聯邦直轄區的伊斯蘭法律由聯邦政府負責)[1]。伊斯蘭法律以伊斯蘭教法為依據,相關法院被稱為伊斯蘭法院或回教法院。從整體來看,伊斯蘭教法在馬來西亞法律體系中所發揮的作用相對非常小,即它僅適用於穆斯林。在民事法方面,伊斯蘭法院管轄權包括部分的個人法律事務,例如婚姻、財產繼承權和叛教等。一些州屬還制定了伊斯蘭刑事法,例如《1993年吉蘭丹回教刑事法》,然而,這些刑事法的管轄範圍僅限於罰款金額不能超過5000令吉,及監禁不超過3年的案子。在2007年8月,當時的首席大法官曾建議以伊斯蘭教法取代目前在馬來西亞使用的英美法系(普通法)。[2]

更多資訊 性質, 法院類型 ...
馬來西亞法庭機構
性質 法院類型 備註
英美法系普通法 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1985年中止) 1985年前為馬來西亞的最高終審法院。1978年,馬來西亞政府中止了樞密院對刑事和涉及馬來西亞憲制案件的司法權。1985年中止民事案件之司法權,並完全廢除樞密院的終審權。
馬來西亞聯邦法院 1985年至今馬來西亞的最高終審法院。
馬來西亞上訴庭
馬來西亞高等法庭
馬來西亞地方法庭
馬來西亞推事法庭
伊斯蘭教法 馬來西亞伊斯蘭法庭 穆斯林日常生活事務
王室 馬來西亞特別法庭 最高元首陛下以及9位來自各州世襲統治者殿下的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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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2020年12月16日,馬來西亞首相馬哈迪·穆罕默德指出,國民聯盟政府正在濫用馬來西亞法律以達到其不民主和不公正的目的。他在博客撰文說:「我們會看到罪犯享有自由的生活。看來法律可以被濫用,以至於無法實現正義。」[3][4]

參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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