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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英語對應詞:Prime Minister、Premier、Chief Minister、Chancellor等)或首相是指一個國家地區政府首腦,負責統領政府的行政工作,可通用於君主制共和制國體。現代多數實行議會制雙首長制君主制以及其他虛位元首制度的國家都有總理或類似的政府首腦職位,有些國家總理的正式職稱為部長會議主席,但在一些總統制國家(例如美國巴西印尼等),國家元首兼任政府首腦,亦負此職責,因此無須另設政府首腦官職。

概念和適用差異

漢語中會分為「首相」與「總理」,但其他語言中較少嚴格區分的對應,漢語中的「首相」一詞,意即位居第一的大臣或首席大臣,因此一般只用在君主制國家的政府首腦之稱,例如英國首相,但根據習慣用法有很多例外。各國政府首腦在中文裏的稱呼更多是根據傳統譯法而定,有時更可以互換使用。例如,君主立憲制下的泰國首相在漢語裏經常被稱為「泰國總理」;同樣君主立憲制下的日本內閣總理大臣,在日語中可以直接從全稱擷取為「總理」,或根據其義稱為「首相」;中文多半使用「首相」(君主立憲制下的政府首腦),但也可稱為「總理大臣」[1][2][3]。總理與首相兩者均可用「閣揆」一詞泛指,此用法來自中國古代宰相別稱為「首揆」,明代也將內閣首輔稱為首揆,《明史·宰輔年表一》:「諸輔之中,尤以首揆為重。」

加拿大澳洲新西蘭英聯邦國家,在英語中這些西敏制國家的政府首長,頭銜和英國一樣,稱為「第一大臣」(Prime Minister),並且共戴同一個君主,但事實上會由英國君主委派總督代表行使國家元首職務,因此實際政府首腦稱「總理」而非「首相」,「總理」是相對「總督」一詞而來,而不是相對「君主」一詞。

奉行議會制,包括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等地方政府首長因為中國人的認知也往往不譯為「總理」,一般譯作「州長」、「省長[4]:35—36、「省主席」或「首席大臣[5]、「首席部長」的用法相當普遍,實際譯法依照習慣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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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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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總理李強

總理的名稱在中國源於總督,如總督兩江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饟、操江、統轄南河事務,亦常見都督同知總理薊州、昌平、保定三鎮練兵事務、總理五哨功進署、總理浙江及蘇、松海防等。軍機處(辦理軍機事務處)於乾隆帝即位(雍正十三年八月)後曾遭短期撤除,改設總理事務處兼理軍機事務,簡稱總理處,由總理事務王大臣(莊親王允祿、果親王允禮鄂爾泰張廷玉)於皇帝服喪期間協助處理軍機事務,直到三年喪期屆滿後才撤除總理處,重設軍機處。而軍機處即為內閣之內辦事處[6]。早於雍正初年,雍正帝也曾下旨命令康熙帝八子胤禩、十三子胤祥大學士馬齊尚書隆科多四人為總理事務大臣。1861年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成立,主要人物恭親王奕訢文祥都為具影響力的軍機大臣,總理衙門負責與各國的外交交涉事務,也聯帶着幫助推動包括新式教育、交通、工業、經濟(尤其海關)、軍事等現代化建設,因此當時也稱作「洋務內閣」。恭親王主政時,軍機處之決策權漸移總理衙門,直到恭親王失勢為止,但總理衙門的官員從未稱爲「總理」。

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作爲政府首腦的「總理」職位,是1911年的清朝內閣總理大臣慶親王奕劻,他之前擔任領班軍機大臣。使用這一名稱是受到了較早時(1885年)日本設立的內閣總理大臣的影響,[7]當時清廷在國內外危機的影響下接受「立憲」並設立內閣,接受了較早的五大臣及以後的第二次考察憲政大臣在考察包括日本在內的各國憲政後提出的效仿日本君主立憲及模仿日本的新官制的建議。

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成立後,初期設國務院,首長為國務總理,其中1914至1916年間因國務院改制為政事堂而改稱爲「政事堂國務卿」。1928年,國民政府名義上統一中國後,廢除國務院及國務總理;此後中華民國無「總理」之官銜,但身為行政部門首長的行政院院長,實際上具有總理的職能,緣此行政院院長俗稱為「閣揆」。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設立中央人民政府,並在之下設立政務院,其首長為政務院總理。1954年取消政務院,設立國務院,做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首長為國務院總理,國務院總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首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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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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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任暨第七任馬來西亞首相馬哈迪·穆罕默德

首相,為總領內閣,是「君主立憲制」國家中政府首腦的中文通稱。在漢字文化圈中的日本越南則通稱包括共和制國家在內的所有政府首腦為首相,中國朝鮮則稱共和制國家的政府首腦為總理,稱君主制國家為首相。首相一詞,源於古代皇帝均有宰「相」作為臣僚百官之「首」,明朝廢除宰相後,亦設內閣首輔,故稱為「首相」。

一般來說,「首相」只用於君主制國家的政府首腦,例如英國首相,但根據習慣用法有很多例外,例如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政府首腦在1972年前曾稱作「內閣首相」。各國政府首腦在中文裏的稱呼更多是根據傳統譯法而定,有時更可以互換使用。例如,君主制下的泰國首相(首席國務大臣)在漢語裏經常被稱為「泰國總理」。同樣君主制下的日本內閣總理大臣,在日語中可以簡稱「總理」或「首相」,而漢語以後者居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英國以外的加拿大澳洲英聯邦國家存在特殊性。在英語中,這些國家的政府首長,頭銜和英國一樣,稱為「第一大臣」,即「首相」(Prime Minister)。但這些國家雖然法律上和英國地位相同,並共戴同一個君主而互不隸屬,但習慣上政府首腦在漢語都稱為「總理」而非「首相」,但英國的第一大臣,則多稱為「英國首相」。馬來西亞方面則已被華語規範理事會律定為「首相」一詞,因此嚴格說來,馬來西亞的內閣首腦,應稱作馬來西亞首相,而非馬來西亞總理,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媒體仍稱總理。而新加坡雖為總理掌權,但其官方仍然則將國家的政府首長稱為「總理」,而非「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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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一詞的其他用法

土司府的小官職

土司統轄境內,土司可自行任命官職,其職務有總理、家政、舍把、旗長、親將、總爺、峒長、寨長等職。這些職務一般都由土司家族成員擔任。

組織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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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永久總理孫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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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任總理周恩來

「總理」一詞原意為總管事務,所以也是一些機構和組織的領導人和其他重要人物的稱謂。

例如在政黨中,中國國民黨的首任總理是孫中山先生,在其逝世後該黨不再授予總理一職於他人,贈其為「永久總理」,因此「總理」一詞於該黨黨史中即專指孫中山一人。陳炯明也曾擔任中國致公黨首任總理。

香港,總理普遍所指是六大善團(東華三院保良局九龍樂善堂荃灣仁濟醫院元朗博愛醫院屯門仁愛堂)每年董事局的董事,其職稱為「某某年度常務總理」,各總理輪流擔任。

中國大陸,由於周恩來是開國以來首任並且長期擔任總理,「總理」一詞也成為對周恩來的尊稱。

清朝政府機構總理衙門與內閣總理或現代的政府總理沒有直接關係。「總理衙門」是「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的簡稱,總理衙門的首領大臣也從未稱為「總理」。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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