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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庸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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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庸國(英語:Vassal state),指歷史上對上級國家或帝國負有相互義務的任何國家,是從屬國的一種。附庸國與宗主國都必須嚴格遵守「契約精神」,宗主國不能隨意欺壓附庸國,只能按照當初簽好的條約來管束附庸國。在歷史上,因為宗主國對附庸國的干涉有非常嚴重的、也有極度輕微的,甚至屢屢出現附庸國利用宗主國為自己謀利的狀況,所以「成為一個強國的附庸國到底是好是壞」並無定論。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5年6月9日) |
歷史上的定義
「附庸」的中文原意是指在中國周朝封地未滿五十里、附屬於諸侯國的小國或小領主[2],例如秦非子,可世襲。中世紀的歐洲也有類似的情況,封建制度中廣泛存在依附於其他國家的小領主。
在這個體系中,附庸國和宗主國需要一起承擔「共同義務」,最典型的例子莫過於中世紀歐洲封建制度中的采邑。同時,附庸國在近東地區頻繁出現,其歷史可以追溯到埃及、赫梯和米坦尼衝突的遠古時代。在中世紀時,歐洲的各大強國基本都會擁有一個以上的附庸國,到了現代,最後一個擁有附庸國的國家是土耳其的奧斯曼帝國。附庸國和宗主國之間的義務取決於它們在當時簽訂了什麼協議,最常見的是附庸國必須要對宗主國繳稅和服兵役,而宗主國則必須要保護附庸國不受侵略、領土完整。每個附庸國能達到的獨立程度、能從宗主國身上獲得的利益都各不相同。
附庸國和其宗主國一樣,可以是任何國際關係法和條約的主體。但在主權上卻受到宗主國的限制,和別國締結條約亦是如此。這和保護國不同。像鄂圖曼帝國以前就是埃及和保加利亞的宗主國[3]。實質上就是擁有不完全的主權,但是卻不接受宗主國保護的半主權國、比自治領與保護國待遇要差的國家[4]。古代的附庸國(半主權)與近現代的保護國(無主權)與最大的區別是法律上有與外國邦交的權力,附庸國雖然也受宗主國控制但可以直接和其他國家往來,保護國則只能和宗主國往來。隨着國際法上主權國家概念的普及,作為半主權國家的附庸國也走入了歷史,演變為其他國家的一部分或主權國家。[5]歷史上的琉球國和哈薩克汗國就屬於「兩屬」附庸國的典型,它們一方面是向清朝納貢的「藩屬國」,另一方面實際上被日本和俄羅斯控制成為附庸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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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表
以下把歷史上的附庸國列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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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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