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是對某些具有不為熟悉的信仰或宗教行為,或被認為是奇怪的宗教教派的帶有負面價值的評斷稱呼。[1]目前的宗教研究學術界中已經摒棄使用這個主觀概念,取而代之的是不含貶義色彩的中性的「新興宗教」概念。[2][3][4],,一些學者認為「邪教」一詞是對於具有不同教條和儀式的團體的人身攻擊[5]而宗教學者梅根·古德溫也指出,在一般人的用法當中,所謂的「邪教」,其實指的就是「我不喜歡的宗教」。[6]

中文「邪教」一詞來源於佛教概念附佛外道[7][8]與這個詞相對應的英文,被認為最貼切的詞彙是cult(膜拜團體)。英文中的cult一詞含有負面價值的評斷,但其貶義色彩遠沒有中文邪教一詞強烈。另外,在很多其他歐洲國家的語言中,cult/sect(膜拜教派)這個概念相對中立。

各個國家對「邪教」的定義會有很大的不同。這個列表羅列被了各政府文件列為中文中的邪教,英文中的cult,其他歐洲語言中的sect,或其他語言中與此相類似的詞的宗教團體。[9][10] 但並非所有被認定為「邪教」的宗教團體都會被視為非法,有些僅是因為其教義、組織、儀式等不被當地政府所能接受,但有些涉及到刑事犯罪行為。

每個國家和地區的政策、觀點、與執法不同。很多國家的憲法裏都有宗教自由的條列。而且,各國的執法也不同。比如,美國議院曾出版過研究邪教組織的調查報告,但美國憲法保障宗教自由,行政部門沒有因此而管制這些不是非法組織的宗教團體。

列表

以下是所在國政府認定為邪教的團體。

美國

英國

加拿大

加拿大安全情報局1999年的一個關於支持惡意信仰和具潛在暴力的末世宗教運動的報告包括了:[13][14]

中國內地

原則上,中國大陸政府禁止一切未經政府批准的宗教性團體,所以凡是沒有在政府部門註冊的不屬於「合法宗教」都被認為是非法團體。中國政府要求各宗教團體愛國愛教,並且禁止與境外宗教組織發生直接接觸。因此凡是中國政府不承認的宗教都是非法宗教,但不一定被確認為「邪教」。例如薩滿教日本神道教印度教等在中國大陸並無註冊,但並沒有被確認為「邪教」。

按發佈公告查禁的先後順序排列[15]

定義爭議

法輪功(1999年)

BBC及一些觀察家指出,中國高層對法輪功的態度存在分歧[30]。在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發動「鎮壓」前一年,剛退休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喬石發起並親自率團獨立調查法輪功數月,做出「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報告提交中共中央政治局[31]。「鎮壓」時,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稱法輪大法研究會為非法組織[16][32]

但是,在公安部2000年發佈的公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中,裏頭對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列出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邪教組織有7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7種,其中並未提到法輪功[15][33]。公安部2014年6月公佈名單有14種,但法輪功仍不在其內[16]

聯合國人權專員在2010年聯合國大會上報告為法輪功辯護,指出法輪功等社會弱勢信仰團體經常遭誣衊為「邪教」,因此常受社會歧視、甚至升級為針對「顛覆陰謀」的打擊[34]。加拿大前亞太司長喬高引用蒙特利爾大學教授王大衛對法輪功的詳細研究結論指「法輪功不是邪教」;因報導法輪功獲得普立茲獎的《華爾街日報》前北京分社社長張彥認為法輪功不符合對邪教的共同定義,並指中共方面說法不被支持、從不允許法輪功受害者單獨受訪[35]。《南華早報》報導引述法國內政部反邪教小組表示「我們不能濫用邪教這個詞,並把它用於任何一個宗教運動,無論是老的還是新的。根據法國法律,法輪功不該被稱作邪教。」[36]

中國大陸有許多律師為法輪功學員進行無罪辯護時提出質疑:

  • 李和平、滕彪等6位北京律師,2007年在一個法輪功代理案件發表著名的〈憲法至上,信仰無罪〉無罪辯護詞。認為當局違反憲法「政教分離原則」、宗教自由保障;當局發佈關於法輪功的所有定性檔案都不符合《立法法》而不能當作處理依據,已違反憲法及法治精神;且民政部也無權稱法輪大法研究會是非法組織;當局對法輪功信仰者採取的行動過激且違法甚至構成犯罪。[37]
  • 北京維權律師莫少平表示:「無論從刑法的三百條還是全國人大的決定,以及兩高的解釋裏面都沒有明確說法輪功是邪教,只有兩高頒佈司法解釋的通知裏面才確認說法輪功是邪教,兩高的這個通知本身是不符合中國立法的規定。」[38]亦有大陸律師針對兩高司法解釋的通知表示:「這文件是內部通知,不是公開的法律文件,法律文件必須公之於眾才生效,否則就是不教而誅;兩高在公開的文件中不認定法輪功是邪教,在內部通知中又說成邪教,是很不嚴肅,而且最高法院只能就司法審判如何適用法律進行解釋,不能超越這個職權去認定什麼社會組織是邪教組織或者非法組織,這是行政權力而非司法權力的範圍;這文件是對刑法300條的越權解釋」[39]
  • 北京律師謝燕益唐吉田認為,迄今為止中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認定法輪功是邪教,信仰法輪功完全合法。謝燕益說,法輪功學員堅持信仰、向人講述真相,以及製作傳播真相資料是維護公民的信仰自由,完全合法。[40][41]
  • 中國知名律師郭蓮輝也在研究法律中發現,關於法輪功的文件,從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通告,到公安部通告,再到全國人大的決定,以及之後兩高院的司法解釋,均沒有定性法輪功是邪教[42][43]。郭蓮輝說,可查到的資料有三,是1999年10月25日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污稱法輪功是「邪教組織」、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文章、最高法院要求下級法院學習人大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一個內部通知中。「但這三樣東西顯然不具法律效力,也不能作為司法依據」。[44]

而在2006年,美國法院向當時正在美國訪問的中國國家宗教事務局局長葉小文和副局長王作安發出民事訴訟傳票,他們被指煽動、鼓動、陰謀、命令、策劃/協助和支持對法輪功的酷刑、群體滅絕和其它人權侵犯。[45]

香港

法輪功在香港為合法團體,法輪功學員在香港註冊的「香港法輪大法協會」,為一合法組織。[46]香港特首董建華配合中央政府於2001年公開聲稱法輪功為邪教,但引發強烈反彈;時任政務司長、後任特首曾蔭權則指出是董建華個人意見[47]。香港前樞機主教陳日君[48]支聯會主席司徒華[49]、前政務司長陳方安生[50]李柱銘馮智活牧師[51]等名人皆公開支持法輪功。

當時香港的公民團體包括社會民主論壇、基督教工業委員會等三十個團體曾聯署致信行政長官董建華表示:「特區政府還未發現法輪功學員有任何違法行為,也未列出證據證明法輪功是邪教,特區政府對法輪功的言論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並損害本港結社、言論、集會、宗教等自由」,並要求「1. 停止針對及壓迫法輪功的言論及行為;2.尊重並維護港人一向所享有的結社、言論、集會、宗教等自由。」[52]

地方召會

中國政府因將地方召會列入「呼喊派」而引起地方召會的抗議。其中2013年8月27日,新北市新店區召會長老歐陽家立(多次擔任台灣基督教教牧參訪團團長)在兩岸基督教論壇上代表地方教會正式發表聲明:召會不是「呼喊派」,全球超過四千處的地方教會都與「呼喊派」無關。2014年6月11日,台北市召會中國反邪教協會針對山東招遠麥當勞殺人事件而將召會視為邪教之一「呼喊派」[53]提出聲明:地方教會不是「呼喊派」,李常受沒有成立過「呼喊派」[54]。2014年6月10日,臺灣福音書房發佈由負責人吳有成署名的公開聲明,抨擊中國反邪教協會等單位把地方召會及臺灣福音書房與呼喊派連在一起,強調與呼喊派無涉,支持中國政府依法取締邪教。

法國

法國國會委員會報告(1999年)

1999年法國國會關於教派的調查報告包括了以下組織:[55]

希臘

日本

  • 阿雷夫教(原名奧姆真理教,於1995年發動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造成14人死亡,約5000人受傷)。但在日本至今仍是合法組織,儘管在坊間皆被認定為邪教,但不被列入這個名單。1999年12月,日本政府通過了針對奧姆真理教的《團體規制法》,對奧姆真理教的未來活動進行了限制。日本警方從2000年開始,就一直根據《團體規制法》對該組織持續監控。

韓國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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