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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領域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國際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又稱衝突法(Conflict of laws),是指一個國家或法域處理和調整涉及外國公民和法人的民商事法律關係的規則的總稱。這種關係一般是由於對外貿易以及本國人同外國人交往而產生的。
世界上的不同國家和地區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它們各自以不同的法律規則處理同樣的社會現象(出生、結婚、死亡、離婚、破產、契約、遺囑等等)。凡某一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時,國際私法規則即體現其用處,以保證最恰當適用於該案的內國法制度的有關規則不致於同法院地的規則發生矛盾,以及幫助法院能夠找到最適合該案的準據法。
按照傳統觀點,國際私法的內容,主要是由外國人在內國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準據法選擇的規則和對外國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得承認與執行等三個部分組成。
其目標有三:
世界上存在着一些獨立的內國法體系。時常,一個國家的法院必須考慮通行於另一個國家的某項法律規定。至少由於兩個原因,人們必須在涉外案件中承認外國法:不分場合一律適用法院地法(拉丁語:lex fori),往往會導致嚴重的不公平。其次,法院如必須合情合理地受理與涉外主張有關的訴訟,就必須按事物的性質考慮有關的外國法。
因此各國認識到它們不能在領土主權原則的庇護下僅僅是由於外國法律規則之不同於它們自己的本國法即內國法體系而置外國法規則與不顧。何況,考慮到外國法並不貶低主權。
在說明援用外國法的道理過程中,法官們和教科書著作者們,按照荷蘭法學巨星約翰·福埃特的理論,常常使用「國際禮讓」這一用語。但分析起來這個詞本身就是同法院的職能格格不入的。
國際私法有狹義與廣義的。
這課題不僅在國際情況下是,而且在州際情況下也是十分重要的。在有些聯邦國家(如美國、澳洲)各州均有其當地的法律和主權。因此,發生法律衝突的頻率要比其他國家高。在這種情況下,處理涉及外州民事的法律通常稱為法律衝突法。
在美國,各州均有自己的法律衝突法規則-大多見於案例,少數見於制度法-其中也包括一些統一法在內。這些規則對處理州際案件的聯邦法院有約束力。此外,除了少數聯邦單行法和國際範圍內的條約之外,還有《美國憲法》中影響法律衝突法的若干值得注目的條款。美國國際法學會曾經先後由Beale及Reese教授主導編纂「衝突法整編」,相關的方法與法則並受到美國法院實務相當的重視。
由於各種歷史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學者認為中國的四個組成部分: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台灣、採用不同的法律制度。除香港因為受到英國的殖民統治而繼受英國的普通法系法律傳統外,其他二個地方均採用的是大陸法系的法律傳統。而且這幾個法域都有自己最終的司法終審權。因此由於這幾個法域之間人口和資本的流動而產生的跨法律糾紛是不可避免的。對於如何處理該種類型的區際法律衝突問題,各個法域都已逐漸形成各自的規則。對此,中華民國的國際法學者則認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澳地區依照現行中華民國法律實質上是「三套制度」,亦即兩岸法律衝突的準據法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台港澳之間的準據法則是《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亦有學者認為,由於上開二法規在法律衝突的適用上多準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因此兩岸四地間的法律衝突實際上就是國際間的衝突法。
與國內商事往來相比,國際商事往來更可能發生法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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