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十六修正案(英語:Twenty-six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簡稱「第二十六修正案」(Amendment XXVI),禁止美國各州和聯邦政府設定比十八歲更年長的投票年齡。

第二十六修正案是因應反越戰學生運動下的產物,並推翻了美國最高法院1970年對俄勒岡訴米契爾案英語Oregon v. Mitchell (Oregon v. Mitchell) 的部分判決。修正案於1971年3月23日由美國國會提出,於同年7月1日獲得批准,前後耗時僅100天,是憲法全部27條修正案中最快得到批准的一條。自1972年起,年滿十八歲的美國公民正式享有投票權。

內容文本

Section 1. The right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who are eighteen years of age or older, to vote shall not be denied or abridged by the United States or by any State on account of age.
譯文:第一款 年滿十八歲和十八歲以上的合眾國公民的選舉權,不得因為年齡而被合眾國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絕或限制。
Section 2.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the power to enforce this article by appropriate legislation.
譯文:第二款 國會有權以適當立法實施本條[1][2]

時代背景

美國公民的選舉權經歷了一個非常漫長而且緩慢的發展歷程。最初的憲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多大年齡的美國公民(這個時候的美國公民只是指白人男性「自由人」)可以擁有選舉權,因此各州對此的規定並不一致。到了內戰結束後於1868年7月9日批准的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其第二款則明確地規定年滿21歲的男性擁有選舉權;然後是1870年2月3日批准的第十五修正案,其中給予了不分種族、膚色的美國公民選舉權,但仍然沒有提及年齡限制,並且也沒有保障女性擁有選舉權;1920年8月18日批准的第十九修正案終於保護了女性選舉權,不過年齡上仍然沒有變化。

進展

1954年,當時的美國總統德懷特·D·艾森豪威爾在其國情咨文中公開聲明他支持保障年滿18歲公民的選舉權,並且也支持立法來禁止任何地方對之加以限制,他也是第一個作出此類公開聲明的美國總統[3]

1970年6月22日,理查德·尼克遜簽署了選舉權法案英語Voting Rights Act,該法案給予所有滿18歲的公民在聯邦、州和地方的選舉權。在其簽署該法案的聲明中,尼克遜表示:

Despite my misgivings about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is one provision, I have signed the bill. I have directed the Attorney General to cooperate fully in expediting a swift court test of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18-year-old provision.[4]

譯文:儘管對這一規定的合憲性有疑問,但我已經簽置了法案並指示司法部長給予全面配合,加快法院對這一18歲(選舉權)規定的合憲性進行審查。

之後,俄勒岡州德薩斯州在法庭上對這一法律提出了挑戰。在1970年的俄勒岡州訴米歇爾案英語Oregon v. Mitchell400英語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400 U.S. 112 (1970))中,聯邦最高法院宣佈該法案中要求各州給予年滿18歲公民選舉權的部分違憲而無效。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雨果·布萊克表示:

I would hold that Congress has exceeded its powers in attempting to lower the voting age in state and local elections.[5]

譯文:我認為國會試圖在各州及地方選舉中降低投票年齡限制已經超出了其權力範圍。

這個時候,全美只有4個州所規定的選舉權最低年齡低於21歲[注 1][6]。這一裁決意味着該法令僅對聯邦選舉有效,且各州必須讓年齡在18至20歲之間的公民可以僅在聯邦選舉期間進行投票[7]

越戰給國會帶來了越來越大的要通過一項憲法修正案來改變這一情況的壓力,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當時的總統富蘭克林·D·羅斯福就通過法案將徵兵年齡降低到了18歲,然而這些奔赴戰場開始為自己的祖國冒生命危險的年輕人卻很多都連投票表明立場或自我保護的權力都沒有。「有資格打戰,有資格投票」成為了越戰期間美國一個非常具有標誌性的反戰口號[8]

1971年3月10日,聯邦參議院以94票對0票通過了保證年滿18歲公民選舉權的憲法修正案[9],不到兩個星期後的23日,聯邦眾議院也以401票對19票通過了修正案[10],僅僅100天之後,這一修正案就已經得到了38個州的批准而開始正式生效。

1971年7月5日,在白宮東廂房英語East Room簽置這一修正案的正式儀式上,總統尼克遜表示他對美國的年輕人充滿了希望:

As I meet with this group today, I sense that we can have confidence that America's new voters, America's young generation, will provide what America needs as we approach our 200th birthday, not just strength and not just wealth but the "Spirit of '76'" a spirit of moral courage, a spirit of high idealism in which we believe in the American dream, but in which we realize that the American dream can never be fulfilled until every American has an equal chance to fulfill it in his own life.[11]

譯文:在我與大家共聚於此的今天,我感覺我們可以對美國的新選民們保持信心,美國的年輕一代將為其接近200歲生日的祖國供其所需,而且這些所需並不僅僅是力量和財富,更是美國的精神,這種精神包括了道德、勇氣和理想以及我們對「美國夢」的信念,而且我們也已經意識到,除非每一個美國人都擁有平等的機遇來實現自己的人生理想,否則美國夢永遠都不會得到滿足。

提出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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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在國家檔案和記錄管理局的第二十六修正案文本

聯邦國會與1971年3月23日提出了第二十六修正案,僅僅100天之後的7月1日就已經得到了足夠數量州的批准,其中有5個州在3月23日當天就已經批准,創下了最快被批准的憲法修正案的新紀錄[12]

  1. 康涅狄格州(1971年3月23日)
  2. 特拉華州(1971年3月23日)
  3. 明尼蘇達州(1971年3月23日)
  4. 田納西州(1971年3月23日)
  5. 華盛頓州(1971年3月23日)
  6. 夏威夷州(1971年3月24日)
  7. 麻省(1971年3月24日)
  8. 蒙大拿州(1971年3月29日)
  9. 阿肯色州(1971年3月30日)
  10. 愛達荷州(1971年3月30日)
  11. 愛荷華州(1971年3月30日)
  12. 內布拉斯加州(1971年4月2日)
  13. 新澤西州(1971年4月3日)
  14. 堪薩斯州(1971年4月7日)
  15. 密芝根州(1971年4月7日)
  16. 阿拉斯加州(1971年4月8日)
  17. 馬利蘭州(1971年4月8日)
  18. 印第安納州(1971年4月8日)
  19. 緬因州(1971年4月9日)
  20. 佛蒙特州(1971年4月16日)
  21. 路易斯安那州(1971年4月17日)
  22. 加利福尼亞州(1971年4月19日)
  23. 科羅拉多州(1971年4月27日)
  24. 賓夕凡尼亞州(1971年4月27日)
  25. 德薩斯州(1971年4月27日)
  26. 南卡羅萊納州(1971年4月28日)
  27. 西維珍尼亞州(1971年4月28日)
  28. 新罕布什爾州(1971年5月13日)
  29. 亞利桑那州(1971年5月14日)
  30. 羅德島州(1971年5月27日)
  31. 紐約州(1971年6月2日)
  32. 俄勒岡州(1971年6月4日)
  33. 密蘇里州(1971年6月14日)
  34. 威斯康星州(1971年6月22日)
  35. 伊利諾州(1971年6月29日)
  36. 阿拉巴馬州(1971年6月30日)
  37. 俄亥俄州(1971年6月30日)
  38. 北卡羅萊納州(1971年7月1日)

至此批准的州已有38個,達到憲法要求的四分之三多數(這時美國一共為50個州),修正案已經得到批准通過。另外還有以下4個州在之後也批准了修正案:

  1. 奧克拉荷馬州(1971年7月1日)
  2. 維珍尼亞州:(1971年7月8日)
  3. 懷俄明州(1971年7月8日)
  4. 佐治亞州(1971年10月4日)

以下州沒有批准這條修正案:

  1. 佛羅里達州
  2. 肯塔基州
  3. 密西西比州
  4. 內華達州
  5. 新墨西哥州
  6. 北達科他州
  7. 南達科他州
  8. 猶他州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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