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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留學英國牛津大學學習法律,宣統元年(1909年)畢業獲法學碩士學位,同年於英國倫敦內殿律師學院獲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大律師資格[2]。回國任清廷廣東省審判廳廳長,後評為留學生最優,賜法政科進士,任教於北大,與胡適交誼甚篤,自命為「有職業而不靠政治吃飯」的自由主義知識分子。1912年在北洋政府歷任檢察長及司法、財政部、大理院院長等職。1915年8月,羅辭去總檢察長南下,傳聞為籌安會是否違法一事,與內務、司法兩部不協,總檢察廳更發文澄清[3],後參加反袁。1921年12月復任北洋政府司法總長,1922年1月改任大理院院長,同年9月任王寵惠內閣財政總長。
1922年11月18日因訂立《奧國借款展期合同》,被眾議院議長吳景濂告發受賄被捕,並導致王寵惠內閣辭職,史稱「羅文榦案」。次年6月無罪釋放。蔡元培曾為此憤而辭職。當時顧維鈞被攝政國務總理高凌霨任命為外交部長時也曾表示,羅文榦案不澄清,絕不上任。
1928年被聘為東北邊防司令長官公署顧問。1931年擔任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長,1932年兼外交部長等職。1932年5月審判共產國際特工牛蘭夫婦事件中,反對宋慶齡、蔡元培保釋被告。1933年5月,在《塘沽停戰協定》簽字後,呈請辭職,經蔣中正挽留,直到12月2日,最終辭去外長職位。1934年10月又辭去司法行政部長職務。1938年任國防參議會參議員、國民參政會參政員,同年在西南聯大教授《中國法制史》。1941年10月,在粵北樂昌縣城,因惡性瘧疾不治身亡,享年53歲。
1933年羅文榦在新疆串聯張培元、馬仲英以推翻盛世才。當時羅文榦離開新疆未帶行李,被盛世才沒收,在1937年新疆財政監察委員會拍賣時,標有「羅文榦逆產一項,僅手提小皮箱一個,摺扇一把,綢衫一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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