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區,簡稱管理區、區。指行政地位與同級行政區相同的特定管理區域,為管理區的一種。「縣級行政管理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有的區劃形式,只具備行政管理層次上的意義,不屬於真正意義的行政區。大多數設立的特定區域,其工作機構稱為「管理委員會」,冠名以「xx區管理委員會」,因「管理委員會」行政上與縣級政府處於同一層次,被賦予「縣級行政管理區」。「縣級行政管理區」的管理委員會為地級市(或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構,不屬於一級地方政府。雖然就一般的發展而言這是管理區基本和地級市其它市轄區差不多,但是管理區沒有人大、政協等機構[1][2];因此代管的鄉鎮等如果需要參加人大會議任需要去民政局登記所屬的縣區去參加。
設置意義
從現存的「縣級行政管理區」類型來看,「縣級行政管理區」的管理委員會為直轄市或地級市人民政府工作機構,「縣級行政管理區」的設立或因產業規劃、旅遊佈局或因歷史等原因。以湖南省為例,因歷史原因設立懷化市洪江管理區;因省級國有農場改制,設立屈原、西湖、西洞庭以及大通湖四個縣級管理區。長沙市政府因長沙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別設立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與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3]
類型
中國大陸最早設立的開發區為1979年7月15日在深圳、珠海試辦的「出口特區」,1980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廣東、福建兩省會議紀要》,正式將「出口特區」改名為「經濟特區」。經濟特區範圍也經歷不斷的調整,如1980年8月,國務院決定設立珠海經濟特區,包括拱北、灣仔小部分地區總計6.81平方公里;1983年7月27日,擴展至包括香洲、吉大、拱北、前山、南屏、灣仔地區,總面積14.1平方公里;1988年,特區面積第二次擴大,調整後的特區範圍包括上涌、下柵兩個邊防公安檢查站以南的陸地和珠海市北面的淇澳島,總面積為121平方公里;2009年6月2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橫琴總體發展規劃》,橫琴島納入珠海經濟特區,珠海經濟特區總面積增至207平方公里。[4]
經濟特區對境外投資者在原材料、設備、元器件的進口和產品出口、稅率和稅收減免、外匯結算和利潤的匯出、土地使用、境外人員居留和出入境手續等方面有許多優惠,在中國加入世貿以前,享受有別於其他地方優惠政策,隨着中國融入世貿,其優勢地位漸漸喪失,漸漸成為其他地區廣泛設立的「經濟開發區」。
開發區依照產業重點的不同分為經濟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區等類型,此外還有產業園或工業園、科技園相對專業的區域等,多附屬於開發區。開發區為中國大陸地區推行「改革開放」以來設置最多的經濟區。按照所設層次的不同,分為國家級、省級、縣級三種主要類型,很多鄉鎮也設有開發區。為便於管理,開發區劃定的區域多為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級行政區的區域,或一個縣級行政區範圍劃定的區域,這類開發區以國家級或省級開發區為主;縣級行政區範圍劃定的開發區則以縣級開發區為主,在一個鄉鎮內或跨越鄉鎮劃定區域;鄉鎮一級設立的開發區多跨行政村劃定區域,或一個行政村範圍內劃定區域。
機構設置與管理體制
一般設立××區管理委員會作為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並設立中國共產黨××區工作委員會作為上一級黨委的派出機構。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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