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溪慘案又稱巴城大屠殺(荷蘭語:Chinezenmoord,直譯「中國人的謀殺」;印尼語:Geger Pacinan,意為「中國城騷亂」),是指1740年10月,荷屬東印度當局在爪哇的巴達維亞(今雅加達)大規模屠殺華人的事件。因肇事地點之一為城西一條名為紅溪的河,故以此命名。[1]
背景
1619年,荷蘭殖民者燕·彼得遜·昆佔領雅加達,並將其更名為巴達維亞。當時的巴達維亞人口稀少,缺乏糧食供應,同時四周也面臨當地穆斯林王國的敵視和威脅。為了增加勞動力,發展經濟,鞏固據點,在荷蘭本國人不願意移民,當地土著又很少的情況下,荷蘭殖民當局開始從南洋各地誘遷華人來巴城定居。同時還頒佈優厚政策誘使中國商船來前來貿易。到1682年,巴達維亞的華人已達3101人。1690至1730年間是巴達維亞最繁榮的時期,荷蘭人把甘蔗種植引進爪哇,甘蔗種植業的迅猛發展導致了更多中國人的湧入。[2]
隨着華人的大量湧入,憑藉其能力逐漸建立了社團,有凌駕在荷蘭人之上的趨勢,殖民當局認為威脅到了其殖民統治。從1690年起殖民當局先後頒佈了限制和禁止中國人移民巴達維亞,但收效甚微。1727年,殖民當局規定,凡是10年至12年內居留在巴達維亞的華人,未申領當局頒發的居留准許證者,一概配遣出境。1736年進一步規定凡是1729年入境的華人,只有被認為有用的人才允許領取居留准許證,其他一概遣返。這些被驅逐的「無用」華人,很多人沒有回到故土,倒是被發配到錫蘭、好望角等其他荷蘭殖民地充當苦力。[3]
經過
1740年,隨着製糖業的衰退,失業華人增多,盜賊四起。由於警察抓獲的罪犯大多是穿黑衣黑褲的華人,殖民當局下令,凡是看到穿黑衣黑褲的人,一律捉拿。大批華人受到無辜的牽連,華人與荷蘭殖民者之間的不滿進一步加劇。殖民當局強迫被捕的華人到錫蘭做苦力,在華人中逐漸有傳言這些流放者會在途中被拋入大海。
一部分華人不願坐以待斃,逃至城外,公推黃班為首領,準備自衛。期間,一名叫林楚的華僑向殖民當局告密,使得當局有所準備。10月9日,殖民當局以華人準備攻城為藉口,命令城內華人交出一切利器,同時挨戶搜捕華僑,不論男女老幼,捉到便殺,對城內華人進行血腥洗劫。從9日至12日,城內華人被殺近萬人,即使關在監獄和臥病在醫院的也不能倖免,僥倖逃出者僅150人。而城外華人不知消息已泄露,依舊按原計劃攻城。從9日至11日激戰三天,傷亡千餘人,終因孤軍奮戰,攻城失敗,被迫轉戰中爪哇。[3][4]荷蘭法院將事件歸罪於華人領袖連富光(Ni Hoe Kong)[5],1746年將他放逐到安汶島,他於同年底去世。[6]
清朝政府的反應
「紅溪慘案」發生後,荷蘭及殖民當局擔心清朝政府會採取報復行動,影響對華通商,使經濟利益受到損失。1741年殖民當局派專使攜帶「說帖」前往中國,但是這份「說帖」並沒能傳呈到北京朝廷。同時福建總督策楞、提督王郡將此事上奏朝廷。後來經過反覆商議,清朝政府決定將此事認為:被殺華僑是「自棄王化」、「係彼地土生,實與番民無異」、是「彼地之漢種,自外聖化」,因此華人遭屠殺,「事屬可傷,實則孽由自作」,「聖朝」無須加以責備,但恐怕之後通商的外貿商人被殘害,先禁止彼此之間的通商貿易。[7][3]:163-165[8]
荷蘭政府的反應
因為此事件,東印度總督華爾庚尼爾1741年被撤職,1744年被判死刑,所有財產沒收,但仍可上訴。1751年入獄九年直至死亡。
參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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