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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隔離(英語:racial segregation),指在日常生活中,按照不同種族將人群分割開來,使得各種族不能同時使用公共空間或者服務。種族隔離可能是法律規定的,也可能是無法律規定但事實存在的。不論種族隔離是平等隔離,還是不平等隔離,實質上均是一種種族歧視行為。在種族隔離制度下,人民所能擁有的權利是依照其種族背景來劃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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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最著名的種族隔離發生在南非和美國,白人能享有至高的權力地位,而非裔、亞裔與種族混合血統者則受到法律限制其參與政治及提升經濟能力的機會。另外,加拿大、澳洲、羅德西亞、德國、印尼等國家也均發生過種族隔離行為。斐濟、馬來西亞、以色列[3]等國如今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種族隔離行為。[4]
南非荷蘭語少數民族阿非利卡人統治下所實行的種族隔離制度,隨着國民黨在1948年大選中獲勝,繼南非聯邦成立之初的「膚色歧視」立法之後,頒佈了全國性的「分離發展」社會政策。此之前的布爾共和國雖然對南非黑人和其他少數民族進行鎮壓,但還沒有走到這一步。1950年的《人口登記法》將南非居民分為「黑人」、「白人」、「有色人種」和「印度人」四個種族群體,並在身份證明上註明了他們的種族身份。其次是《群體地區法》根據不同種族劃分了不同的地區。人們被迫居住在相應的地區,未經許可越境的行為被定為非法。此舉剝奪了南非黑人在自己國家內自由活動的權利。在這種制度下,南非黑人受到嚴格限制進入城市地區,需要白人僱主的授權才能進入。種族隔離一出現,反對種族隔離的起義和抗議就立即出現。全球各國亦對南非進行制裁。
自1954年的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起,第14任美國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領導的美國最高法院通過一系列裏程碑式的判決,從法律上終結了美國的種族隔離制度以及「隔離但平等」原則。[5][6]其中的最重要判決包括1954年的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1964年的亞特蘭大之心汽車旅館訴美國案 (Heart of Atlanta Motel, Inc. v. United States)。[7][8] 同時,沃倫法院還通過一系列判決終結了美國南部各州的種族隔離法——吉姆·克勞法。[9]
直到1965年,安大略省和諾華斯高沙省均存在學校隔離現象,而其他省份則存在非正式隔離現象。[10]
有人認為以色列的種族隔離政策(在巴勒斯坦人居住的地區興建隔離牆)比當年的南非還嚴重[11],但這存在以巴問題及管轄區領土爭議,以色列指興建隔離牆是為了保護其境內以色列人的安全,避免遭受巴勒斯坦人及武裝組織的恐怖主義攻擊,而巴勒斯坦人及支持巴勒斯坦人的民權組織則認為以色列政府的興建隔離牆及擴建殖民區,籍此切斷與巴勒斯坦人的對外連繫是種族隔離,而巴勒斯坦人並無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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