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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家檢控署[5](英語: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簡寫:CPS,中國大陸作皇家檢察院[2][3][4]),中國大陸又譯為皇家檢察署[6],是英格蘭和威爾斯的主要檢察機關,主要職責為對可能的違法行為提出檢控。皇家檢控署是隸屬英國政府的一個非部長級別的政府機構。皇家檢控署為英格蘭及威爾斯的執法部門在調查犯罪中提供法律意見,決定是否對嫌疑人進行調查和起訴。檢控署可以在裁判法院(Magistrates' Court)和皇室法院(Crown Court)作出檢控。蘇格蘭及北愛爾蘭設有各自的檢控機構。
此條目翻譯品質不佳。 (2018年4月20日) |
英格蘭和威爾斯政府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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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家檢控署 | |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 |
機構概要 | |
成立時間 | 1986年 |
機構類型 | 非內閣政府部門 |
機構駐地 | 英格蘭倫敦西敏小法蘭西102號 |
僱員數目 | 5,794(2019/20) |
年度預算額 | 592百萬英鎊 (2012–13)[1] |
隸屬部長 | 英格蘭及威爾斯檢察總長:彭雅婷 |
隸屬副部長 | 英格蘭及威爾斯法律政策專員:愛德華·蒂姆森 |
機構首長 | 刑事檢控專員:Stephen Parkinson |
網站 | www |
影像資料 | |
皇家檢控署的機構首長為刑事檢控專員(DPP)[7],由公務員擔任,對全部門所有刑事檢察案件負責。而英格蘭及威爾斯檢察總長則屬政務官,負責監管皇家檢控署的工作,並代表皇家檢控署對國會負責。除非涉及國家安全,檢察總長無權就檢控事宜作出任何決定。當檢察總長未能執行職務時,英格蘭及威爾斯法律政策專員可以代行其法定職權。
曾經一度,英國並無警察和檢控機關,唯一的刑事訴訟途徑是受害者或律師自費提出私人訴訟。1829年後,警察機構形成,並接管檢控事務。
1880年,約翰·莫爾成為第一個出任英國內政部的刑事檢控專員。但這個檢控機構只能就小部分有爭議或重要的案件作出決定,警察機構仍為主要的檢控機構。
1962年,英國皇家專門調查委員會建議成立獨立的檢控機關,來避免權力的過分集中。但該建議未得到所有的警察機構的認可。
1978年,另一個專門調查委員會成立。1981年該委員會正式提出建立檢控署。
1985刑事訴訟法頒佈,確立檢控署為英格蘭及威爾斯的檢控機關,並與1986年開始運作。
在2012-13年,檢控署作出了超過80萬個檢控,其中大約70萬在治安法庭(定罪率86%),另外10萬在刑事法庭(定罪率80%)。
英國財政部在2010年到2014年,削減了皇家檢控署30%的預算。
截至2013年3月,檢控署有超過6900名員工,其中約2900名律師。預算削減之前,檢控署約有9000名員工。檢控署也聘請獨立的大律師來處理刑事法庭中的複雜案件。
皇家檢控署總部設在倫敦和約克,負責統籌檢控署的全部事務。檢控署有13個區域分支,各區域分支在區域檢察長的領導下分別進行各項事務。這些區域分支包括:
檢控署還有4個特別分支:
檢控署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和程序以完成檢控。
大多數較輕犯罪行為的檢控決定有警察作出。檢控署則作出其他所有的檢控,包括嚴重的犯罪行為(如謀殺,強姦),對於此類案件,警察無權作出檢控。
檢控署在作出檢控決定前,要回答兩個問題 1.是否有充足證據給嫌疑人定罪? 2.該檢控是否關切公眾利益?
如果沒有充足的證據來起訴嫌疑人,檢控官可以選擇放棄檢控或要求警察進行更多調查。 但如果可以預期很快就能收集到更多證據,檢控官也可在沒有充足證據的情況下提出檢控。
檢控署要準備法庭辯論和將檢控證據與資料呈獻給辯方。
所有的檢控都要複查,如果不再滿足上方所提的兩個問題,則必須停止檢控。
如果辯方上訴,檢控署將決定是否反對上訴。如果反對,皇家檢控署將向上訴法庭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材料。
自1986年以來,以下人員曾擔任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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