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組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公社解體以後,農村基層自治組織——劃分的行政編組;同時期城市街道的區劃社區的編組稱為「居民小組」;牧區之小組的漢語命名比較多樣,有「獨貴龍」、「牧民小組」和「牧業小組」,詳見嘎查#下級組織。「村民小組」為大陸鄉村的農業區最基層的行政編組,直接管轄的對象為農戶。「村民小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各個時期對應的農村農業區最基層的行政編組或作業單位有:

負責人

村民小組的行政負責人稱為「村民小組組長」,由當地村民兼職,通過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村民小組會議應由本組全體村民參加。推選的方式比較靈活,可以由一人或幾人推薦,大家舉手或鼓掌同意;也可以由村民先推薦候選人,然後由全組村民投票表決。村民對小組長的工作不滿意的,可以隨時撤換。組長沒有俸祿,一般給予少量補貼,補貼標準依照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而制定,以2000年為參照,在經濟發達地區每月補貼約為50~200元,其他地區年補貼約為50~500元。

  • 組長職責:一是收集並向村委會反映本組村民的建議、意見;二是向本組村民傳達村委會作出的有關決定;三是協助村委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由村民推舉產生。

規模

村民小組可以分別由幾戶、十幾戶或幾十戶組成,人口稀疏的西部地區可以由數戶至幾十戶的差異,人口密度高的中部、東南沿海地區多以30~50戶為主,多則近百戶。通常同一縣級行政區行政「村」的人口規模大致接近,同一省區、縣區之間不盡一致。

  • 小組劃分原則:村民小組按居住地區劃分,目前,全國多數地區均在原來的人民公社時期的生產大隊所轄的「生產隊」一級設村民小組;多以自然地形分別設立村民小組,有些大的自然村落分設幾個村民小組,情況不一。

作用

可以使村委會的自治任務和工作計劃通過各小組得到落實。村民小組是村民自治共同體內部的一種組織形式,是自治的一個層次。村民小組作為全體村民的一種組織,負責經營、管理屬於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和其他財產。根據土地法的規定,大陸農村土地所有權分為兩種,一種屬於全體村民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經營、管理;一種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由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在發包時,由村民小組作為發包方,承包給村民經營。有的地方,村民小組還興辦了集體企業,也應由小組經營、管理,或由小組承包給村民經營。

歷年數量

更多資訊 年份, 鄉村的村民小組 ...
歷年數量分佈(單位:萬個)
年份 鄉村的村民小組 城鎮居民小組
2004年 507.9 129.6
2003年 519.2 122.2
2002年 528.6 124.4
2000年 553.4 127.2
1999年 533.3 110.6
1997年 535.8 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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