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目中所描述之日期,除公元紀年及特別註明者外,所有日期均按
農曆描述。
春社是源自中國的傳統民俗節日,是祭祀社稷土地神的日子[1][2],露天為之[3],以樹木或石頭作為社主,大多是用樹[4]。春社的時間一般為立春之後的第五個戊日[註 1],約在春分前後,但也有二月初二、二月初八、二月十二、二月十五之說。有些人認為社日在商、西周之原始時期,是男女幽會的狂歡節日。
春社在甲骨文中就有相關的記載,是中國最為古老的節日之一,距今已有兩千年以上的歷史,在元朝以前,在中國一直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傳統節日。但目前在中國大陸和台灣,僅有部分地區存在二月二日[註 2]拜土地公的習俗[5],並稱此日為土地誕、福德誕等,但與傳統的春社不盡相同。在中國大陸北方部分地區的二月二龍抬頭節中,亦有部分民俗沿襲自春社。關於春社的興衰過程,有學者將其歸結為「起源三代,初興於秦漢,傳承於魏晉南北朝,興盛於唐宋,衰微於元明及清」[6]。
與中國諸多祭祀類傳統節日一樣,根據主辦方的不同,春社分為官社和民社[6]。官社莊重肅穆,禮儀繁縟,而民社則充滿生活氣息,成為鄰里娛樂聚宣的日子,同時有各種娛樂活動,有敲社鼓、食社飯、飲社酒、觀社戲等諸多習俗,是民間不可多得的熱鬧節日。「社會」一詞即起源於民社時的聚會活動[7]。
春社一般與「秋社」合稱為「社日」,歷來有「春祈秋報」的說法[8]:540。清末民初著名易學家尚秉和稱,社日「在中國歷史上,可謂最古最普遍之佳節。」[9]:422現今各地遍存的土地廟即是社日祭社時的遺存[10]。
祭社之日稱為「社日」,兩漢以後,農曆二月與八月上旬的戊日,就固定為民間盛大的歲時節日[11][12]。不過其確切日期,仍有許多說法,而各有其根據,或指為農曆二月、八月的上旬戊日[13][14],或說是最接近春分、秋分的戊日[15],或表述為立春、立秋之後的第5個戊日[16][17]。據說,之所以設在戊日,是因為在天干中,戊屬於中央,於五行屬於土[10]。
以立春後第五個戊日計算,春社日期大約在立春後的第41天至第50天,公曆的3月16日至27日之間,約在春分(公曆3月20日或21日)前後。
此外,關於春社日的日期,在民間還有二月初二、二月初八、二月十二、二月十五之說[18]:91。
祖祭、軷祭、祖餞為古代對五祀之一的行神、路神「祖」的祭祀[19]。部份古代文獻,像是《藝文類聚》[20]、《淵鑑類函》[21]、《晉書》[22]等,將「祖」字誤改或誤抄成了「社」字,如嵇含是作《祖賦序》卻誤植為《社賦序》,導致古代祭祀行神的記載誤會為是祭祀社神的敘述[17]。
「社」在古代指司土地之神,如《說文》云:「社,地主也。」[8]:540在上古時期,中國的主要食物獲取方式由漁獵、畜牧開始轉為以農耕為主[18]:89,人們漸漸意識到土地的重要性,開始崇拜土地,於是就誕生了「社神」,而當時的統治者和人民開始祭祀社神(稱為祭社、社祭、社祀[23]),甲骨文中似乎就有描述。卜辭有描述「王侑石」的文字,宋鎮豪認為這是指祭社[24][25],《殷虛書契考釋》列出兩條卜辭「𤉲(尞)于土」、「拜土」,認為是指祭社,其土字為社字之假借[4][26]。祭祀社神的行為漸漸發展成後來的春社[18]:90。
一般認為,當時祭社主要有以下幾個目的[8]:544-551:
以我齊明,與我犧羊,以社以方,我田既臧,農夫之慶。
琴瑟擊鼓,以御田祖,以祈甘雨,以介我稷黍,以穀我士女。
「
」
《詩經》中描寫祭社時的熱鬧場面
- 祈求好收成;
- 祈雨求晴;
- 祈求消災;
- 娛神娛人;
- 婚戀求子;
- 贏得戰爭勝利。
另外,有相當一部分學者認為,祭社的祭祀對象除了土地神之外,還有五穀之神(即「稷」)[23][7]。
有人認為在先秦時,春社時間較長,春季時對於土地的祭祀都可以稱之為春社[10]。春社主要用來祭祀土地和祖先[23][18]:89,某些觀點則認為春社是上古性文化的一部分,包含所謂的春嬉(又稱桑社、桑林、桑台、春台)[28]:42,是當時人發洩慾望的狂歡節日[28]:63。
在戰國以前,社、臘[註 3]是當時唯一的節令[9]:414,秦昭王某次生病後痊癒,「殺牛塞禱」,但被公孫衍以「非社臘之時也」為由勸阻[29]。
當時對「社」的祭祀活動,按主辦方的不同,可以分為「大社」[註 4](王為群姓[註 5]立社)、「國社」(諸侯為百姓[註 6]立社)、「侯社」(諸侯自立社)、「置設」(大夫以下成群立社)[30]。這些由各級官府主持祭祀的社祭,通常被稱為官社,其所需要的資金等資源也具體由官府撥付,在先秦及以後的歷史中,官社在社祭的禮制、儀程和功能上並沒有發生多大的變化,只是隨着政治體制和行政單位名字的改變,而轉換成太社、郡社、縣社等稱呼[31]。
而到了春秋戰國時期,社會等級結構與政治體制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社的設置不再是按照原有的社會等級來確定,而是根據行政單位和行政區劃來確定[31],置設開始漸漸演變成由民間自由組織的「里社」[註 7][7]。里社通常被稱為民社,與官社由官府主持不同,民社主要由社宰(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和地區,又被稱為社首、會首等)主持,所需要的費用也主要由民眾自己共同承擔。這種組織形式極大地提高了民眾參與社會的熱情,促使民間社祭具有了很強的社會化功能,並最終實現了社祭的節慶化。[31]
官社在祭社時有一套完整的禮儀,如瘞[註 8]埋祭品、酹酒、滴血於地、殺人釁社等[18]:91。
夫齊棄太公之法而觀民於社,君為是舉而往之,非故業也,何以訓民?
土發而社,助時也。收攟
[註 9]而蒸,納要也。今齊社而往觀旅,非先王之訓也。
「
」
曹劌勸諫魯莊公不可「如齊觀社」,出自《國語·魯語下》
而春秋時期的里社,祭祀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二十五家共獵,以獵狩物為祭品奉獻社神,第二種則是共出祭品,禮畢後,里眾共食、聚飲[18]:91。這是一個全民參與的節日[32],場面十分熱烈、火爆,成為民眾歡聚的場所[8]:546,人們彈琴擂鼓,食牛羊肉,十分熱鬧[33]。《老子》在描述眾人熙熙攘攘時,形容為「眾人熙熙,如享太牢,如登春台。」[34]尚秉和稱此為「假祭神為娛樂期」[9]:413。熱鬧的場面,甚至吸引了魯莊公前往齊國觀看當地祭社時的場景[35]。
先秦時期,老百姓對社祭十分看重[9]:206,孔子的弟子子路在經過鄭國某社時,只是想抓停在社樹上的鳥,就差點被人抓住,最後在子路和子貢的道歉取悅對方下,對方才不再追究[36]。
而在春秋戰國時期的越國,因為當地有着深厚的水神崇拜習俗,春社主要祭祀「三江」,而非社神[18]:97。
爰采唐矣?沬之鄉矣。雲誰之思?美孟姜矣。
[註 11]
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宮,送我乎淇之上矣。[註 12]
爰采麥矣?沬之北矣。雲誰之思?美孟弋矣。
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宮,送我乎淇之上矣。
爰采葑矣?沬之東矣。雲誰之思?美孟庸矣。[註 13]
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宮,送我乎淇之上矣。
「
」
《詩經》中描述男女青年在桑林幽會的戀歌
有些人認為,在上古至西周時期,在春耕前舉行的祭祀儀式中,還包含有通過交媾感應巫術和模擬田間勞作的舞蹈這兩大內容[18]:93。在當時春社是真正的狂歡,在進行完祭祀之後,實行內部婚姻制度的氏族男女可以自由地進行雜亂的群交,而實行外部婚姻制度的氏族男女則與相近氏族的男女也同樣進行群體雜交[18]:105,隨意交媾[37]。
他們認為最晚到了西周,雖然有了禮教規定,但原始習俗仍然有部分延續下來,如在仲春(或季春)舉辦「桑林(或春台)大會」,成年男女聚集在一起,唱歌跳舞,互相嬉戲,甚至可以自由地發生性關係,不過,絕大多數性關係都會隨着桑林大會的落幕而結束[18]:105,戀愛、交媾感應巫術等合併至春嬉和祭高禖的活動中[18]:93-94。在成都市百花潭出土的戰國青銅壺上,就有描述桑林大會時,一男子在桑林中起舞,旁邊有女子採摘桑葉的部分情景[18]:105。
在戰國時期楚地詩歌的詩集《楚辭》中,就有許多篇章提及到春社,如在《楚辭·九章·惜誦》記載:「檮木蘭以矯蕙兮,鑿申椒以為糧。播江離與滋菊兮,願春日以為糗芳。」在《思美人》記載:「開春發歲兮,白日出之悠悠。吾將蕩志百愉樂兮,遵江夏以娛憂。」這說明在當時的楚地習俗中,在春社期間,楚人攜帶乾糧,到野外嬉遊[18]:105。
在《周禮·地宮·媒氏》中也記載:「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司男婦之無夫家者而會之。」表明在當時官府下令強制成年男女參加在仲春舉行的桑林大會,甚至給予「奔者不禁」[註 14]的法律保護[18]:105。
統治者也將仲春大會列入春社的活動之中,如將其分割為兩個主要的內容:祭高禖[註 15]祈子和樂正[註 16]在學宮中進行學樂、習舞活動[18]:106-107。在祭高禖祈子的過程中,天子需要「帶以弓韣[註 17],授以弓矢」[38],在當時,弓矢為男性生殖器的象徵,而弓韣則是女性生殖器的象徵,傳統和非貴族階層的縱慾、狂歡行為被貴族階層以如此隱喻的形式所取代[18]:107;而在學樂、習舞活動中,貴族會要求樂正在仲月的上丁(每月上旬的丁日)向舞樂之祖貢獻彩帛[註 18],天子與諸位大臣會「親往視之」,而到了中丁(每月中旬的丁日),樂正將會被召集至宮中,教導貴族們舞樂[39]。
相傳,先秦時期的許多聖賢都是其母在社祭野合時懷孕的[8]:550,如楚國令尹子文就是其母「旋穿閭社,通於丘陵」時「以淫而生」[40],孔子同樣據傳是其母祈於桑林神社而懷孕[41],甚至周朝始祖后稷也據傳是其母於社祭時懷孕而生的[42]。
秦漢及以後,隨着行政體制的變化,原先的諸侯之社(國社和侯社)漸漸變郡社和縣社所取代,變成了帝王之社(太社)、郡縣之社(郡社、縣社)和鄉里之社(里社)這幾個層級[43]。
從漢時起,「社神」的神秘性大為減少,逐漸人鬼化、區域化[44]:171,如據《漢書》記載,欒布死後,「齊燕之間皆為立社,號曰欒公社」[45],在《後漢書》中,則記載有宋登死後被人「配社祀之」[46],甚至《後漢書》中還記載有方士能夠「驅使社公」[47]。
在漢朝初期,官方延續了戰國以來里社合一的制度,控制着社的設置,民間不得私自立社,但後來卻出現了里社分離的狀況,民間開始出現游離於里社之外的私社,成為獨立於官方的民間組織,私社自成立之日起就開始受到官方的限制和打擊[31]。如《漢書》就有記載,在建昭五年(公元前34年),兗州刺史就下令「禁民私所自立社」[48]。
漢武帝時期,統治者改用夏曆,設立了同樣祭祀土地的「秋社」[49],與春社合稱為「社日」[50][註 26] 。
漢朝春社時間為二月,據《禮記·月令》:「仲春之月……是月也……擇元日,命民社」。如《漢書·郊祀志》中載「以春二月及臘祠稷」(史記之異文作春三月或春二月,稷作社稷),意思是在農曆二月和臘日祭祀〔社〕稷。後來也加上秋社,因此一年祭祀社稷三次,二月、八月和臘日,如 《後漢書·祭祀志》:「二月八月及臘,一歲三祠」。官社以羊、豬祭祀后稷,百姓里社則由各社自行決定[51][2]。里社的大小規模不一[49],如在較偏遠的西北居延一帶,「對祠社,雞一,黍米一斗,稷米一斗,酒二斗,鹽少半升[52]」,較為簡陋,而在河南陽武時的里社,則較為豐盛,可以分肉[53]。
漢代的民社仍然保留着先秦時代如遊戲、聚飲等娛樂活動,是社會游宴飲樂的時刻[9]:415。比如,在成書於西漢的《淮南子》中記載,春社時,哪怕是偏遠地區,也「叩盆拊瓴,相和而歌。」[54]甚至有漢高帝劉邦當了皇帝之後,因懷念里社時的熱鬧場面而將枌榆[註 27]之社移植新豐的傳說[55]。
東漢末年,董卓進入洛陽後,曾經在春社時派遣部隊到陽城進行搶掠,當時老百姓正在進行社祭,史載那些部隊「悉就斷其男子頭,駕其車牛,載其婦女財物」,甚至將砍下的老百姓的頭顱系在車轅軸上,「連軫[註 28]」[56]
在魏晉南北朝時期,除了原先的春秋社日祭社之外,還往往在冬臘時加祭一次,但具體時間未定[57]。晉朝時甚至曾經將春社取消,將之改在孟秋舉行,大臣摯虞上書稱此舉「廢興無常」,「以應刑殺。」[58]
同時,這一時期「里」這一概念漸漸轉為「村」,由原先的「二十五家為里」變為「百家為村」,春社的活動也「結宗會社」[6]。如在南北朝時期,荊楚一帶「四鄰並結宗會社,宰牲牢,為屋於(社)樹下。先祭神,然後享其胙[註 29]」[59]。甚至有史料記載南郡(今荊州一帶)與襄陽兩郡在春社舉行大規模的拔河比賽,參加拔河的人數「綿亙數里」[59],拔河時「皆有鼓節」,場面「群噪歌謠,震驚遠近。」不過到了南朝,梁簡文帝「發教禁之」,從那時起,楚地的風俗變為吃豬羊肉作成的社飯,並用葫蘆盛之[60]。
三國時期,王修母親逝世,到第二年裏社時,王修仍十分懷念母親,「哀甚」,「鄰里聞之,為之罷社」[61]。這說明在當時民社的社祭氛圍已變得不再重要,而轉變為更傾向於比較單純的節慶娛樂[49]。
春社
鵝湖山下稻梁肥,豚柵雞樹半掩扉。
桑拓影斜春社散,家家扶得醉人歸。
「
」
王駕描述當時春社醉人場景
在唐宋時期,春社與上巳節、中元節成為當時的詩詞中最常見的節日習俗[62],更是盛過中秋節、重陽節等節日[7]。在唐朝,春社與上巳節、佛誕節等同為公共假日[63]。「上戊之辰,時俗所重,不可廢也。」[64]
在唐朝時期,由於先前鄉長和鄉正(約現鄉鎮一級官員)消失,里正[註 30]直接向縣府負責,權力得到強化,村落的行政與法律地位得到確認,而春社的基本單位正是以由「里」組成的村落構成[43]。村社制是社日賴以生存的社會基礎,是除自然崇拜之外支撐春社走向興盛的另一個要素[7],使社日活動具備了其他節日難以具備的組織性特徵[43]。而另一方面,從唐朝一開國,官府就十分重視社祭,下詔令民間普遍立社[65],為社日的興盛提供了官府和法律的支持[66]。
唐朝時的私社不再只是單純得以祭社為主題的組織,其構建過程大多是出於共同的利益追求或共同志趣而自願結合起來,血緣、地緣等關係也不再重要[43]。而唐朝的私社主要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從事佛教活動的社,主要從事修寺、齋會、寫經、刻經等與佛教有關的活動,另一種則主要從事經濟和生活上的互助,如營辦葬禮、困難周濟、疾病慰問等[66]。
在唐朝時期,官府對私社的態度總體是以限制和禁斷為主要手段[43],如咸享五年(公元674年)三月,唐高宗下《禁僭服色立私社詔》,「別立當宗及邑義諸社色等社……宜令官司嚴加禁斷。」[67]兩個月之後,再次下詔「如聞此外別為邑會,除二社外,不得聚集,有司嚴加禁止。」[68]但第二份詔書說明,官府承認了私社存在的合法性,只是禁止平時聚集[43]。到了五代時期,南唐元宗在《加應道尊號大赦文》中稱「閭閻之閒,例有私社」[69],此顯示私社的合法性不再是問題[43]。
在唐杜佑所撰的《通典》中,有着春社時皇帝祭祀太社過程的詳細記錄,如:
春社時,唐朝皇帝經常賜予大臣禮物(以食物為主)[43] ,如常裒曾經得到過羊酒、脯臘、海味、油麵、粳米等賞賜[78],而白居易也曾得到過蒸餅、糫餅[註 36]等[79]。在宋朝時,亦有此俗,被稱為「女中堯舜」的宣仁太后在病重時就曾贈予呂大防、范純仁、蘇轍等名臣以社飯[80]。
吳楚歌詞
庭前春鳥啄林聲,紅夾羅襦縫未成。
今朝社日停針線,起向朱櫻樹下行。
「
」
描述春社日女子停針線
民間春社時的歡愉卻是唐宋社會富庶太平的標識[6]。在唐詩中,有諸多詩篇描述了春社時的場景,從中我們可以感受到唐朝時的熱鬧景象。如王駕(一說王演)在《社日村居》中描述了江西鉛山鵝湖山春社時,家家酣醉的場景[81]。
春社在西北涼州一帶也極為熱鬧,既有社鼓、社酒等春社必須品,同時還有自己的特色,如社祭時用酒澆祭品,然後焚香拜土地神木牌,期間還有女巫翩翩起舞[82]。在敦煌一帶,則流行「春座局席」,社員輪流擔任社司,全員協助,在春社開始前,社司要發請貼,上面要寫請承辦人、舉行地點、社人需要繳納的物品數量、對違規的懲罰措施等內容)[43]。
在北宋的《東京夢華錄》中,對於開封一帶春社時的活動有詳細的記載:如將豬羊肉、腰子、奶房[註 37]、鴨餅、瓜姜等調和,鋪在飯上,稱其為社飯,以用來請客;春社當天婦女要回娘家,外公姨舅等要送給她們新葫蘆和棗,晚上方能回來;私塾的先生們會讓學生們湊錢雇倩[註 38]祗應[註 39]、白席[註 40]、歌者等來舉辦「社會」,結束後學生們各帶着花籃、果實、食物、社糕等而回家[83]。
在南宋的《武林舊事》中,則記錄了社會當天的大量娛樂活動,如:體育方面的娛樂既有相撲、蹴鞠等充滿競技性的活動,又有射弩、使棒等帶有表演性質的活動。戲曲方面的娛樂則既有雜劇、影戲等觀賞性較強的活動,又有唱賺[註 41]、清樂[註 42]等以音樂為主要表現形式的活動。此外還有花繡、小說等諸多活動[84]。
游山西村
莫笑農家臘酒渾,豐年留客足雞豚。
山重水複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簫鼓追隨春社近,衣冠簡樸古風存。
從今若許閒乘月,拄杖無時夜叩門。
「
」
陸游描述當時春社活動場景
南宋著名詩人陸游有許多首詩均提及或專門描述春社,如《春社》描述的是春社時的社肉、社酒、社酒[85],另一首《春社》則提及了社戲[86],出現最多的,則是春社時飲社酒共醉的場景,如《社飲》的「先醉後醒驚老憊」[87],《代鄰家子作》的「社日淋漓酒滿衣」和「扶得吾翁爛醉歸」[88],《社鼓》中的「飲福父老醉,嵬峨相扶持」[89],《社肉》的「醉歸懷余肉」[90]等。
在陸游的《賽神曲》中,則生動的描繪了春社時的祭祀社神的場面:祭桌上點着的是烏臼種子作的蠟燭,擺着的是香噴噴的鯉魚,在擊鼓吹笙的音樂聲中,巫師着綠袍槐簡[註 43]在前向社神祈告,小姑[註 44]着紅衫綠裙在一旁抱着酒壺[91]。
在唐宋時期,春社始有停針線的習俗[92],「遇春秋社日,不作組紃[註 45][93]」,甚至留下了「聞知社日停針線,采新燕,寶釵落枕夢春遠,簾影參差滿院[94]」這樣的詞句。
同時,宋朝還將魏晉時期五月初五[註 46]「鬥草[註 47]」的習俗移植到春社活動中[92],宋朝文學作品中同樣有着大量的相關描述,如晏殊的「疑怪昨宵春夢好,原是今朝鬥草贏,笑從雙臉生」[95],范成大的「社下燒錢鼓似雷,日斜扶得醉翁回。青枝滿地花狼藉,知是兒孫鬥草來」[96],史達祖的「忌拈針線還逢社,鬥草贏多裙欲卸[97]」等。
通制條格·卷二十八·雜令·祈賽等事
元時法令文書
至元十六年八月,中書省御史台呈:
燕南河北道按察司申,會驗欽奉聖旨,漢兒田地里祈仙、禱聖、賽神、賽社,都交罷了者,欽此。體知得民間多有祈賽神社,置到神案、旗牌、鑼鼓、傘蓋、交椅、儀從等物,若不拘收,切恐因而別生事端。
刑部議得:祈神賽社,擬合欽依已降聖旨禁約。旗牌鑼鼓等物令有司拘收入官。都省準擬。
「
」
元時禁止民間祈神賽社
元朝時,由於元朝統治者害怕漢民會借着春社聚會時鬧事而威脅到自己的統治,所以對春社嚴加限制,再加上自然崇拜和村社制度這兩大社日賴以發展的兩大因素增多受到破壞,民社開始衰落[7],在中國整個節日文化體系中乃至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大大下降[6]。在北方,春社漸漸與二月二青龍節結合,而在南方則與土地廟、城隍廟結合[98]。甚至原先社日時的一些禁忌,也被歸入二月二青龍節,如原先社日不能動針線的習俗變成了青龍節的禁忌,謂之恐傷「龍目」[99]。
在人們的心目中,「社」不再是原來的村社主神,而是變成了一般性質的土地菩薩或者土地公,成為一個十分世俗的偶像,社日的精神凝聚力瓦解[6]。尚秉和在《歷代社會風俗事物考》中面對此「數千年之故俗,竟爾革除」,發出「可不悲哉!可不痛哉!」的感慨[9]:423。
按元時法律規定,禁止「賽神賽社」[100],甚至還將民間社祭用的神案、旗牌、鑼鼓、傘蓋、交椅、儀從等物品沒收至官府[101],再之後更是將划龍船、木偶戲等娛樂活動一概禁止[102]。
臨安二月天氣暄,滿城靚妝春服妍。
花簇旗亭錦圍巷,佛遊人嘻車馬闐。
少年社火燃燈寺,埒材角妙紛紛至。
公孫舞劍駭張筵,宜僚弄丸驚楚市。
楊柳藏鴉白門晚,梅梁棲燕紅樓遠。
青山白日感羈游,翠暈清樽詎消遣。
宛落風光似夢中,古園兄弟復西東。
醉歌茗芋月中去,請君莫唱思悲翁。
「
」
楊慎描述臨安春社活動場景
明朝時,按《明會典》規定,每百戶為一社,在春社到來前就需率辦祭物,到了春社時,則要用一羊、一豚、酒、果、香燭等祭祀。祭祀結束後,一人帶領讀「抑強扶弱之誓」,之後按長幼次序坐下飲酒,「盡歡而退。」[104]但這一儀式在明朝中後期以後,已形同虛設,地方官員只祭縣社,而不祭里社[105] :548。
為了能夠增加里社的鄉村風俗,明朝許多地方官員和鄉紳對里社祭祀進行了種種改革和整頓[105]:548。如:
- 黃佐:在春社前會首與預祭之人齋戒一日,掃除社壇,並祭品挖坎[註 48]埋在社壇西北方向,會首提前一日將廚房用具洗滌乾淨,晚上的時候則開始宰牲。春社當天天還未亮時,執事開始烹牲,隨後燃香明燭,參加社祭的人在神位前各服常服,洗手後按地位大小立定,除會首外其他人先朝社之神位拜三拜,其後會首先後跪於社、稷之神位前,三祭酒,再之後會首再跪下讀祝文,會首以下三鞠躬。禮畢後,大家開始飲酒[106]。
- 葉春及:葉春及的改革則主要張恢復《明會典》的規章,個別地方又與黃佐相同,同時又加入了會首不再由原先的輪流擔任,而是由見役裏長擔任[105]:548。
然而,不管是黃佐,還是葉春及,均在相關的改革中提到春社時「不許扮神跳鬼」、「不許裝神舞鬼」,否則「違者罪之」[107][108]。這表明對於明時的統治者和地方官員來說,社日更重要的是促進村民和睦,便於教化鄉民[105]:549。
而民間的社日卻主要是借悅神之名,行娛人之實,民間的賽社活動在許多史籍中皆有記載[105]:549。在元朝時,部分民間仍存輪流做春社社首的習俗,社首會邀請村民到自己家「賽[註 49]社」,宰豬羊,祭祀過後,「受胙飲酒」[109]。
明朝著名學家楊慎在其詩作《臨安春社行》中就描述了在臨安(今杭州)一帶,春社有穿春裝、擺鮮花、飲社酒、觀賞社火、社戲等習俗。[110]在浙江金華一帶,規模則大為縮小,僅「四鄉各有社祭」[111];嚴州一帶,則只保留有社祭後「畢則飲福」的習俗[112]。
清朝時,春社主要在南方地區存在[113],從各地的地方志來看,許多地方的春社同樣保留有諸多娛樂活動,如戲社、社祭、巫祝、聚飲等。[50]如:
題錢舜舉春郊醉社圖
坎坎鼓,蹲蹲舞,祈秋成,祀田祖。田祖醉,徹酒脯。
速翁媼,將稚孺,相挽摟,來田頭。
草為茵,花為籌,酌大瓢,相勸酬。日未落,飲先休。
或飽腹,或睅目,或拍手,或頓足。
或招或攜或追逐,或號或笑或趜趗。
葫蘆頸長盛余酒,茨茹葉香裹余肉。
「
」
朱昆田描述春社活動場景
清朝後期著名詩人袁景瀾在其著作《吳郡歲華紀麗》中記載江蘇一帶,春社時官方「牲樂以酬」,農家「家具漿壺」,「以祝社釐」,並稱「醵酒作會,曰社錢;疊鼓祈年,曰社鼓;飲酒治聾,曰社酒;以肉雜調和鋪飯,曰社飯。」[152]酣嬉熱鬧的場面,讓催租的官吏也不再驚擾百姓。[153]
當代的春社,在中國北方地區則主要與同樣在二月二的龍抬頭合併,但實際上春社(土地誕)和龍抬頭是兩個不同的節日,春社為祭土地神,龍抬頭則是祭龍祈雨。在部分南方地區則保留有祭社的習俗,而在江蘇一帶的部分地區,則既保留有春社祭社的習俗,又有龍抬頭節的習俗[154]。在日本,春社多由各地的神社進行祭祀產土神(當地土地神的一種,保護特定地域以及守護祖籍於該地域的人)。
- 江蘇省阜寧縣:日期為二月初二,當地大的村莊會湊錢起造土地祠宇,較貧困的小村莊則會只大缸倒扣在地上,在下方敲出一長方形的洞門,將土地牌位放於其中。春社時當地農民會前去拜祭。[155] :188
- 江蘇省儀徵市:日期為二月初二,當地人會用紙紮成土地公,並用剪紙作成的袍子鋪蓋,之後再「粉繪之」,將之作為神位。人們也會將多個燈放在土地神前,家有不孕者,可以取燈回家,如果來年懷孕,則「以一奉十,還於神前」。當天還會搭台演出戲劇,並有「家家接女,留之過宿」之俗。[155]:193
- 湖北省武漢市:日期為二月初二,當地人會湊錢「鼓天宣地」,「宴會一堂」,宴會結束後,還會彼此搏鬥之俗。[155]:316
- 四川省綿陽市:日期為立春後第五個戊日,當地有在雎水踩橋的習俗,此習俗係由川西北最大民間風俗「踩橋消災祛病」和「拜乾爹」兩個活動發展、演變而來,至今已有200餘年歷史。節日當天,附近的民眾會到雎水橋進行踩橋活動,並且「丟藥錢、拜乾爹,拋衣物,祈禱全家平安」。[156]
- 壯傣語支民族:此類民族中的社祭,往往是指祭拜祖先的鬼魂,每年要春耕秋收後在樹林每家以雞一隻祭祀後食用。
- 壯族,春社又稱為祭土地公節、土地婆節、保陽節,日期為二月初二。春社當天,家家戶戶都殺雞煮肉派各家家長到當地土地廟祭祀神,祈求今年風調雨順、五穀豐登。儀式結束後,或在祭壇前聚餐,或按戶平分祭品後回家祭先祖,是謂「散福」。[157] 柳州一帶的壯族,春社時,村人輪流擔任村頭,春社當天早晨去其他村民家中收取錢米,然後宰豬煮粥。天亮前,各戶家主先在自家門土中前插一草槍,後齊至社林,祭祀時焚香秉燭,向社王石禮拜,祭祀結束後,村頭將胙肉、社粥(豬紅粥)平分給各戶帶回。家主回家後,拔出草槍,將少量粥放入槍孔中,並用腳撥土蓋上踏平,據傳這樣可以讓家中減少蚊蠅。到了晚上,則不可點燈,據說這樣可以防鼠。[158]
- 仫佬族:春社日當天,村里會組織進行春祭,村民們湊錢買豬後,每家派出一位代表,將豬抬至社王廟宰殺,在祭祀時,用竹子將分成若干份的豬肉串聯起來,掛在竹杆之上,列在社王廟兩旁,儀式結束後,則參加儀式的每一位代表都可以將一串豬肉帶回家中。按照當地的習俗,如果春社在春分之前,則表示今年將風調雨順,代表們可以在社王廟大吃一頓,再將其他的串肉分給各人帶回家;如果在春分之後,則表示今年收成將不好,需要省吃儉用,先將串肉分好後,再將豬肉各自帶回家吃。在村民家,也保持着舂糍粑、殺雞祭祖、接新媳婦回家等習俗。[159]
- 白族:日期不定,一般是在「關秧門」[註 51]之後,老人們會選擇黃道吉日,進行春社。春社當天,村民們會齊聚在一起,祭祀土地,之前有唱歌、吹笛等種種娛樂活動,祭祀結束後分食。與其他許多地方的風俗不同,白族的春社祭祀社神,並不是一家出一人,而是不管男女老少皆可參加。[160]
- 苗族:日期為立春後的第五個戊日。在春社前,每家每戶均需要繳納一斤糯米,祭祀用的公豬則需由抽籤來決定哪家供應。春社當天清晨,各家要請巫師到自家喃經求福,吃完早飯後,男子穿黑衣到社棚內殺豬煮飯,祭祀土地神,然後聚會飲酒。苗族的春社有諸多禁忌,如婦女或家中有孕婦的男子不能參加社祭,在春社前三四十天內,參加社祭的人員家中不得辦理紅白喜事,此日不得勞作,不得上山燒火,不得挑柴進村,不得屋外晾衣等。[161]此外,「春社」在苗語中又被稱為「興暇」,意指男女青年匯集在一起閒遊,還有「賴婆飯」和「坐妹」的習俗,未婚的男子會成群結隊地唱着苗歌串寨,向各家各戶「賴飯」(即討飯),並和姑娘們「坐妹」,或談天說地,或深情對唱,或表露衷腸[162]。
- 春台戲:在江蘇蘇中一帶,二、三月間,有醵錢演戲,以祈豐收之俗,男女聚觀。[155]:156
- 趕春社:在貴州省黎平縣地區的侗族,每年立春後的第五個戊日,即為「趕春社節」。整個節日與中國傳統節日春社有諸多相似之處,但與傳統的春社不同,趕春社不以祈農、祭社為主,而是以「撈社」(撈魚)為核心儀式。當地還有男性將鍋灰塗在臉上,且衣衫襤褸、着女裝、扮女角的習俗。據傳此節日是為了當地的社神木阿點龍。[163]
- 香港:一些圍村的村民會祭祀村內的土地,市區中的土地廟(或稱福德廟)亦有信眾拜祭,有些會邀請戲班演出神功戲[164]。
- 澳門:澳門土地誕活動規模龐大,各間土地廟均舉辦各有特色的賀誕活動。2017年被列入澳門非物質文化遺產;2021年以「澳門土地信俗」名義列入第五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23日,澳門博物館更舉行「福地祥凝──澳門土地信俗」展覽,展出了土地信仰與風俗相關的物品[165][166]。
- 臺灣:臺灣客家六堆同樣有春社的習俗,日期不一,有的地方選在正月,有的地方則選在二月二[167]。在當地,土地公被稱為「伯公」,春社又被稱為「作福」、「祈福」、「捉福」、「太平福」,以祈求五穀豐登,風調雨順,國泰民安。在每年的元宵節,有的地方還會舉行攻炮城比賽活動。[168]在各個土地廟和濟公廟也會有祝壽慶典。
- 官府宣示管轄權:在先秦時期,社祭就被確立為諸侯對相應的土地及生活在其上的民眾的「神授權力」,秦漢之後,雖然隨着地方行政體制的變化,官社在一定程度上發生了變化,但仍然象徵着以皇帝或官員為代表的國家對一方土地和一方民眾的管轄權[43]。
- 娛樂睦族:秦漢以後的春社以娛樂為主,祭神為輔,春社的集體宴飲遊樂,不僅僅是個人辛勤勞作的一種調節,更重要的是促進了鄉里各家庭之間的親和力,從而鞏固了整個鄉里的凝聚力[44]:172-173。
- 宣政教化:春社是官府發佈規章、推行教化的重要場所,在春社時利用大家集會的機會,發佈或重申鄉規鄉約,增強大家的法紀意識和道德觀念[44]:173。在先秦時,《周禮》就記載有「若以歲時祭祀州社,則屬[註 52]其民而讀法。」[174]
- 龍抬頭:與部份地區的春社同樣定於二月初二的節日,但目的是祭龍祈雨而非祭土地神。
- 中和節:定於二月初一,因日期相近,部份地區會把此節日習俗與春社一同進行,部份地區其中一些春社習俗源自中和節。
- 花朝節:因應不同地區有二月初二、二月十二、二月十五等日期,與春社日期接近,但內容為賞花,與祭土地無關。
- 泰國春耕節:日期為泰曆6月,公曆5月,是泰國春耕前祈求豐收之節日。
- 日本小正月節:即日本的元宵節,部分地區有祭祀田祖之俗。
- 不丹祭祀節:日期為春季,其俗為男女至谷底水田處,女子用泥塊擲男子,雙方進行打鬧,如果女子獲勝,則表示此年會大豐收。
《藝文類聚·禮部·社稷》引《孝經緯》:「社,土地之主也。土地闊,不可盡敬,故封土為社,以報功也。稷,五穀之長也。穀眾,不可遍祭,故立稷神以祭之。」
《白虎通德論·社稷》:「王者所以有社稷何?為天下求福報功。人非土不立,非穀不食。土地廣博,不可遍敬也;五穀眾多,不可一一祭也。故封土立社,示有土尊。稷,五穀之長,故封稷而祭之也。《尚書》曰乃社於新邑。《孝經》曰保其社稷而和其民人,蓋諸侯之孝也。稷者,得陰陽中和之氣,而用尤多,故為長也。」
《後漢書·祭祀志》:「建武二年,立太社稷於雒陽,在宗廟之右,方壇,無屋,有牆門而已。二月八月及臘,一歲三祠,皆太牢具,使有司祠。《孝經援神契》曰:「社者,土地之主也。稷者,五穀之長也。」《禮記》及《國語》皆謂共工氏之子曰句龍,為后土官,能平九土,故祀以為社。烈山氏之子曰柱,能植百穀疏(蔬),自夏以上,祀以為稷,至殷以柱久遠,而堯時棄為后稷,亦植百穀,故廢柱,祀棄為稷。大司農鄭玄說:「古者官有大功,則配食其神」。故句龍配食於社,棄配食於稷(註:自漢諸儒論句龍即是社主,或云是配,其議甚眾。)。郡縣置社稷,太守、令、長侍祠,牲用羊、豖。唯州所治有社無稷,以其使官。古者師行平有載社主,不載稷也。」
《淮南子·氾論訓》:「禹勞天下,而死為社;后稷作稼穡,而死為稷」
《漢書·郊祀志》:「莽又言:「帝王建立社稷,百王不易。社者,土也。宗廟,王者所居。稷者,百穀之王,所以奉宗廟,共粢盛,人所食以生活也。王者莫不尊重親祭,自為之主,禮如宗廟。《詩》曰『乃立冢土』。又曰『以御田祖,以祈甘雨』。《禮記》曰『唯祭宗廟社稷,為越紼而行事』。聖漢興,禮儀稍定,已有官社,未立官稷。」遂於官社後立官稷,以夏禹配食官社,后稷配食官稷。」
謝貴文. 【古蹟史話】社稷壇話社稷. 人間福報. [2024-01-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1-13).
《白虎通德論·社稷》:「社無屋何?達天地氣。故《郊特牲》曰:「太社稷,必受霜露風雨,以達天地之氣。」
《後漢書·祭祀志》:「建武二年,立太社稷於雒陽,在宗廟之右,方壇,無屋,有牆門而已。」
勞榦. 漢代社祀的源流.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 1944, 11: 49–60 [2024-01-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1-13).
蕭放. 社日与中国古代乡村社会. 北京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曹書傑. 稷祀与民间社日研究. 山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7年3月,. 第30卷第2期: 89–94.
楊江濤. 中国传统节日的美学研究(博士论文). 2008年.
黃懷德. 漢唐民間結社研究. 2005 [2023-0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1-05).
《太平御覽》卷532〈社祭〉引(晉)王廙,《春可樂》:「吉日兮上戊,明靈兮為社。」
《唐六典》:「仲春上戊祭太社,......仲秋之月及臘日亦如之。」
《太平御覽》卷532:「禮記:『月令仲春擇元日命人社』、『仲秋擇元日命人社』。......為祀社稷也,春事興故祭之以祈農祥,元日謂近春分前後戊日。元,吉也。......賽秋成也元日,謂近秋分前後戊日。」
陳元靚《歲時廣記》引《統天萬年歷》:「立春後五戊為春社,立秋後五戊為秋社,如戊日立春、立秋,則不算也。」
林金泉. 敦煌寫本〈北魏太平真君十一年、 十二年曆日〉綜研 (PDF). 成大中文學報. 2008 [2023-01-05].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3-01-01). 《歲時廣記》卷十四建酉社條謂:「漢社用丙午,魏氏用丁未,晉用孟月之酉日。」誤將嵇含祖賦序當作社賦序,說不可信。……此太平真君十一年曆,二月廿七日(戊午),八日月一日(戊午);太平真君十二年曆,二月四日(戊午),八月十六日(戊辰)下皆注「社」……而太平真君十一年正月九日(庚午)立春,迄二月廿七日(戊午)社,適為五戊;七月十五日(癸酉)立秋,迄八月一日(戊午)社,亦為五戊。太平真君十二年由十一年十二月廿一日(丙子)立春起算,歷五戊適為二月四日(戊午)社。六月廿五日(戊寅)立秋,戊日為立秋不算,又歷五戊,適為八月十六日(戊辰)社
(林金泉的論文雖注意到嵇含作品名稱之訛誤,但未注意到《魏臺訪議》的社字亦應是祖字,見〈魏臺訪議の探求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儀禮》:「使者既受行日,朝同位。出祖,釋軷,祭酒脯,乃飲酒於其側。」
《風俗通義》: 「謹按:《禮傳》:「共工之子曰脩,好遠遊,舟車所至,足跡所達,靡不窮覽,故祀以為祖神。」祖者、徂也。《詩》云:「韓侯出祖,清酒百壺。」《左氏傳》:「襄公將適楚,夢周公祖而遣之。」是其事也。《詩》云:「吉日庚午。」漢家盛於午,故以午祖也。」
《宋書》引崔寔《四民月令》:「祖者,道神。黃帝之子曰累祖,好遠遊,死道路,故祀以為道神。」
《雲笈七籤》引王瓘《軒轅本紀》:「帝周遊行時,元妃嫘祖死於道,帝祭之以為祖神。令次妃嫫母監護於道,以時祭之,因以嫫母為方相氏」。嚮其方也,以護喪,亦曰防喪氏。今人將行,設酒食先祭道,謂之祖餞。祖,送也。顏師古注《漢書》云黃帝子為道神,乖妄也。崔寔《四人月令》復曰黃帝之子,亦妄也。皆不得審詳祖、嫘祖之義也。
卷五·歲時下. [2023-0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1-01).
《晉書》:「改景初曆為太始曆,臘以酉,社以丑」
《宋書》:「晉武帝泰始元年,有司奏:「王者祖氣而奉其△終,晉於五行之次應尚金,金生於巳,事於酉,終於丑(見《淮南子·天文訓》:「金生於巳,壯於酉,死於丑,三辰皆金也),宜祖以酉日,臘以丑日。改景初曆為泰始曆。」奏可。」
引自《甲骨文全集·13505》,載:「己亥卜,貞王侑石在麓北東,乍邑之。」「王侑石」指商王築邑時的祭社之舉。
以上引自《禮記·祭法》,原文為「王為群姓立社曰大社,諸侯為百姓立社曰國社,諸侯自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設。」
孔賓. 从礼制到节庆——先秦两汉时期社祭的变迁. 山東社會科學. 2011年, (2011年第7期(總第191期)).
《禮記·郊特牲》載「唯為社事,單(通「殫」,盡)了里。唯為社國,國人畢作。」孫希旦注「唯為祭社,一里之人單出,每家一人為社田竭力。」
引自《詩經·小雅·甫田》,原文見起源部分右側框內文字。
見西晉·張華《博物志》,全文為:「子路與子貢過鄭神社,社樹有鳥,子路捕鳥,神社牽攣子路,子路子貢悅之,乃止。」
曲輝. 婚姻观演义:看不见的镣铐. 三月風. 2011年, 2011年 (11期).
引自《禮記·月令》,原文為「玄鳥至,至之日,以太牢祀於高禖。天子親往,后妃率九嬪御,乃禮天子所御,帶以弓韣,授以弓矢,於高禖前。」
引自《禮記·月令》,原文為「上丁,命樂正入舞舍采,天子乃率三公、九卿、諸侯,親往視之。中丁,又命樂正入學習樂。」
引自《楚辭·天問》:「何以穿自閭社丘陵,爰出子文?」王逸註:「子文,楚令尹也。子文之母,鄖公之女,旋穿閭社,通於丘陵,以淫而生子文。」
引自《藝文類聚·卷八十八》引《春秋孔演圖》,載:「孔子母征在游大冢(山丘)之陂,睡,夢黑帝使請與己交,語曰:『女乳(生子)必於空桑中。』覺則若感,生丘於空桑之中。」此處「大冢」、「空桑」正是指桑林神社。
引自《藝文類聚·卷八十八》引《春秋元命苞》,載:「姜源游閟宮,其地扶桑,履大人跡,生稷。」「閟宮」即高禖之宮,同樣是社宮。
張勃. 春秋二社:唐代乡村社会的盛大节日——兼论社日与唐代私社的发展. 華中師範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11, 50 (第3): 124–131.
引自《漢書·卷三十七·欒布》,原文為「吳、楚反時,以功封為鄃侯,復為燕相。燕、齊之間皆為立社,號曰欒公社。」
馬新. 论两汉乡村社会中的里社. 文史哲. 1998年, (1998年第5期).
王政; 張正林. 社日: 清代方志中的农耕文化事象. 河南農業.
《史記·封禪書》載:「高祖十年春,有司請令縣常以春三月及臘祠社稷以羊豕,民里社各自財(財、裁通假)以祠。制曰:『可。』」,差不多同樣的記載見於《漢書·郊祀志》:「高祖十年春,有司請令縣常以春二月及臘祠稷以羊、彘,民里社各自裁以祠。制曰:『可。』」
《漢書·卷40·陳平傳》載:「(陳平)里中社,平為宰,分肉甚均。里父老曰:『善,陳孺子之為宰!』平曰:『嗟乎,使平得宰天下,亦如此肉矣!』」
全文為「今夫窮鄙之社也,叩盆拊瓴,相和而歌,自以為樂矣」
《西京雜記·卷二》載:「高祖少時常祭枌榆之社。及移新豐亦還立焉。高帝既作新豐。幷移舊社。衢巷棟宇物色惟舊。士女老幼相攜路首各知其室放犬羊雞鴨於通塗亦競識其家其匠人吳寬所營也。」
引自《三國志·董卓傳》,全文為:「(卓)嘗遣軍到陽城,時適二月社,民各在其社下,悉就斷其男子頭,駕其車牛,載其婦女財物,以所斷頭系車轅軸,連軫而還洛。」
引自《全晉文·卷七十六·祀皋陶議》,全文為:「案《虞書》,皋陶作士師,惟明克允,國重其功,人思其當。是以獄官禮其神,系者致其祭,功在繼獄之成,不在律令之始也。太學之設,義重太常,故祭於太學是,是崇聖而從重也。律署之置,卑於廷尉,移祀於署,是去重而就輕也。律非正署,廢興無常,宜如舊祀於廷尉。又,祭用仲春,義取重生,改用孟秋,以應刑殺,理未足以相易,宜定新禮,皆如舊。」
引自《隋書·地理》,原文為「二郡(指南郡與襄陽)又有牽鈎之戲(拔河比賽),雲從講武所出,楚將伐吳,以為教戰,流遷之改,習以相傳,鈎初發,皆有鼓節,群噪歌謠,震驚遠近。俗雲以此厭勝,用至豐穰。其事不傳於他郡。梁簡文監雍部,發教禁之。由是荊楚於社日,以豬羊肉調和其飯,謂之社飯,以葫蘆是頗息。」
引自《三國志·魏書·王修傳》,全文為:「(王修)母以社日亡,來歲鄰里社,修感念母,哀甚。鄰里聞之,為之罷社。"
蔣芝芸. 略论唐诗宋词中节日习俗的现代留存——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例. 大家. 2009年, 2009 (2009年12期).
引自宋《楊文公談苑》(楊億口述黃鑒筆錄),全文為:「文紀性滑稽,孟知祥之僭號,嘗奉使於蜀,適會改元。方春社,知祥張宴,設彘肉,語文紀曰:『上戊之辰,時俗所重,不可廢也,願嘗一臠。』文記笑曰:『家居長安,門族豪盛,彘肩不登於俎。時從叔伯祖頗欲大嚼,終不可致。一家奴慧黠,眾以情語之。宅後園有古冢空曠,奴掃除其中,設肉數盤,私命諸從祖食之,珍甚,五房不覺言珍。五房曰:「匪止珍哉,今日乃大美元年也。」良久,冢中二鬼驟至,呼曰:「諸君竊食糟彘,敗亂家法,其過已大,乃敢擅改年號乎?」』知祥有愧色。清泰即位,將命相,取達官名十人致瓶中探取之,首得文紀,遂為宰相。」
寧可. 述“社邑”. 北京師範黨報. 1981年, (1981年第1期).
引自《全唐文·卷十三·高宗三》,原文為:「采章服飾,本明貴賤,外降有殊,用崇勸獎。如聞在外官人百姓,有不依令式,遂於袍衫之內著朱紫青綠等色,短小襖子,或於閭野,公然露服,貴賤莫辨,有蠹彝倫。自今已後,衣服上下,各依品秩。上得通下,下不得僭上。仍令所司,嚴加禁斷,勿使更然。又春秋二社,本以祈農。如聞除此之外,別立當宗,及邑義諸色等社,遠集人眾,別有聚斂,遞相繩糾,浪有徵求。雖於吉凶之家,小有裨助,在於百姓,非無勞擾。自今已後,宜令官司,嚴加禁斷。」
引自《舊唐書·卷五·高宗》,載:「五月己未,詔:『春秋二社,本以祈農,如聞此外別為邑會,此後除二社外,不得聚集,有司嚴加禁止。』」
《通典·卷一百八十· 禮六十八· 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載:「齋戒,凡大祀,齋官皆前七日集尚書省,太尉誓曰:『某月日祀昊天上帝於圓丘,其誓各隨祭享祀事言之。各揚其職,不供其事,國有常刑。』散齋,理事如舊,夜宿止於家正寢,唯不弔喪問疾,不作樂,不判署刑煞文書,不行刑罰,不經穢惡。」
《通典·卷一百十三· 禮七十三· 開元禮纂類八·吉禮五》載:「設諸祭官次於齋坊之內。(註:攝事無設大次儀,但守宮設祭官次。)三師於北門之外,道西,諸王於三師之北,俱東向南上。文官從一品以下九品以上於齋坊南門之外,重行,東向北上;介公、酅公於北門之外道東,西向,以南為上。諸州使人,東方南方於諸王西北,東面;西方北方於介公、酅公東北,西面:俱重行南上。武官三品以下九品以上於東門之外道北,南向,以西為上。諸國之客於東門之外,東方南方於武官東北,南向;西方北方於道南,北向:俱以西為上。(註:攝事無三師以下至此儀。)」
《通典·卷一百十三· 禮七十三· 開元禮纂類八·吉禮五》載:「前祭二日,太樂令設宮懸之樂於壇北,東方西方磬虡起南,鍾虡次之;南方北方磬虡起東,鍾虡次之。設十二鎛鍾於編懸之間,各依辰位。樹靈鼓於南懸之內,道之左右。植建鼓於四隅。置柷敔於懸內。(註:柷在左,敔在右。)設歌鐘歌磬各於壇上近北,南向,皆磬虡在東,鍾虡在西。其匏竹者各立於壇下,重行南向,相對為首。(註:凡懸皆展而編之。)」
《通典·卷一百十三· 禮七十三· 開元禮纂類八·吉禮五》載:「前一日……設祭官、公卿位於西門之內道北,執事位於其後少北,每等異位,俱重行東面,以南為上。設御史位於壇上,正位於太社壇東北隅,西向;副位於太稷壇西北隅,東向。(註:攝事令史陪後。)設奉禮位於樂懸西北,贊者二人在北,差退,俱東面南上。又設奉禮、贊者位於瘞埳西北,東向北上。(註:攝事無奉禮位。)設協律郎位各於壇之上東北隅,俱西向。設太樂令位於南懸之間,南向。設從祭官位、三師位於北門之內道西,諸王位於三師之西,俱南面東上。設介公、酅公位於道東,南面西上。文官從一品以下九品以上位於執事北,每等異位,俱重行東向;武官三品以下九品以上位於東方,值文官,每等異位,重行西向:皆以南為上。諸州使人位,東方南方於北門之內道西,於諸王西北,重行南向,以東為上;西方北方於道東,於介公、酅公東北,重行南向,以西為上。諸蕃客位於北門之內,東方南方於諸州使人之西,每國異位,俱重行南面,以東為上;西方北方於諸州使人之東,每國異位,俱重行南面,以西為上。設門外位。祭官、公卿以下皆於西門之外道南,每等異位,重行北向,以東為上。三師位於北門之外道西,諸王於三師之北,俱東向;介公、酅公位於道東,西向:皆以南為上。文官從一品以下九品以上位西門之外,祭官之南,每等異位,重行北面,以東為上;武官三品以下九品以上位於東門之外道北,每等異位,重行南面,以西為上。諸州使人位,東方南方於諸王西北,重行東面;西方北方於介公、酅公東北,西面:俱南上。設諸國客位,東方南方於武官東北,每國異位,俱重行南向;西方北方於道南,每國異位,重行北向:皆以西為上。(註:攝事無三師北門內位至此儀,但設祭官門外之位。)」
《通典·卷一百十三· 禮七十三· 開元禮纂類八·吉禮五》載:「前一日……設酒樽之位。太社太樽二、著樽二、罍二在壇上西北隅,南向;設后土氏象樽二、著樽二、罍二於太社酒樽之西。俱南向東上,各置於坫,皆加勺冪。(爵皆置於樽下。)設太稷后稷酒樽於其壇上,如太社后土之儀。設御洗各於太社太稷壇之西北,南向,亞獻之洗又各於西北,南向,俱罍水在洗西,篚在洗東,北肆,(篚實以巾爵。)執樽罍篚冪者位於樽罍篚冪之後。各設玉幣之篚於壇上樽坫之所。」
見《續資治通鑑長編拾補》第八十三卷。全文為:「(宣仁太后)乃呼左右,問曾賜出社飯否,因謂大防曰:『公等各去吃一匙社飯,明年社飯時,思量老身也。』」
見王維《涼州郊外游望》,全詩為:「野老才三戶,邊村少四鄰。婆娑依里社,蕭鼓賽田神。灑酒澆芻狗,焚香拜木人。女巫紛屢舞,羅襪自生塵。」
引自《東京夢華錄》第八卷,全文為「八月秋社,各以社糕、社酒相齎送貴戚。宮院以豬羊肉、腰子、奶房、肚肺、鴨餅、瓜姜之屬,切作棋子片樣,滋味調和,鋪於飯上,謂之『社飯』,請客供養。人家婦女皆歸外家,晚歸,即外公姨舅皆以新葫蘆兒、棗兒為遺,俗雲宜良外甥。市學先生預斂諸生錢作社會,以至雇倩祗應、白席、歌唱之人。歸時各攜花籃、果實、食物、社糕而散。春社、重午、重九、亦是如此。」
引自宋·周密《武林舊事·卷三·社會》,原文為:「百戲競集,如緋綠社雜劇、齊雲社蹴球、遏雲社唱賺、同文社耍詞、角牴社相撲、清音社清樂、錦標社射弩、錦體社花繡、英略社使棒、雄辯社小說、翠錦社行院、繪革社影戲、淨髮社梳剃、律華社吟叫、雲機社撮弄。」
全詩為「社肉如林社酒濃,鄉鄰羅拜祝年豐。太平氣象吾能說,盡在咚咚社鼓中。」
全詩為「太平處處有優場,社日兒童喜欲狂。且看參軍喚蒼鶻,京都新禁舞齋郎。」
全詩為「東作初占嗣歲宜,蠶官又近乞靈時。傾家釀酒無遺力,倒社迎神盡及期。先醉後醒驚老憊,路長足蹇嘆歸遲。西村漸過新塘近,宿鳥歸飛已滿枝。」
全詩為「社日淋漓酒滿衣,黃雞正嫩白鵝肥。弟兄相顧無涯喜,扶得吾翁爛醉歸。」
全詩為「飲福父老醉,嵬峨相扶持。吾勿輕此聲,可配豐年詩。」
全詩為「社日取社豬,燔炙香滿村。飢鴨集街樹,老巫立廟門。雖無牲牢盛,古禮亦略存。醉歸懷余肉,沾遺偏諸孫。」
全詩為:「擊鼓坎坎,吹笙嗚嗚。 綠袍槐簡立老巫,紅衫繡裙舞小姑。 烏臼燭明蠟不如,鯉魚糝美出神廚。 老巫前致詞,小姑抱酒壺:願神來享常驩娛,使我嘉穀收連車;牛羊暮歸塞門閭,雞鶩一母生百雛,歲歲賜粟,年年蠲租;蒲鞭不施,圜土空虛;束草作官但形模,刻木為吏無文書;淳風復還羲皇初,繩亦不結況其餘!神歸人散醉相扶,夜深歌舞官道隅。」
引自宋·張邦基《墨莊漫錄·卷九》,全文為:「今人家閨房,遇春秋社日,不作組紃,謂之忌作。」
引自宋·周邦彥《秋蕊香詞》,全詞為:「乳鴨池塘水暖,風緊柳花迎面。午妝粉指印窗眼,曲理長眉翠淺。聞知社日停春線,采新燕,寶釵落枕夢春遠,簾影參差滿院。」
引自晏殊《破陣子》,全詞為:「燕子來時新社,梨花落後清明。池上碧苔三四點,葉底黃鸝一兩聲,日長飛絮輕。巧笑東鄰女伴,採桑徑里相迎。疑怪昨宵春夢好,原是今朝鬥草贏,笑從雙臉生。」
引自史達祖《玉樓春·社前一日》,全詞為:「 遊人等得春晴也,處處旗亭堪系馬。雨前穠杏尚娉婷,風后殘梅無顧藉。 忌拈針線還逢社,鬥草贏多裙欲卸。明朝雙燕定歸來,叮囑重簾休放下。」
呂靈巧.《唐代春秋兩社的禮俗互動》.浙江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11年,第21頁
引自元·法令文書《通制條格·卷二十八·雜令·祈賽等事》,全文為:「至元十一年二月初四日,中書省奏:祈神賽社,扶鸞禱聖,夜聚曉散,並自傷肢體,掛鈎子打脊硬抄化的人每,也合禁約。奉聖旨:准奏。至元十六年八月,中書省御史台呈:燕南河北道按察司申,會驗欽奉聖旨,漢兒田地里祈仙、禱聖、賽神、賽社,都交罷了者,欽此。」
引自元·法令文書《通制條格·卷二十八·雜令·祈賽等事》,全文見右側框內文字
引自元·法令文書《通制條格·卷二十八·雜令·祈賽等事》,全文為:「大德五年二月,御史台准江南行台咨:監察御史呈禁約抬迎木偶諸神歛取錢物等事。憲台相度,祈賽神社已有禁例外,戲撶龍船、抬舁木偶、歛錢擾民事理,合行禁約。」
王文才、萬光治編. 杨升庵丛书·升庵遗集. 成都: 天地出版社. 2002年: 737.
引自《明會典·卷八十七·里社·洪武禮制》,全文為「凡各處鄉村人民,每里一百戶內立壇一所,祀五土五穀之神,專為祈禱雨暘時若,五穀豐登。每歲一戶輪當會首,常川(按:『川』似當作日)潔淨壇場,遇春秋二社,預期率辦祭物,至日約聚祭祀。其祭用一羊一豕,酒果香燭隨用。祭畢,就行會飲。會中先令一人讀抑強扶弱之誓。其詞曰:『凡我同里之人,各遵守禮法,毋恃力凌弱,違者先其制之,然後經官。或貧無可贍,周給其家。三年不立,不使與會。其婚姻喪葬有乏,隨力相助。如不從眾及犯奸盜詐偽,一切非為之人,並不許入會。』讀誓詞畢,長幼以次就坐,盡歡而退。務在恭敬神明,和睦鄉里,以厚內俗。」
明·黃佐《泰泉鄉禮·卷五》載:「會首先遣執事者掃除壇所,為瘞坎於壇所之西北,方深取足容物。會首洗滌廚房鑊器,以淨室為饌所。至晚,宰牲。執事者以楪取毛血,與祭器俱寘於饌所。祭日,未明,執事者於廚中烹牲。社祝設五土五穀神位於壇上,五土居東,五穀居西。設讀祝位於其後,設引禮及諸執事人位又於其後。執事者於饌所實祭品於楪內,解牲體寘於二俎,寘酒於尊。教讀書祝文於紙。祭品既備,執事者各捧設於神位前,燃香明燭。自會首以下,各服常服,盥手入就拜位。立定,執事者執壺於尊中取酒,立於五土神位之左。引禮者唱:『鞠躬。拜,興;拜,興。平身。』會首以下皆鞠躬,拜、興,拜、興,平身。執事者取毛血瘞於坎中。引禮者引會首詣五土神位前,唱:『跪。』會首詣五土神位前,跪,舉盞。執壺者斟酒。引禮者唱:『三祭酒。』會首三次傾酒少許於地。訖,引禮者唱:『俯伏,興,平身。』執壺者詣五穀神位之右。引禮者引會首詣五穀神位前,唱:『跪。』會首詣五穀神位前,跪,舉盞。執壺者斟酒。引禮者唱:『三祭酒。』會首三次傾酒少許於地。訖,引禮者唱:『俯伏,興,平身。』引禮者唱:『詣讀祝位。』引禮者取祝立於讀祝位之左。會首詣讀祝位。引禮者唱:『跪。』會首跪。唱:『讀祝。』社祝跪讀祝文。訖,興,寘祝於案。引禮者唱:『俯伏,興,平身。』會首俯伏,興,平身。引禮者唱:『復位。』會首復位。引禮者唱:『鞠躬。拜,興;拜,興;平身。』會首以下皆鞠躬,拜、興,拜、興,平身。執事者徹祭品。社祝取祝文,焚瘞於坎所。禮畢,飲,行會飲讀誓文禮。祝文:『維某年某月某日,某府州縣某鄉某里某人等謹致祭於五土之神五穀之神曰:惟神參贊造化,發育萬物,凡我庶民,悉賴生植。時維仲春,東作方興,謹具牲醴,恭伸祈祭。伏願雨暘時若,五穀豐登,官賦足供,民食充裕。神其鑒之。尚饗。』
明·黃佐《泰泉鄉禮·卷五》載:「凡春秋二祭,當遵古人社祈年報賽之禮,務在精誠,不許扮神跳鬼,以為盛會,致使男女混雜。有司察其違者罪之。」
明·葉春及《惠安政書·卷五·鄉約篇》載:「凡春秋二祭,當遵古人祈年報賽之禮,務在精誠,不許裝神舞鬼,以為盛會,違者罪之。」
引自元時王子一所著雜劇《劉晨阮肇誤入桃源》第三折,全文為「時當春社,輪着我做牛王社會首。今日請得當村父老、沙三、王留等,都在我家賽社。豬羊已都宰下,與眾人燒一陌平安紙,就於瓜棚下散福,受胙飲酒。」
程莉莉. 杨慎与西南地区地理学(硕士论文). 2009年.
引自明·王懋德等修纂《金華府志》,載:「社日,四鄉各有社祭,以祀地谷之社。」
引自《中華全國風俗志·浙江·嚴州》轉引萬曆《嚴州府志》:「社日,各鄉為牲醴,祭社神以祈報,畢則飲福。」
清·西厓《談徵·言部·社夥》載:「今人看街坊雜戲,蓋南宋遺風也。宋之百姓皆以社名……夥者,《方言》『凡物盛而多也』,或作社火,言如火燃,一烘既過也。」
《直隸霍州志》載:「社祭夏秋兩舉,率多演劇為樂,隨其村落大小,隆殺有差,猶報嗇之遺也。」
《汾西縣誌》載:「歲時社祭,春祈秋報,率多演戲宰牲。隨其村落大小隆殺,大抵多失之儉。」
《荊州府志》載:「二月,社日,村民醵錢扮賽,街店市各坊建蘸演戲,每歲二月朔二,八月朔二皆然,即春祈秋報之意。」
《臨汾志》載:「鄉鎮立香火會,扮社火,演雜劇,招集販鬻,人甚便之。然男女聚視,識者恨焉。」
《重修台灣府志》載:「二月二日,各街社裏逐戶鳩金演戲,為當境土神慶壽,張燈結綵,無處不然,曰:『春祈福』。」
《噶瑪蘭廳志》載:「二日,各節衢里社鳩金演出劇,為當境土地慶壽,兼以祈年。」
引自《沃史》,全文為「又里社,有春祈秋報,自是古雅。惟多聚倡優,扮演雜劇,連日累夜,甚非美俗。且易啟事端,多耗財貨,所宜戒止。」
引自《懷仁縣新志》,全文為「然多斂資演戲,四時不絕,傷則廢業,蕩人心志,非美俗也,宜急變之。」
引自《光山縣誌》,全文為:「若夫戲劇之益,雖曰娛樂,然鄉人歷史知識大都自戲劇得來,如能加以改良,則於娛樂之中亦寓有社會教育之意焉。」
《六合縣誌》載:「二月,社日,自城市以及鄉村,各醵金具酒醴、雞豕以祀土神。」
《京山縣誌》載:「農家蒸米作糕祀土神,蓋春為祈谷,此為報賽也。」
《應山縣誌》載:「二月,春社,農家薄具酒牲祀土神。」
《武岡州志》載:「逢春社,家家采香藤熏燥,和臼杵碎和糯米粉調蒸,俗名社粑,以祀社神。」
《續修江陵縣誌》載:「荊楚於社日,以豬羊肉調和其飯,謂之社飯,以葫蘆盛之相遺於人,以敦故舊之情。」
《鳳凰廳志》載:「春社,各戶采蒿菜,雜糯米蒸熟,名曰社飯,祭社神及祖墓。」
《晃州廳志》載:「社日,必吃社飯,其飯用糯米,切麥蒿和臘肉片及豕脂蒸之,其味芬烈。用以祀社神,薦祖先,然後遍食家人,且為親鄰饋者,比之桑柘醉飲更增興趣。」
《來鳳縣誌》載:「切臘豚和糯米,蒿菜為飯,曰社飯,彼此饋遺。」
《芷江縣誌》載:「社日,農家煮社飯。其法,剪蒿葉和米,聶干肉其中,蒸熟薦於祖。然後遍食家人,且有為親鄰饋者。」
《羅田縣誌》載:「二月,賽社,十數家共之。二月社日,延巫祝祀神,禮畢歡飲,謂之社酒。」
《鍾祥縣誌》載:「上戊日為社會,農家於是日祈谷,招巫歌鼓迎神,祭有酒肉。」
《石首縣誌》載:「二月,朔日,里閭用金鼓迎社神,以祈豐年。」
《續修永定縣誌》載:「二月……社日,祀社神。農家醵錢宰牲,延巫道致禱,饒鼓宣闐,群相歡宴,名五穀會,蓋古仲春祈谷遺意。」
《黃州府志》載:「社斂市牲醴以祀土神,祀畢長少共飲,有近賜酺遺風焉。」
《武昌志》載:「社日,鄉人設牲醴以祀土神,少長咸集飲焉。」
《蘄縣誌》載:「春社,鄉民醵錢市牲醴,禮土神。祀畢群飲,盡興而罷,真有桑柘影斜,扶歸醉人之樂也。」
《黃岡縣誌》載:「社,斂錢市牲醴以祀土神,祀畢長少共飲焉,春秋各一次。」
《沔陽州志》載:「社日,村民醵錢,建蘸賽會,事竣聚飲,謂之飲福酒。家家扶得醉人歸,覺有煕嘷景象。」
《黔陽縣誌》載:「又有放風箏之戲,醫家謂小兒仰視,則口泄胎毒,理或然也。」
《崇陽縣誌》載:「社日,……初葬之塋,是日祭掃,俗雲『新墳不過社』。」
《黎城縣誌》載:「社日,以春分前後戊日為社,所造社酒、社糕,以祀社公、社母,土女多以是日走社。」
《潞安府志》載:「二月……社日,所造社酒、社糕,城中士女亦以此日走社。」
《清泉縣誌》載:「社日,官祀社稷,以祈谷。農人於立春後即禁戊不以金犯土,過社再閱一戊乃止,報土以祈年也。」
《鳳凰廳志》載:「社前戊誒禁止掃汲,名曰忌戒,不忌則雲傷農。」
《沅陵縣誌》載:「社前,值戊日禁止掃汲名曰『忌戊』,不忌則雲妨農。」
《雲陽縣誌》載:「社日,禁不動土,謂為五戊大社,民間無敢犯之者。閨房是日停針線,不作組紃,謂之忌日。」
見袁景瀾《春社》詩。全詩為「紫燕銜泥遍桑野,林鳩呼雨適戊社。醵錢疊鼓綠楊村,梓里人來集廟下。豚蹄果榼神筵充,巫祝投珓祈年豐,柘枝跳舞歡兒童。十家五家行挈隊,斜陽萬條遠隴翠。嘈嘈一片酣嬉聲,社酒治聾各霑醉。人影傾欹扶醉同,桃花攔路開春風。歸來茅屋春睡濃,催租無吏驚鄰翁。神錫民穀福無窮,一方血食酬神功。土偶能靈爵亦崇,田原麻麥青芄芄,香火年年拜社公。」見於《吳郡歲華紀麗》第61頁。
呂紅艷. 哈爾濱學院學報. 2006年5月, 第27卷 (第5期): 70–73.
胡樸安. 中华全国风俗志. 石家莊市: 河北人民出版社. 1986年. 11086·83.
壮族.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網站. [2012-08-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12-22).
仫佬族.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網站. [2012-08-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楊玉藩. 白族『春社』. 大理文化. 2001年, (第1期).
胡雪梅. 侗族赶春社花脸形象的“双性同体”解读. 百色學院學報. 2010年8月, 第23卷 (第4期): 56–60.
土地信俗展. 正報. 2023-02-10 [2023-0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3-25).
土地神 最親民. 正報. 2023-02-10 [2023-0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3-25).
賴旭貞. 春祈秋報—客家六堆的做福與完福祭祀之研究. 臺北市: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2008年. 536.211/8364.
六堆祈福. 中華民國客家委員會官方網站. [2012-09-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8-29).
彼岸と社日. お話歳時記. [2012-08-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0-19).
春社. 季語. [2012-08-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0-22).
腰憩いと土帝君 (PDF). 宜野灣市のトゥーティークー. [2012-08-09].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5-05-07).
引自《齊民要術·卷九·作𦵔藏生菜法第八十八》,載:「世人作葵𦵔不好,皆由葵大脆故也。𦵔菘,以社前二十日種之;葵,社前三十日種之。使葵至藏,皆欲生花乃佳耳。葵經十朝苦霜,乃采之。秫米為飯,令冷。取葵著瓮中,以向飯沃之。欲令色黃,煮小麥時時粣桑葛反之。 崔寔曰:『九月,作葵𦵔。其歲溫,即待十月。』」
引自明·徐光啟著《農政全書·卷十》,載:「秫、稌、石榴、松、百合、山藥、黃瓜、紫草、紅花、甘蔗、菱、早芝麻、雞頭、絲瓜兒(宜社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