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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派出機構。
主要領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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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 | 張永江 |
機構概況 | |
上訴法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業務上級機構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
組織上級機構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機構類型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派出機構 |
行政級別 | 正地廳級 |
授權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組織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
上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委員會 |
本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黨組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實際地址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建設路26號光明大廈 |
對外官網 | 兵團法院網 |
該院的前身是1954年10月組建成立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軍法處,當時該處在下屬10個師級單位設立了軍法處,行使刑事審判權。1956年8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軍法處改建為軍事法院,隸屬中國人民解放軍新疆軍區軍事法院,依法審理刑事案件以及部分民事案件,並擔負着改造、教育在押罪犯任務;原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軍法處即改為中國人民解放軍新疆軍區生產建設兵團軍事法院。1975年3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制被撤銷,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軍事法院被相應併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及所在的地區、自治州、市的中級人民法院,本院即被併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1]
1981年12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恢復建制。1983年11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及監獄管理等機構恢復建立,其中法院按三級設置,本院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三級法院均行使普通法院的審判權,死刑案件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覆核。 [1]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設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決定》,確立了兵團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律地位,並就其機構設置、監督關係、案件管轄、人事任免等問題作了原則性規定。根據該決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及各師中級人民法院的組成人員(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的任免,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按規定分別審批。自治區人大換屆後,兵團兩級法院組成人員均需要重新由自治區人大任命。兵團的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人員由兵團分院任免。[1]
2000年5月,兵團各級人民法院改五角星印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印章。2005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實施《關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法院案件管轄權問題的若干規定》,正式確定兵團分院作為高級人民法院的審級地位。[1]
根據2005年6月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法院案件管轄權問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05]4號),本院管轄兵團各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除死刑(含死緩)案件之外的二審案件,以及轄區內標的在1000萬元以上的一審案件,其判決和裁定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一級的判決和裁定。農業師中級人民法院行使地州一級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權限;墾區人民法院行使縣級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權限。本院業務上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監督指導,同時監督指導所屬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本院的黨政工作接受兵團黨委的領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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