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斤,舊時又異寫作觔[1],是東亞傳統度量衡中的質量單位,起源於中國,再傳到日本、朝鮮半島、越南、馬來半島等地。又稱司馬斤。現時多為傳統市場慣用。
中國古代有個官職叫「司馬」,司馬主要掌管軍事,其中因為糧秣管理需要秤重,於是「司馬」就和重量單位扯上關係。中國自周代開始有重量單位:斤、兩、錢、分,也稱為「司馬斤」、「司馬兩」等,計量的工具叫做「司馬秤」,這一標準也叫「司馬平制標識」。一司馬斤等於十六司馬兩,成語「半斤八兩」就是這麼來的。
不同時代、地區的斤實際質量有所變動,但與其他尺貫法單位的質量比例維持不變。一斤等於十六兩,一斤等於百分一擔,亦即十六兩或一百二十分之一石。晚清時開始英文通常根據馬來語寫成catty或kan[2]。
中國各地、各行業都有各自的斤、兩重量標準,並不統一,故經常造成混亂。
清朝採用營造尺、庫平兩。1斤約為596.816克,合16兩,即一兩約為37.301克。
清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制的《御製律呂正義》以及《御製數理精蘊》都定度量衡表,而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推行劃一度量衡章程四十條》,形成營造尺、庫平兩的標準化。
如今斤分為根據國際單位製的「公斤」(1公斤等於1000克)和民間使用的「市斤」(或根據地區而稱為「<地區>+斤」,如在台灣使用的「台斤」,日本過去使用的「日本斤」),常簡稱「斤」,而市斤的重量根據地區和年代的不同而不同,比較常見的包括中國大陸、金門和馬祖地區的500克,台灣和日本的600克,港澳以及東南亞的約605克。
現代的「斤」(市斤)按照各地使用習慣,與公制有如下換算:
北洋政府繼續沿用清朝營造尺庫平制的制度,即1斤約為596.816克。
1915年1月7日,北洋政府公佈《權度法》,規定除了原本的營造尺庫平制繼續沿用外,還額外並行萬國權度通制(即國際單位制)。
法定1斤等於500克,而16兩為1斤(即1兩等於31.25克)。
國民革命之後,取代北洋政府的國民政府以市用制取代營造尺庫平制,營造尺庫平制走入歷史。
1929年2月制定、1930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民國度量衡法》第五條所規定:
該法第六條規定:
這次度衡量改制後,這一歷史時期的文獻大多採用公制與市用制並行,市制後方用括號括起對應的公制重量。
例如,1944年9月19日晉綏邊區行政公署頒發的供給標準: 「口糧(每人每天):軍隊系統小米1斤8兩(750克)」;1945年1月新四軍浙東遊擊縱隊司令部規定的供給標準:每人每天「油5錢(15.625克)」,其中的斤、兩的定義都符合上述法規。
法定1斤等於500克,而10兩為1斤(即1兩等於50克)。而中藥計量仍襲舊制不變(即1斤為605克,而16兩為1斤)。
1959年6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佈《關於統一計量制度的命令》,保留市制,「市制原定十六兩為一斤,因為折算麻煩,應當一律改為十兩為一斤。」[3]
中華民國台灣稱台斤,所謂的台斤,其實就是清朝時全國各地所使用的「斤」。1895年,台灣割讓給日本,日本人推行公制,但台人仍然沿襲自己的習慣,繼續使用舊有的度量衡。當中國大陸也不再使用清朝的舊制時,台灣使用的舊制度量衡,就自然而然成為所謂的「台制」了。 1台斤為600克,等於16台兩,1台兩等於37.5克。
中華民國金門、馬祖地區至今仍實行上述《度量衡法》之規定:1市斤為500 公克,等於16市兩,1 市兩為31.25 公克。[4]
據原香港法例,1884年第廿二條,一斤為11⁄3常衡磅(即3斤等如4磅)。現時香港法律規定一斤等於一百分之一擔或者十六兩,即0.60478982 公斤[5]。
同樣,新加坡法律規定一斤為11⁄3常衡磅,等於十六兩,即0.6048 公斤[6]。馬來西亞因同是前英國殖民地,有相同的規定。
在日本,1斤等於600克,但幾乎不用。例外情況是現時用在吐司切片前的大塊麵包(食パン)計價的斤,據日本麵包公平交易協議會(日本パン公正取引協議会)的公正競爭規約,一斤只需在340克以上,故510克即可稱為1.5斤。[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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