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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英語:Run),是棒球運動中的一個名詞,指打者將投手投出的球擊出到界內,使跑者依序從一壘、二壘、三壘到本壘經過的方式稱為棒球的得分方式,一般每個打者完成此動作時皆算1分。
圖示說明 | ||
圖示 | 代表意思 | 可能情況 |
打者尚在打擊區 | 打者剛進入打擊區 | |
打者被投手三振 | ||
打者選到四壞球保送 | ||
打者上一壘 | 安打上壘 | |
犧牲觸擊 | ||
野手選擇 | ||
打者上二壘 | 安打上壘 | |
犧牲觸擊(較不可能) | ||
野手選擇 | ||
盜壘 | ||
打者上三壘 | 安打上壘 | |
犧牲觸擊(較不可能) | ||
野手選擇(較不可能) | ||
盜壘 | ||
打者回本壘 | 全壘打 | |
犧牲觸擊(較不可能) | ||
野手選擇(較不可能) | ||
盜壘(較不可能) |
如上五個圖即為跑者從一壘、二壘、三壘到本壘經過的方式稱為棒球的得分方式。
如果打者上壘後被換代跑,而代跑者回到本壘得分時,則記代跑者1得分。在一些外語的棒球影片中,因為翻譯者未必懂棒球,故偶有將「得分」(係指該"跑者"跑回本壘所得的分數)與「打點」(指該"打者"將壘上的跑壘員送回本壘,某些情況也可能是自己,詳見"全壘打"所得的分數)混淆的情況。
擊球員能打出跑完各壘回到本壘的球叫全壘打。多數全壘打球都從左或右外野飛出全壘打牆(因為那裏相較於中外野,離打擊區的距離較短)。裁判人員包括一名主裁判三名壘審和若干名記分員。主審負責使用規定手勢同時喊出「球」或「擊」。司壘裁判員判定安全(safe)和出局(out)。 1869年美國成立世界上第一個職業棒球隊。1871年美國成立全國職業棒攻方隊員擊球後跑完一、二、三壘,回到本壘得1分。如攻方隊員3人出局&無人跑回本壘,攻方得零分,攻方變成守方。[1] 以下有幾種情況在跑者得分時應該要注意計算方式:
打點的記錄 (棒球規則10-4章): 擊球員的安打、犧牲觸擊、高飛犧牲打或因內野球的出局,及野手選擇等,致使跑壘員得分,或在滿壘時因四死球;妨礙打擊及妨礙跑壘而致使擊球員成為跑壘員之故,使跑壘員給予本壘得分的記錄時,擊球員均給予打點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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