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韓民國徵兵制始於1950年代初期,韓國公民的兵役義務是18歲到40歲(戰時期到45歲)的男性公民,要求18歲至35歲的男性公民(拒絕或逃避徵兵者等到37歲)服義務役。女性公民則不受要求,但可自願加入。該制度以1948年《大韓民國憲法》第39條爲依據,徵兵工作由韓國國防部兵務廳負責。
役種
- 現役
- 預備役
- 補充役
- 兵役準備役(韓語:병역준비역/兵役準備役 byeongyeokjunbiyeok):現役、預備役、補充役、非第二國民役的兵役。 從兵役義務年齡開始的年齡開始編入。 17歲開始準備編入,18歲那年1月開始編入。 到2016年爲止被稱爲第一國民役(韓語:제일국민역/第一國民役 jeilgukminyeok),這與台灣兵役制度的接近役齡男子類似。
- 戰時勤勞役(韓語:전시근로역/戰時勤勞役 jeonsigeunroyeok):徵兵檢查中不能服現役或補充兵役,但戰時可以服軍事支援工作的兵役。到2016年爲止被稱爲第二國民役。(韓語:제이국민역/第二國民役 jeigukminyeok)在韓國國內被稱爲平時免役。
具體情況
基於國家安全及防範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朝鮮、北韓、北朝鮮)的需要,韓國對男性實行徵兵制。大韓民國國軍各軍種兵役長度為:陸軍21個月,海軍陸戰隊21個月,海軍23個月,空軍24個月。「因良心拒絕服役者」(Conscientious Objector)會被判刑監禁。對於身體檢查未合格者(包含精神異常者、患重大疾病者、殘疾人、紋身超過全身皮膚三分之一以上面積者,身高或體重過高及過低者)、體育(奧運會獎牌、亞運會金牌)或學業成績有特殊表現者、取得國外永久居留權且未在國內停留超過一年者、從事特殊職業(如神職人員)者、高學歷或僅有小學文化水平者,被剝奪政治權利者以及到達適役年齡但需承擔三人及以上生活費用者可免除兵役;目前大韓民國政府正在研究縮短兵役長度的方案。
但有些情況是如果家中獨生子是有可能豁免兵役,韓國男演員李炳憲是其中1個例子。
韓國兵役法規定,凡是20到30歲的男性公民經兵役體檢合格均服從國家兵役制度,最晚在滿28歲(如是碩士研究生:29歲)服役,任何人不得違抗。根據體檢結果、兵役、服役期限的不同,現今韓國分五種服役制度:
- 5級:得過嚴重疾病但可獨立生活者,需接受短期軍事理論培訓。
- 4級:身體較健康,可嘗試4週的簡單軍事訓練,然後替代役服務。
- 1級-3級:需服役21個月(陸軍),是基本現役。
兵役義務年齡
年齡標準爲○○歲那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 平時兵役義務對象年齡
- ■: 戰時兵役義務對象年齡
- 徵兵檢查及入營義務:徵兵檢查及入營義務:指通過徵兵檢查和徵兵入伍的義務。從該年齡開始的年齡到結束的年齡被稱爲"徵兵義務的年齡"。
年齡 | 兵役義務 | 徵兵檢查及入營義務 | 役種 | 備考 |
---|---|---|---|---|
17歲以下 | 兵務廳在第二年從行政自治部接收被編入兵役準備役者(男性17歲)的居民登記電子數據,並將該電子數據傳送給地方兵務廳。 | |||
18歲 | 平時的兵役義務對象 | 沒有,但可以自願入營。 | 編入兵役準備役。 自願入伍的現役兵入伍者在入伍後,在志願兵體檢中被判定爲不合格時,可以免除戰時勞務或兵役。 根據殘疾人登記制度登記殘疾人將被戰時勞動役或免除兵役注1。 |
1.20歲起根據《民防基本法》編成民防隊的對象年齡。 2.作爲現役兵服役期間逃逸時,陸海空軍參謀總長下達復職命令的對象。 3.免除徵兵檢查及入伍義務年齡(38歲~40歲,戰時38歲~45歲)的預備役、實役服役結束的補充役在戰時可能會根據預備軍法編成預備軍。 |
19~35歲 | 在所有兵役義務者的徵兵檢查和徵兵檢查中,合格判定者(現役入伍對象和補充役召集對象)都有入伍義務。 | 1.按照徵兵檢查結果(兵役處分)執行(現役入伍對象、補充役、戰時、免除兵役)。 2.現役服役到義務服役期間時編入預備役。 4.從2020年10月開始,代替役對象將被編入代替役。 | ||
36~37歲 | 1.平時一般兵役義務者無徵兵檢查和入伍義務。 2.平時有兵役法違反者、國外滯留者等徵兵檢查義務,作爲他們的補充役處理時有召集社會服務要員的義務。 3.戰時有義務對所有兵役義務者進行徵兵檢查和現役入伍。 |
1.與上述相同。 2. 違反兵役法者或國外滯留者等根據徵兵檢查結果編入補充役或戰時勞動役或免除兵役。 | ||
38~40歲 | 在任何情況下均無徵兵檢查及入伍義務。 | 與上述相同。 | ||
41~45歲 | 1.平時服兵役的義務終止 2.戰時服兵役的義務延長 |
平時現役、預備役及補充役的兵、戰時勤勞役的免役注2。 | 根據預備軍法,戰時完成預備役、實役服役的補充役有可能編入預備軍。 | |
46歲以上 | 平時及戰時兵役義務的終止,因此免役現役、預備役及補充役的兵、戰時勤務員注2。 | 戰時民防衛隊編制對象延長至50歲。 | ||
注1:部分殘疾人(輕度殘疾人)、滿19週歲的年紀,殘疾人的殘疾狀態發生變化或出現返還殘疾人登記證事由時,應接受徵兵檢查。 注2:軍官、下士官按照軍隊人事法規定的階級年齡退休年齡,在達到他們年齡退休年齡時退役。 |
雙重國籍
具雙重國籍的男子,在他們年滿18歲那年的3月31日前,必須選擇單一的國籍。如果放棄韓國國籍,他們無需履行服兵役的義務,但是如果他們沒有作出選擇,則假設他們仍然持有韓國國籍[1]。曾有多宗案例,在美國出生的韓國人,在不知自己擁有韓國國籍的情況下到訪韓國,於入境時被攔截,及後被強迫送到服役[2]。值得一提的是,棄韓國國籍之後,該男子於40歲前都不符合申請F系列工作簽證的資格。
爭議
國際勞工組織雖然將純軍事性質的兵役剔除於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之外[3],但是非軍事的兵役則被認定為違反公約[4]。據國際勞工組織,要求被評定為4級的人士,在低於市場工資的條件下,當社會服務要員(사회복무요원),是一種強迫勞動[3]。
參考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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