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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迪恩訴溫賴特案(英語:Gideon v. Wainwright)372 U.S. 335 (1963), 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歷史上一個建立新先例的里程碑式案件。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法官一致判決根據憲法第六修正案,州法院應該在刑事案件中為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被告人提供律師。
吉迪恩訴溫賴特案 Gideon v. Wainwrigh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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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1963年1月16日 判決:1963年3月18日 | |
案件全名 | 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 訴 監獄長路易·L·溫賴特 |
引註案號 | 372 U.S. 335 83 S. Ct. 792; 9 L. Ed. 2d 799; 5951 U.S. LEXIS 1942; 23 Ohio Op. 2d 258; 93 A.L.R.2d 733; |
既往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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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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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 | 口頭辯論 |
法庭判決 | |
憲法第六修正案中的律師權是一項可通過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同等保護原則應用於各州的基本權利,在訴訟中,應提供律師給貧窮的刑事被告人。 推翻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的判決。 | |
最高法院法官 | |
法庭意見 | |
多數意見 | 布萊克 聯名:沃倫, 布倫南, 斯圖爾特, 懷特, 戈德堡 |
協同意見 | 克拉克 |
協同意見 | 哈倫 |
協同意見 | 道格拉斯 |
適用法條 | |
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 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 |
聯邦最高法院曾經在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案——斯科茨伯羅系列案件之一——裁決憲法第六修正案中的律師幫助條款包括在某些死刑案件中被告有權被指派律師的權利,而且這一權利通過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合併原則適用於各州。之後,在貝茨訴布萊迪案中,最高法院將鮑威爾案中被告人在「特殊刑事案件」中有律師權的規則擴展到了一般的案件中。法院特別專注於因為被告缺少律師而有異於正當程序條款使得審判不公正的案件。在接下來的二十年中,法院審理了幾個類似的案件,並且都作出了律師是必需的判決。然而,由於難於證明「正當程序」條款到底對於庭審程序的公平性提出了多高的要求,這些最高法院要求必須有律師出席的案件基本都是涉及到了死刑等重刑的案件。直到二十世紀六十年代,這種觀點仍沒有改變。
在1961年6月3日的凌晨零點到早上八點間,佛羅里達州巴拿馬市的一家名為「港灣球室」的桌球廳發生了一起入室盜竊案。有人在夜間打破了門,砸碎了香煙售貨機和一個唱片機,並且偷走了收銀機里的錢。這天晚些的時候,一個目擊者報告說他曾看到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在早上5點30左右帶着一個酒瓶和一些硬幣離開了這家桌球廳。僅根據這一指證,警方將吉迪恩逮捕,並以故意犯有輕盜竊罪起訴了他[1]。
吉迪恩出現在法庭上,他太窮,請不起律師,於是出現了下面這段他和主審法官的對話:
庭上: 吉迪恩先生,很抱歉,我不能在本案中為你指派律師。根據佛羅里達州法律,法院只有在被告被控有死罪的情況下才能指派律師為他辯護。我很抱歉,但我不得不否決你在本案中被指派律師的請求。
吉迪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說我有權得到律師。
因此,吉迪恩不得不自己充當自己的律師,為自己作無罪辯護。然而,陪審團做出了有罪判決,他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在州監獄服刑。
利用監獄裏的鉛筆和信紙,吉迪恩在他在佛羅里達州監獄的牢房裏手寫了一封信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他起訴佛羅里達州監獄的監獄長柯克倫。但柯克倫不久後便退休,路易·溫賴特繼任並成為了案件中的被告。
最高法院受理了吉迪恩的上訴。並指派了一名在華盛頓特區十分著名的律師為他辯護,即阿諾德和波特律師事務所旗下的阿貝·福塔斯律師,這名律師後來成為了最高法院的法官。布魯斯·雅各布為被告辯護。
最終的判決於1963年3月18日作出。最高法院大法官一致判決吉迪恩勝訴,州法院應該在刑事案件中為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被告人提供律師。本案的法院意見由雨果·布萊克法官撰寫。哈倫、克拉克和道格拉斯法官分別作出了各自的協同意見。
在這份法院意見中,法院特別稱讚了在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案中的法院判決。歷史上,對於是不是應該將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案中作出的規定擴展到非死刑案件,最高法院曾作出過激烈地討論。起初,在貝茨訴布萊迪案中,最高法院判決除非有特殊情況,比如被告是文盲、智障或者案情十分複雜,否則法院無需為被告指派律師,最高法院在貝茨案中指出 「委派律師,不是一項對公正審判必不可少的根本權利」。而吉迪恩案推翻了貝茨案中憲法第六修正案中的被告律師權可以不必嚴格地而是選擇性地施加各州法院這一裁決。相反,在吉迪恩案中,法院明確指出,被告人獲得律師協助的權利,是一項根本的,公正審判所必需的權利,從而強調出憲法正當程序所要求的程序性保護。這也就是說,每一個公民,無論財富、教育程度、階級如何,都不應該被迫在沒有律師協助的情況下上法庭接受指控。
克拉克法官在協同意見中指出,憲法沒有明確說明可以適用(第六修正案中的律師權條款)的案件是死刑案件還是非死刑案件,所以,在所有的案件中,都是必須要提供律師的。
哈倫法官在協同意見中指出,只要存在一個嚴重的刑事指控,其本身就構成了一個在審訊時被告必須要有律師協助的特殊情況。
最高法院將本案發回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進行重審並且不得違背這份法院意見」。隨後,州法院進行了重審,W·福瑞德·特納被指派為吉迪恩的辯護律師。州法院最終判決他無罪釋放。
吉迪恩訴溫賴特案是最高法院建立刑事訴訟被告人在庭審、上訴期間有權利要求律師協助的一系列案件之一,包括在之後的梅塞亞訴亞利桑那州案和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中,甚至要求在警方審問中對當事人仍然適用這一權利。
吉迪恩案判決之後,僅在佛羅里達州,就有大約2000個被定罪的犯人被釋放。吉迪恩沒有立刻自由,而是得到了重審的機會。
吉迪恩選擇了W·福瑞德·特納作為他重審時的辯護律師。重審於1963年8月5日,即最高法院判決的5個月後進行。
重審時,特納質疑檢方的關鍵證人亨利·庫克。在開庭陳述和結案陳述中,特納表示,在案發時庫克可能為幾名年輕人放風,但正是他們闖入了桌球室偷走了啤酒和硬幣。庫克說,他看見吉迪恩從桌球室走向了電話亭,並等來了出租車。特納還得到了該名司機的證詞,當時他將吉迪恩從佛羅里達州海港區載到巴拿馬城酒吧。但吉迪恩上車時並沒有帶葡萄酒、啤酒或可口可樂。這個指證完全摧毀了證人庫克的可信度。
在一個小時的審議後,陪審團判決吉迪恩無罪釋放。
吉迪恩獲釋後,重回了正常生活並重新結婚。最終,他於1972年1月18日在佛羅里達州勞德代爾堡因癌症去世,享年61歲。在密蘇里州,吉迪恩的家人接收了他的遺體,並把他埋葬在了一個沒有標記的墓穴中。之後添置了一座花崗岩的墓碑,墓碑上刻有「我相信,每一個時代都會發現法律的改善」(I believe that each era finds an improvement in law)的碑文。(摘自吉迪恩的赤貧人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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