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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英文譯名:Urban Road),依照《市區道路條例》明文指出,是作為台灣各直轄市、都市計劃區或人口集居區域內各道路統稱[1]。因其定義之廣泛性,故有可能同時與公路或產業道路系統重疊。市區道路由各直轄市政府或鄉、鎮公所進行養護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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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一般有路名的設置,分為等,少數地區有大道(大於路)、(小於弄)的層級,部分地區對市區道路有分的設計。台灣常見的道路命名來源有本地或中國大陸地名(如龍江路松江路)、歷史人物(如中正路羅斯福路)、四維八德(如忠孝東路和平東路)等等。

主要道路

主要道路英文名稱為Arterial road,根據交通工程規範(原交通工程手冊),主幹道被佈置為市區道路的主幹,並且應該被設計為提供最廣泛的交通服務。

雖然主幹道的設計因地區,城市而異,但它們具有許多共同的設計特徵。例如,在許多城市,路線被佈置在城區周圍(通常被稱為環線),或是分散式網格。許多城市還將幹線道路分為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

主幹道路的寬度可以從四個車道到十個或更多,由於道路路廊的佈局和道路走向連續性,下水道,水管,管道和其他基礎設施被放置在路基下方或旁邊。例如主要道路之中央分隔島寬度被縮減,以挪出空間增設2個車道,並把路燈與交通訊號電線埋設在分隔島下方。

由於道路的高交通量特徵,以及大量的連續路口與經常發生的號誌管制,通行速度限制通常在40到70公里/小時之間,速限取決於周圍開發的使用密度。

快速道路

市區快速道路又稱為「都市快速道路」(英語:Urban Expressway),設計時速60~100公里。

第一條市區快速道路為台北市水源快速道路,於1980年通車。後陸續完成諸多高架道路,工程技術日漸成熟,內政部於2005年建立快速道路法規標準。

依內政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之快速道路:指出入口施以完全或部分管制,供穿越都市之通過性交通及都市內通過性交通之主要幹線道路。

市區快速道路,一般由所在之縣市政府養護,道路等級歸類為一般道路,近年來,因各地方政府自建快捷道路甚為積極,故快速道路分類越來越廣泛。

參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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