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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臺灣高等法院,簡稱高等法院、臺高院、高本院或高院,院本部位於臺灣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是中華民國的二級普通法院之一,組織上直屬司法院,審級上則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設有臺南、臺中、花蓮、高雄4所分院。行政法院即個別設立在台北、台中、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Taiwan High Cour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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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 | 1945年 |
司法管轄權 | 宜蘭縣 基隆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新竹縣 新竹市 |
所在地 | 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司法大廈) 刑事庭大廈: 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 民事庭大廈: 台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3號 寶慶院區: 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27號 貴陽院區: 臺北市萬華區貴陽街二段26號(台灣銀行萬華分行樓上) |
所在國 | 中華民國(臺灣) |
經緯度 | 25.0379496°N 121.5121027°E |
設立法源 | 法院組織法 |
上訴法院 | 最高法院 |
法官人數 | 188人(2015年)[1] |
網址 | tph |
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 |
現任 | 高金枝 |
首長上任時間 | 2023年1月16日 |
今日臺灣高等法院的前身應追溯至日治時期,1895年日本取得台灣,其後不久開始着手將西方司法制度引入台灣。台灣總督府於同年10月7日以軍事命令發佈《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設臺灣總督府法院一座於台北,並於台灣各地置支部共11個;然由於依該《職制》審判僅一審且為終審,臺灣總督府法院僅是台北地區的最高審判機關,並無高等法院之設。
日本本土前此雖亦曾有名為「臨時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審判機關,但當時係以「裁判所」稱法院,上開命令使用「法院」而不以日本本土慣用之「裁判所」以稱呼審判機關,乃是因為當時台灣實行軍政,統治者又不願逕以「軍事法庭」為名,因此另外援引「法院」一詞代之,並沿用至日治終了以迄現今,因此台灣審判機關意外地早就以「法院」為名,與同樣繼承歐陸及日本而其後由國府帶入的中國審判系統正好相同。
任別 | 姓名 | 上任 | 卸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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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 | |||
1 | 楊鵬 | 34年11月 | 37年1月 |
2 | 葛之覃 | 37年1月 | 39年5月 |
3 | 史延程 | 39年5月 | 47年9月 |
4 | 李學燈 | 47年9月 | 51年10月 |
5 | 孫德耕 | 51年10月 | 59年8月 |
6 | 錢國成 | 59年8月 | 61年8月 |
7 | 周旋冠 | 61年8月 | 67年9月 |
8 | 洪壽南 | 67年9月 | 68年6月 |
9 | 褚劍鴻 | 68年6月 | 76年5月16日 |
10 | 羅萃儒 | 76年5月16日 | 79年9月17日 |
11 | 葛義才 | 79年9月17日 | 82年2月27日 |
12 | 柴啟宸 | 82年2月27日 | 84年1月21日 |
13 | 廖茂榮代理 | 84年1月21日 | 84年4月27日 |
14 | 鍾曜唐 | 84年4月27日 | 86年12月18日 |
15 | 楊仁壽 | 86年12月18日 | 88年3月12日 |
16 | 吳啟賓 | 88年3月15日 | 90年9月24日 |
17 | 曾有田 | 90年9月24日 | 92年10月1日 |
18 | 蔡秀雄代理 | 92年10月1日 | 92年11月3日 |
19 | 張信雄 | 92年11月3日 | 97年1月22日 |
20 | 黃水通 | 97年1月22日 | 99年8月2日 |
21 | 張耀彩代理 | 99年8月2日 | 99年10月28日 |
22 | 楊鼎章 | 99年10月28日 | 101年2月16日 |
23 | 陳晴教代理 | 101年2月16日 | 101年3月30日 |
24 | 陳宗鎮 | 101年3月30日 | 103年1月22日 |
25 | 石木欽 | 103年1月22日 | 106年12月20日 |
26 | 李彥文 | 106年12月20日 | 112年1月16日 |
27 | 高金枝 | 112年1月16日 | 現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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