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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檢察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清光緒33年制定大理院官制,將原有之大理寺改為大理院,為中國當時的最高終審機關,同時另置總檢察廳與之對立,相當於今日檢察署。
1925年國民政府於廣東省成立,設大理院,並成立大理院總檢察廳。1928年10月25日,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後公佈《最高法院組織暫行條例》,依該條例第六條規定,最高法院置首席檢察官一員、檢察官五員。1928年11月17日公佈《最高法院組織法》,依該法第六條規定,最高法院配置最高法院檢察署。1935年7月1日《最高法院組織法》修正後,規定最高法院設檢察署設置檢察官若干人,其中一人為檢察長。
檢察署此時在審級上與最高法院同列於第三審地位,但行政系統上隸屬行政院司法行政部(今法務部),最高法院則隸屬司法院。1980年7月1日,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後,正式實施「審檢分隸」,原司法行政部的最高法院檢察署與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其轄下各級檢察署隸屬法務部,原司法行政部的臺灣高等法院及以下各級法院改隸司法院。[1]。
2018年5月25日,為落實審檢分立,全國各級檢察署正式摘除「法院」二字。最高法院檢察署更名為「最高檢察署」[2]。
最高檢察署為全國最高檢察機關,依照《法院組織法》及《檢察署處務規程》辦理第三級審檢察事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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