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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去中國大陸的旅行證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俗稱台胞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根據《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頒發給台灣居民[註 1]來往中國大陸的通行證件,憑該證件可免簽註直接入境中國大陸[1],在證件有效期內持證人可以在中國大陸不限目的作無限期停留。
台胞證除了可以作為通行證件出入中國大陸,同時也是持證人在中國大陸的身份證件,憑該證可以在政府部門、銀行、電信運營商等機構辦理業務,也可以用於火車、飛機等需要實名乘坐的境內交通工具,同樣作為身份證件的台灣居民居住證雖然也可以實現上述功能,但該證並非通行證件,不能用於出入中國大陸[2]。
據統計,自1992年5月啟用至2019年,已累計為1,160餘萬台胞簽發2,300餘萬本(張)台胞證[3]。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台海兩岸同屬中華民國政府統治,往來之間不需持有特殊證件。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國大陸宣告成立後,已遷至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宣佈停止台灣對大陸的一切形式的通商﹑通航和通郵,之後中斷交流近40年,台灣居民無法前往中國大陸地區。1979年元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表《告台灣同胞書》,倡議通過商談結束台灣海峽軍事對峙狀態,推動兩岸民眾自由往來。其後,繞道回中國大陸探親的台灣居民、以及到大陸港口避風的台灣漁民逐漸增多[4]。
1987年,鄧小平建議到訪的美籍華人陳香梅向蔣經國政府提出允許台灣居民到大陸探親,陳香梅到台灣後轉告蔣經國,蔣經國回復可以考慮[5]。1987年4月,退伍老兵何文德等人自發組織了外省人返鄉探親促進會,要求返鄉探親。1987年7月15日,台灣省戒嚴令正式解除[6]。1987年9月16日,蔣經國在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宣佈將開放大陸探親。1987年10月14日,國民黨中常會通過了有關探親的決議案,同日中國國務院表示「歡迎台灣同胞到祖國大陸探親旅遊」。10月15日,時任行政院院長俞國華在行政院院會正式宣佈,開放台灣居民赴中國大陸探親[7][8],《台灣地區民眾赴大陸探親辦法》通過,允許除現役軍人及現任公職人員外,凡在大陸有親屬的民眾皆可以赴大陸探親,一年可有一次,一次3個月,並宣佈該辦法自12月開始實施。10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台灣同胞來祖國大陸探親旅遊接待辦法的通知》發佈,其中規定「台灣同胞回祖國大陸探親旅遊,須申請辦理旅行證件。在香港地區,由中國外交部駐香港簽證辦事處辦理,或由香港中國旅行社代辦;在美國,日本或其他國家,由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旅行證件[9]。」[10]
從1987年11月3日起,香港中國旅行社開始簽發《台灣同胞旅行證明》。下列口岸不簽發《旅行證明》:深圳、拱北、文錦渡、蛇口、沙頭角、灣仔、中山、九洲。對逕自到達上述口岸的,應勸其回香港中國旅行社辦理。從11月20日起,對從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乘船直接到達沿海地方口岸(正式批准的台輪停泊點)的台灣同胞,由邊防工作站受理申請,報上級邊防部門批准簽發《旅行證明》。對來中國大陸探親、旅遊的台灣同胞,凡能確認其台灣同胞身份並持有返回香港或國外的有效證件者,即可簽發《旅行證明》。《旅行證明》有效期應嚴格控制在台灣同胞的外國或香港入境簽證或許可證的有效期內,一般不超過3個月。簽發《旅行證明》,每張收取手續費人民幣10元或等價外幣。[11]
自開辦台灣經日本那霸至上海和廈門航線後,有關邊防檢查站簽發台胞入出境證件數量增加。為適應工作需要,特印製另一版《台灣同胞旅行證明》,由口岸邊防檢查站簽發,於1988年10月31日啟用。該證件與公安部委託香港中國旅行社代辦簽發的《旅行證明》效用相同,在有效期內,經入境口岸邊防檢查站查驗並加蓋驗訖章後,即是台胞入出境和中國大陸旅行的身份證明,可從中國大陸對外開放的口岸入境、出境。為了便於鑑別真偽,新印製的《旅行證明》在證件號碼前印有漢語拼音字母「B」,在內頁下半部中折線右起第一列花紋、自下沿向上14毫米處及65毫米處分別設有暗記,可用放大鏡鑑別。[12]
1992年5月1日,91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正式啟用,證件分為一次性入出境有效和5年有效兩種[13],證件號碼為11位,由10位數字和1位字母或兩位數字組成。1998年5月1日,97(港澳)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正式啟用,新版提高了防偽性能和使用效率,證件號碼格式未變。
自2004年11月15日起,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陸續啟用新版一次有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97版)及台灣居民來往大陸簽注(2003版)、台灣居民居留簽注(2003版)。福建省以及其他經授權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5年有效台胞證(97版),並附發來往大陸簽注(2003版)、居留簽注(2003版);外交部駐香港、澳門特派員公署領事部、香港、澳門中國旅行社仍繼續簽發5年有效台胞證(97港澳版)以及3個月一次入出境有效簽注(97版);駐外使、領館、處仍繼續簽發一次入出境有效簽注(97版)。台灣居民臨時來大陸停留1年(含)以下,可根據申請人需要簽發3個月、1年一次或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注,無需再辦理居留手續。台灣居民在大陸居留1年以上,根據申請人需要簽發1年以上、5年以下居留簽注。台灣居民憑居留簽注在大陸居留和入出境,無需再辦理來往大陸簽注。[14]
自2008年9月25日起,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調整5年有效通行證號碼編排規則,台胞證號碼實行「一人一號、終身不變」,保留通行證號碼中前8位台胞終身號碼,將通行證號碼中易發生變化的項目調整到其他位置。今後,通行證號碼採用新編排規則,台灣同胞因證件有效期屆滿、簽注頁即將用完或者遺失等申請補發、換發通行證,通行證號碼將不再變動,便於台灣同胞在中國大陸工作、學習、生活以及從事金融、投資註冊、購置物業等活動。同時台灣同胞現持有的通行證,在有效期內可以繼續使用。[15]
2015年6月14日,李克強簽署第661號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的決定》。根據《決定》,自7月1日起,台灣居民憑有效通行證即可經開放口岸來往中國大陸並在中國大陸停留、居留,無需辦理簽注。《決定》亦適用於經由外國前往中國大陸的台胞。據此,中國駐外使領館自7月1日起將不再辦理通行證簽注業務。[16]
2020年9月20日,最後一批本式台胞證有效期限截止,所有持本式台胞證的台灣居民須換領電子卡式台胞證或一次有效台胞證來往大陸[17]。
2014年5月8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正式向香港中旅集團證件業務部下達了通行證電子化改版任務,港中旅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改版方案,確保改版工作有序進行,並順利達到公安部要求。[18]
為進一步便利台灣居民來往中國大陸及在中國大陸居留、生活,提高證件防偽性能,公安部決定試點啟用2015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福建省公安廳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託的港澳地區辦證服務單位於2015年7月6日起試點受理2015版通行證的申請,同時停止受理現行本式台胞證的申請,收費標準不變。同時,台胞證於2015年7月1日起改為免簽注。新證不再保留簽注區,邊檢機關查驗後不加蓋驗訖章。新證啟用後,仍在有效期內的本式通行證可以繼續使用。台灣居民曾持有的舊證證件號碼為8位的,換領的新證證件號碼與其舊證一致;曾持有的舊證證件號碼超過8位的,換領的新證證件號碼與其舊證證件號碼前8位一致。[19]自2015年9月21日起,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開始受理在中國大陸的台灣居民補發、換發2015版通行證的申請,同時停止簽發現行本式通行證。[20]
2015年7月6日起於福建省試行電子卡式台胞證,福建省簽發的首張電子台胞證由中國生產黨榮譽主席盧月香取得[21]。
2017年6月19日,國台辦主任張志軍在出席海峽論壇「台灣青年座談會」時表示,預定年底前推出「二代台胞卡」,台胞證號碼將達18位數,與中國大陸身份證號碼統一。相關部門考慮兩種方式:一是將現有台胞證號加上出生年月日,再配上專屬辨識台灣同胞的兩位數;二是台灣身份證號加上台胞證號,並在前頭配上專屬辨識台灣同胞的一位數。一旦「二代台胞卡」投入使用,台胞搭乘高鐵時刷台胞證就可直接進站[22]。(2018年8月16日又宣佈改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23])
2023年11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宣佈出台面向台胞的十項出入境政策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措施明確,實行台胞證「網上辦」「口岸辦」「集中辦」,提供更便捷、更豐富的辦證方式。[24]
長期台胞證分兩種樣式:卡式(電子式)和本式。其中本式大小如同護照,內有32頁,而卡式大小則與信用卡相當,設計類似於新版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但顏色主色調為黃色,且防偽特徵及花紋與新版港澳通行證相似(正面均有長城水印及五角星)。短期台胞證設計與本式台胞證相仿。
電子卡式台胞證於2015年起發行。電子卡式台胞證為參照國際民航組織標準設計製作的卡式證件,內嵌非接觸式集成電路晶片,採用多項物理防偽和數字安全技術。正面打印持證人照片、姓名、出生日期、性別等個人資料以及有效期限、簽發機關、簽發地點、證件號碼、簽發次數等證件簽發管理信息,覆全息防偽膜;背面打印持證人在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上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及證件機讀碼,持證人曾經持有台胞證的打印曾持證加注。[1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佈的電子台胞證樣本,電子台胞證大小與信用卡相當,正面列出持證者中英文姓名,取消簽注區、職業欄、現住址,將「簽發日期」和「有效期至」合併為「有效期限」,背面則增加持證人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體姓名及號碼,卡正面另用英文寫出"THIS CARD IS INTENDED FOR ITS HOLDER TO TRAVEL TO THE MAINLAND OF CHINA",意為「此證件可使持證人入境中國大陸」,以確保海外登機不會受到阻礙。電子台胞證自2015年7月6日於福建先行試辦;試點期間,由福建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委託的港澳地區辦證單位受理電子台胞證申請,同時停止受理現行紙本台胞證申請。[25][26]
與此前啟用的新版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與往來港澳通行證一樣,卡式台胞證正面的左側為通行證持有者的照片,右側有縮微打印。通行證採用雙色熒光防偽設計。除此以外,通行證還包含以下資料內容:
卡式台胞證背面顯示其他信息,其所包含的內容如下:
本式台胞證於1997年起發行。封面為草綠色,規格為125×88mm;封二為持證人資料頁,在紫光燈下,資料頁左上方可見綠色花團圖案;封三為注意事項及簽名頁,在正下方印有「T」與8位號碼組成證件號;第1頁為請求詞和簽發機關頁,第2頁-28頁為簽注頁,第29頁-32頁為備註頁;裝訂線為白色滌綸線,不鎖頭;持證人照片及資料由激光打印機打印,轉印膜使用97版護照轉印膜的材料,規格為125×85mm;在紫光燈下,第1頁-32頁正上方可見綠色花團圖案,正下方可見綠色頁碼。[27]
本式台胞證與一般護照所有欄位類似,但差別在多了一項職業欄,該職業欄可以自由填寫但下發時會從內定的職稱表上選一相近的印上,若沒有填寫則會以「無業人員」發出。若是經港台旅行社業者代辦台胞證,可以要求自己所要填的職業,但通常旅行社業者不會主動告知詢問,而傾向直接以「無業人員」去代辦。新版電子台胞證取消了職業欄。[28]
職業欄能填寫的職業代稱表如下:[29]
代碼 | 職稱 | 代碼 | 職稱 |
---|---|---|---|
1 | 財會人員 | 13 | 宗教人士 |
2 | 企管人員 | 14 | 軍人 |
3 | 公務人員 | 15 | 律師 |
4 | 技術人員 | 16 | 農林漁牧 |
5 | 工人 | 17 | 社會工作者 |
6 | 服務業人員 | 18 | 新聞工作者 |
7 | 醫療人員 | 19 | 職員 |
8 | 科研人員 | 20 | 自由職業者 |
9 | 文化工作者 | 21 | 學生 |
10 | 教育人員 | 22 | 退休人員 |
11 | 商人 | 23 | 司法人員 |
12 | 體育人員 | 24 | 警務人員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的公告[30],未持有效出入境證件(包括:從未申辦「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原紙本證件已逾期)直抵口岸的台灣民眾,可以在設有辦證機構的口岸,申請辦理紙本的「一次有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3個月一次有效)。另當局也有公告[31],台灣民眾未持有效出入境證件抵達入境口岸的,可向主管部門委託的43個城市的口岸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一次出入境有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並可在中國大陸停留最多三個月。[32]
自1992年5月啟用,台胞證號碼由10位阿拉伯數字和帶括號的2位阿拉伯數字或1位英文字母組成。其中前8位數字為終身號碼,緊接着的2位數為證件版本號,代表領證次數,而括號內的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數字則是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託的簽發機關的代碼,主要委託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A)、香港中國旅行社(B)、外交部駐澳門特派員公署(C)、澳門中國旅行社(D),由廣東省公安廳簽發;其他簽發地由上海市公安局(31)、江蘇省公安廳(32)、福建省公安廳(35)簽發。代表簽發機關的兩位數字與大陸居民身份證首兩位數字的規則定義相同。
自2006年5月19日起,福建、江蘇和上海等行政區公安機關簽發的5年有效台胞證,取消了簽發機關代碼並保留了簽發次數項目;而香港、澳門地區辦證單位簽發的台胞證號碼未作調整[33]。
自2008年9月25日起,台胞證號碼實行「一人一號、終身不變」,資料頁上的「號碼」欄為8位終身號碼;多次來往大陸簽注和長期居留簽註上的「通行證號碼」欄仍然為10位號碼,前8位為終身號碼,緊接2位領證次數,相當於無簽發機關代碼的舊版台胞證號碼。
2015版台胞證機讀碼順序標識(第一行) | (第二行) | ||||||
---|---|---|---|---|---|---|---|
位數 | 字段 | 格式 | 說明 | 位數 | 字段 | 格式 | 說明 |
1-2 | 證件標識 | CT | 表示2015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 1-16 | 中文姓名 | 16位拉丁字母 | 持證人姓名的GBK漢字內碼字母轉換 |
3-10 | 通行證號碼 | 8位數字 | 與正面視讀區證件號碼一致 | 17 | 姓名棄字數 | 1位拉丁字母 | 本行1-16位捨棄漢字數(A-Z代表0-25) |
11 | 分隔符 | < | 不適用 | 18 | 姓名棄字數 | 1位拉丁字母 | 第三行1-26位捨棄漢字數(A-Z代表0-25) |
12 | 校驗位 | 1位數字 | 本行3-11位校驗碼 | 19 | 出生世紀 | 1位拉丁字母 | 持證人出生世紀(A-C代表19-21世紀) |
13-14 | 簽發次數 | 2位數字 | 與正面視讀區簽發次數一致 | 20-29 | 身份證號碼 | 10位字母數字 | 持證人身份證號碼 |
15 | 校驗位 | 1位數字 | 本行13-14位校驗碼 | 30 | 校驗位 | 1位數字 | 第一行3-22位、24-30位、第二行20-29位總校驗碼 |
16-21 | 有效期 | YYMMDD | 證件有效期截止日 | (第三行) | |||
22 | 校驗位 | 1位數字 | 本行16-21位校驗碼 | 1-26 | 拉丁化姓名 | 26位拉丁字母 | 持證人拉丁字母姓名,以護照為準 |
23 | 性別碼 | M或F | 男性為M,女性為F | 27-30 | 簽發機關 | 4位字母/數字 | 通行證簽發機關代碼 |
24-29 | 出生日期 | YYMMDD | 持證人出生日期 | 注1:校驗碼採用ICAO Doc 9303標準; 注2:GBK漢字內碼16進制0-F對應轉換為A-P 注3:簽發機關代碼為省級行政區劃代碼前4位,香港為HKGL,澳門為MACL | |||
30 | 校驗位 | 1位數字 | 本行24-29位校驗碼 |
台灣居民抵達中國邊檢口岸時,需出示有效台胞證入境中國大陸。前往大陸地區的台灣居民,在中華民國護照或金馬證只有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出入境記錄,台胞證則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之入出境記錄。
台灣人民由其他國家前往中國大陸,但未持有台胞證時,可向當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領事館或其他駐外使館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之後入境中國大陸。
即便台灣人來往中國大陸的目的是過境轉機前往其他地區(包括不入境不超過24小時的情形),也需持有台胞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方可登機。
台胞證最初的功用僅為台灣居民入出境中國大陸之旅行證件,因為兩岸政治因素,台灣人曾以台胞證作為身在大陸地區時的唯一合法身份證件使用。然而近年來兩岸交流密切,越來越多的台灣人在中國大陸長期定居生活。作為旅行證件的台胞證,在台灣居民居住證發行之前,是台灣居民在中國大陸唯一的合法身份證明及法律證件。所以台胞證實際不僅是旅行證件,中國大陸境內的台灣居民可持憑台胞證就業、就學、就醫、考試、置產、開戶、貸款、結婚等。
自2018年9月1日,國務院正式對長居中國大陸的台灣民眾發放台灣居民居住證。對於居住證與台胞證的不同,國台辦副主任龍明彪表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是台灣民眾來往大陸的旅行證件,也是能用於出入大陸的唯一證件。台灣居民居住證作為身份證件則不能用於出入大陸[2]。
2009年4月起,台灣居民只需持有效期內台胞證,不須辦理簽注即可免簽進入香港7天,無需出示中華民國護照,但僅限香港與廣東省的陸地口岸。
2011年9月1日開始,香港放寬持台胞證旅客訪港的安排,免簽入境香港時限延至30天,亦毋須經香港出入中國大陸。簡而言之,持台胞證即可以免簽證訪港30天。[34]
2017年4月10日起,澳門接受台胞證持有人免簽證入境30日。[35]
現時台灣居民除持台胞證外,亦可持中華民國護照,採網絡預先登記方式(簽注)入境香港,最多停留30天。台灣居民持有六個月以上有效期限之中華民國護照,無須台胞證或簽注,入境澳門30天。而台灣居民持中華民國護照經港澳轉機前往其他地區且不入境時,亦無需台胞證或簽注。
自2015年起,聯合國基於「一個中國政策」,不承認中華民國護照,並聲明可接受台胞證入內。[36][37][38]2018年10月起,台胞證持有人已被規定不能入內,只允許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及其他中華人民共和國證件持有人入內。[39]但台胞證入聯合國機構此措施已引起很多台獨人士及組織的不滿及抗議,例如台灣聯合國協進會。
一般而言,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且未持有台灣、大陸、香港和澳門以外簽發的旅行證件的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均可辦理台胞證。已取得中國國籍以外國籍的台灣居民,需使用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船員服務手冊、香港特區護照和澳門特區護照以外的旅行證件,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證或免簽進入中國大陸。
《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台灣居民,不批准來大陸: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同時為台灣居民和港澳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的,只能選擇以其中一個身分申請辦理台胞證或回鄉證。已經按照香港或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身份辦理回鄉證者,可以要求以台灣居民身分申領台胞證,原回鄉證作廢。
需要準備效期7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護照正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6個月內2吋白底彩色大頭照,未滿16歲還需要額外付上監護人身分證(影本)與戶口名簿,若有更改過名字,皆需要多提供6個月內戶籍謄本。若曾經有辦理過台胞證,只需再提供過去辦理的台胞證正反面影本即可。
台灣居民應向下列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旅行證件:
(一)從台灣地區要求直接來大陸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託的有關機構申請;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機關申請;
(二)到香港、澳門地區後要求來大陸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機構或者委託的在香港、澳門地區的有關機構申請;
(三)經由外國來大陸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
有關機構包括:
註:駐港澳特派員公署針對台灣居民只受理補辦/換發「旅行證」,並不辦理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由於國家移民管理局並未在台灣地區直接指定任何機構,因此如欲在台灣辦理台胞證,一般要委託台灣本地的旅行社向香港或澳門的中國旅行社提交申請材料並領取台胞證。
簽注制度從台胞證出現開始就伴隨採用,直到2015年取消。
最簡便與常用的為單次簽注,一般有效期限為3個月,僅可單次入境中國大陸。在中國大陸境外,主要負責核發的單位為香港中國旅行社與澳門中國旅行社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若要在中國大陸境內長期居留、商務、留學等,需至當地的出入境機構辦理長期簽注。一般分為一年多次進出簽、二年或三年以上的多次進出簽。一年或二年多次進出簽的申請手續較為簡便,僅需提供當地公安單位出具的居住證明。三年以上的多次簽注則需出示相關投資、工作、留學、親屬的證明才能向當地出入機關提出申請。
2015年6月14日,全國政協主席俞正聲宣佈,將對台灣居民出入境中國大陸免予簽注[40]。2015年6月18日,《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通過,根據規定,台灣居民可免簽注入境中國大陸。
從2015年7月1日起,台灣居民赴中國大陸無需辦理簽注,等於直接可在證件有效期內長期居留與多次出入境中國大陸。[41]。
簽注與簽證是政治因素的區別。簽注(endorsement),為某國家或地區向公民或境外民眾提供的許可文件,用以提供通行或居留等便利。簽證(visa),特指某國家或地區向外國公民提供的出入境許可文件,准許其出入境或居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台灣居民視為中國公民,不使用「簽證」作為出入境許可證明。在2015年7月1日前,台灣居民每次入境中國大陸時皆需辦理「簽注」,台灣民眾俗稱台胞證簽證,簽注或加簽,雖然名稱不一樣,但其實質性質與內容與去其他國家或地區辦理的簽證類似,也有設有期限。
年滿11歲持有有效卡式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旅客可免登記在離境時使用e-道[42]。
年滿11歲或以上及持有效卡式《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台灣居民可親臨指定的登記地點辦理自助過關登記手續[43],完成自助過關登記手續即可使用自助過關通道辦理出入境手續。
在台灣,部分人士[誰?]對電子台胞證在有關尊嚴、對等與個人資訊安全等問題上存有疑慮,亦有人質疑電子台胞證將台灣民眾「中國公民化」[44]。對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2015年10月1日應立法院邀請提出專題報告時說明:[45]「兩岸人員往來係各自核發證件:基於兩岸關係特殊性,雙方人員往來,向來即非持憑護照出入境,台方是核發大陸地區人民入台證,陸方則核發「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予台灣民眾。入台證標示「中華民國」及國旗,而台灣對於外來人口的境管,也較嚴格(自2015年3月1日起,所有大陸人士入台都要按捺指紋)。
台胞證係依據中國大陸《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簽發,其中第二條明確規定,持有台胞證之人士被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據此,中國大陸法律視持有台胞證之台灣居民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即使該人士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亦不影響其在中國大陸法律下的國籍認定。
然而,雖然台胞證與申請中國大陸戶籍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均以持有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為前提,其台灣法律後果不同。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持有台胞證並不會導致台灣戶籍之註銷,亦不影響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關於持有台胞證並依中國大陸法律被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是否需依《中華民國國籍法》第20條規定,先行放棄中國國籍方能於台灣擔任公職,目前尚無明確法律規範[46]。然而,南投縣前議員史雪燕之案例提供了一定的參考依據。史雪燕,原中國籍人士,在當選後被要求提交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之相關證明[47],方能確認其當選資格。此案例顯示,任何依中國大陸法律被認定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包括持有台胞證的台灣人民,可能在擔任台灣公職時面臨相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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