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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治是存在於同僚之間的協作性關係。也特指羅馬天主教會中主教們和教宗共同參與的協作施政。[1]
在現代社會的工商業,通常稱作同事;在工廠,舊稱工友;在宗教或社會服務機構,則可稱作同工;一起作修行的,則是同修;有相同遠大志向的則是同志。
在英語中,colleague(同僚)指的是為了共同的目標而明確地團結在一起,相互尊重彼此能力和義務的一群人。同僚一詞在狹義上常用於指代大學或學院的某個院系的教職工成員,而在廣義上則常被用於指代因為具有相同的專業、出身或者宗教信仰等背景,為了共同的目的而團結在一起的一群人。同僚組織根據其具體情況會有不同的專用稱呼,如:團隊、代表團和選舉團等。
collegiality(共治)最早見於1887年,用於指代同僚之間相互尊重彼此的能力和義務,為了達成共同的目標而努力的關係。在社會學中共治指的是權利被身份平等的人所共有的一種組織形式。共治與官僚制的概念在社會學中是對照的。
馬克斯·韋伯將共治理解為獨裁者防止專業人士挑戰極權的一種手段。美國學者埃利奧特·弗雷德森(Eliot Freidson)、澳大利亞學者馬爾科姆·沃特斯和法國學者埃曼努艾爾·拉傑加(Emmanuel Lazega)則將共治看作是一種成熟的組織形式,用來解釋在知識密集型的組織內部獨立個體是如何共同協作進行非常規任務的。根據共治存在的組織的不同,其具體的實現方式、行為準則等可以有很大的差異,例如在公司、教區和實驗室各自表現出來的共治形式是很不一樣的。[2]
在羅馬共和國,共治主要體現在羅馬元老院中的每個長官職位均由至少兩名的偶數人數擔任的慣例。如此設計的目的是將權力和責任分攤到多個人身上,以防止產生獨裁者並確保長官的工作能更富有成效。[3]這種慣例的形式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羅馬的共治也存在例外,如最高祭司和第一元老皆為一人擔任。但大多數情況下只是禮儀上的而不是與實權有關的職位。另外在非常時期才存在的特殊長官(Magistrarus extraordinarii)職位:獨裁官和騎士統領也是由一人擔任。而國家重建三人委員會這個在特定歷史時期才存在過的職位則為三人(前三頭同盟和後三頭同盟)擔任。
共治也被用來特指羅馬天主教會中主教們和教皇分擔施政和牧師工作的原則。這個原則在第二次梵蒂岡大公會議時確定,但它的起源時間要更早。在該會議後天主教會發生的最明顯的變化就是轉向鼓勵主教團的工作。
在天主教會內部有傳統派批評共治原則違背了他們對於「只有教皇才擁有在凌駕於主教之上的權力」之天主教信仰的認知,認為主教團制度會迫使某位主教不得不跟隨會議的多數票決行事,因此可能有損每位主教本身的獨立性,而主教團也可能會通過在宗教會議上要求凌駕於教皇之上的權力從而逐漸架空其權威。支持者們則強調共治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矮化教皇的角色。[4]
在大學和其它高等教育機構的管理模式中一直存在着鮮明的共治色彩,這是學術界本身提倡思想獨立和相互尊重的環境所決定的,這一點在研究導向的機構身上體現得尤為明顯。共治常被用來與管理主義(專業管理者在領導地位,階層結構表現得更為明顯)做對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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