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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創建代表所有者政府進行商業活動的法律實體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國有企業、國營企業、公營事業、公營企業、公共企業[1],是指由政府投資或參與控制的企業。如以「公營」稱之,則通常不僅指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投資或參與控制的企業,也涵蓋地方政府投資參與控制的企業。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同時具有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點。其營利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為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起着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
國有企業具有一定的行政性,稱為政企合一,反之稱為政企分開。如在中國大陸,由於歷史原因,其國有企業的分類相當複雜。國際慣例中,國有資產投資或持股超過50%的企業即為國有企業;而中國大陸及台灣的國有企業,一般指單純的國有資產投資的企業。當然法律對國家參股的企業也有所規範。
中國國有企業(簡稱國企),包括國有獨資及全資企業、國有資本絕對控股企業、國有資本相對控股並具有實際控制力的企業,由中國國務院(中央企業)和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企業)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在中國國民經濟中起到中流砥柱作用。
在改革開放前,國有企業也是政府的組成部分,政府日常干預國有企業的運作[2]。1984年,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國企「所有權和經營權可以適當分開」,由企業自負盈虧,減少政府對國企的干預。1993年,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政企分開是國企改革的方向[3]。此後政府試圖將其在國有企業中的影響力簡化為出資人,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監督資產和回報。[4]
根據《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國有企業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黨委(黨組)研究討論後,再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5]。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事業單位,則是因國家和社會需要而成立的非營利性事業法人,諸如公立的學校、醫院等,一般受上級政府部門直接監管,包括人事任命、規章制度等都可以由政府機構決定。
在香港,由政府擁有的公司稱為「公營機構」(public organisations),其成員不屬公務員。
香港政府在主權移交後,不斷將各類公用事業機構及公營機構轉為私營機構。
在中華民國,公營事業是指依照《國營事業管理法》或《審計法》第47條之規定而設置的法人機構:
國營事業為《審計法》中所指的「公有營業機關」,而同法規中所稱的「公有事業機關」,則是指政府成立並擁有的非營利機構。
於2019年11月5日,《會計法》第4條已將「公有事業機關」及「公有營業機關」合併修正為「公營事業機關」。
1945年至1960年代初,東德的私有企業被大規模國有化,對先前的私有企業進行了強制的社會主義改造,並以人民企業(VEB)、農業生產合作社(LPG)、貿易組織(HO)和手工業生產合作社(PGH)等集體生產單位替代。
中華民國政府的國營事業民營化是透過部份股票上市轉型而成。
由公股代表擔任負責人的民營事業:
目前最普遍發展狀況是企業用子公司名義將核心資產上市接受市場監管。而非核心資產或業務則由母公司控股而母公司則不上市。 例如中國航空集團公司則由以下成員企業組成:
而當中只有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
以下僅表列部分的國有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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