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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的土地分配方法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井田制是中國春秋以前土地公有制的實現形式。井田就是方塊田。「井田」一詞,最早見於《榖梁傳·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
據載,夏朝曾實行過井田制[1]。商朝、周朝的井田制因夏而來。到西周時已經發展很充分。《周禮·地官·小司徒》載:「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到春秋時期,由於鐵製農具的和牛耕的普及,使得農業生產力大大地提升,庶民都自己開墾私田,而荒廢公田,井田制逐漸瓦解[2],使得井田制「唯莠驕之」[3]。
井田制就是把耕地劃分為一定面積的方田,周圍有經界,中間有水溝,阡陌縱橫,像一個井字。一人耕種大約100畝(約合今182公畝)。100畝為一個方塊,稱為「一田」。甲骨文中的「乢囲」字也是由此而來,被認為是井形塊狀耕地的證據[4]。一井分為9個方塊,周圍的8塊田由8戶耕種,謂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歸耕戶所有;中間是公田,由8戶共耕,收入全歸封邑貴族所有。《詩小雅·大田》稱:「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但實際上並不是每塊井田都是900畝,還存在諸如800畝,1000畝這樣的特殊情況。
井田制的史料1930年代以前僅來自於《孟子》與《周禮》,或者再參考《詩經》。1980年代伴隨金文、甲骨文及陶文等大量出土、釋讀,證實井田制的存在似乎應該已不成問題,多數學者也抱持肯定態度[5]。持否定態度者則認為,在《孟子》之前,沒有關於井田制度的記載[6]。有學者仍然缺乏考古支持下猜想,井田制度可能僅是一種烏托邦式的理想制度,「有很多理想化成分」[7]。由於實際地形地貌的千差萬別,這種制度可能從未得到嚴格的實施。胡適在《井田辯》一文中就認為孟子所講的井田制是傳說加想像[8]。郭沫若承認有井田制,「周制百步為畝,一夫百畝,稱為一田,是井田的基本單位」,但他認為孟子所說的井田「完全是孟子的烏托邦式的理想化」[9]。唐蘭認為「那末,田十田是田一千畝。」[10]范文瀾亦否認井田制:「西周領主們的土地疆界縱橫交錯,像無數的井字,但並沒有一井九百畝的那種劃分,與邑密切相關的井,也不是孟子所說的井。」[11]
井田制度是可以還原出來的中國夏、商、周三代社會的基本政治經濟制度,可以將它定義為:井田制度是建立在以井田作為一種有效的產權供給制度為基礎的中國夏、商、周三代社會的農業生產方式及其制度結構安排的總體描述;同時也可以解釋為微觀經濟活動如何與宏觀價值構造相結合,以實現資源包括資源與社會資源兌現率最大化的一種社會政治經濟關係。結果,隨着這種產權制度的有效性的喪失而失去其現實意義並退出歷史舞台。
清朝最後一位台灣籍進士汪春源,因讚賞「一夫受田百畝」的主張和推崇井田制[13],而將其四個兒子分別命名為受田、大田、福田、圻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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