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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一个条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全稱《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俄語:Договор о дружбе и союзе между СССР и Китай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ой),是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在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之際與蘇聯簽訂的條約,中國[註 1]方面資料認為是不平等條約,當時蘇聯軍隊在沒有簽訂條約的情況下已經發動八月風暴攻勢,一個星期以後,從日本帝國手中奪取了中國東北地區與內蒙古(當時的滿洲國和蒙疆)。1945年8月14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王世杰與蘇聯政府代表莫洛托夫在莫斯科簽訂,此條約涉及中華民國與蘇聯的政治經濟合作,而關於中國北方邊界的問題,尤其是外蒙古的主權問題則在單獨的外交照會中體現,[2]並不包含在條約文本中,外交照會換文內容附件有兩條主要:一、蘇軍三個月內從東北「撤完」;二、「鑑於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獨立願望,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將在日本戰敗後舉行公民投票以確定外蒙的獨立」,沒有時限。並同意「蘇聯出兵擊敗日本後,在蘇聯尊重東北的主權、領土完整及不干涉新疆的內部事務等條件下,允許將依公正之公民投票的結果決定是否承認蒙古人民共和國。[3][4]1945年10月20日,外蒙古舉行公民投票,結果顯示97%的公民贊成蒙古人民共和國的獨立。
1945年,美國鑑於在太平洋反攻時,尚未取得決定性勝利,且原子彈尚未測試成功,預估要全面擊潰日本,需犧牲一百萬美軍與五十萬英軍,因此羅斯福與邱吉爾,會同史太林,於1945年2月雅爾塔會議中,要求蘇聯在對德作戰勝利後,對日宣戰。為此史太林在會議上開出若干條件,其中攸關且出賣中國權益者如下:
1945年3月12日,羅斯福總統向中國駐美大使魏道明通報了《雅爾達協定》涉及中國的主要內容:
4月29日,美國駐華大使赫爾利把《雅爾達協定》全部內容告訴了蔣介石和王世杰。赫爾利強調,他報告的內容「系根據羅斯福口頭及羅斯福史太林談話記錄,絕無錯誤」。5月22日,王世杰把《雅爾達協定》的內容電告正在紐約參加聯合國成立大會的宋子文。6月9日與13日,宋子文兩次與杜魯門會談,要求美國對《雅爾達協定》做出解釋。杜魯門總統接獲其私人代表霍普金斯從莫斯科帶迴轉述蘇聯政府支持國民政府、贊同中國統一、保證中國在東北的領土主權,6月9日在白宮與代理國務卿約瑟夫·格魯約晤宋子文舉行商談。則對中國以「維護世界和平」為由施壓,要求宋子文必須於7月1日前抵達蘇聯,中國政府必須蘇聯談判簽訂《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杜魯門對《雅爾達協定》不做正面回答,強調他所關注的是「如何使蘇聯立即加入作戰,而非枝節問題。」
1945年6月12日,蘇聯駐華大使彼得羅夫來國民政府主席官邸晉謁,出示一個為進行中蘇交涉的『五項先決條件』的文件,其內容是為:
如果蔣委員長同意這幾項基本條件,蘇聯準備即刻開始締結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的交涉。[6]
6月15日,由美國駐華大使赫爾利送來了杜魯門總統的極機密備忘錄——「關於中國國民政府和蘇聯協定綱要的說明」(《史太林對華政策聲明》),附有雅爾塔密約的全文。備忘錄中記載着「史太林總書記所表示的明確意志」,內容是﹕
美國方面依據這個外交文書,認為是史太林對於中國沒有存絲毫野心的『背書保證』。根據杜魯門回憶錄,由杜魯門總統發給赫爾利的電令很明顯地表示出基於在雅爾塔協定中會商決定「由羅斯福總統通知蔣主席,讓他了解。」並指示赫爾利「要盡最大的努力得到蔣介石主席的認可。」杜魯門駁回了赫爾利轉達的蔣介石建議的美國保證中蘇雙方履行同盟條約的一切條款、美國參加旅順軍港的共同利用。而蔣介石與蘇聯駐華大使在該日談判過程,極力爭取兩項問題:
杜魯門告訴赫爾利,他對中國的要求是「雅爾達協定必須遵守,——而且準確地遵守,不多也不少。」至此,國民政府只能在美國的脅迫下,與蘇聯談判,簽訂以《雅爾達協定》為基礎、實現中蘇和解的條約。
1945年6月20日,國民政府行政院長兼外交部長宋子文自華盛頓返回重慶,他告訴王世杰:蘇聯「將不惜丟棄中共」與我訂約。[8]:109
行前,蔣介石、宋子文、王世杰討論並決定了對蘇談判方案:
1945年6月27日,宋子文等人組成的中國政府代表團由重慶飛莫斯科,蔣介石派蔣經國隨行。[9]:116隨行的還有外交次長胡世澤、沈鴻烈、資源委員會副主委錢昌照等。[9]:1166月30日在莫斯科開始談判。
談判過程主要由外蒙古現狀僵持不下,宋子文認為外蒙現狀,就是維持1924年蘇聯承認中國擁有外蒙主權之《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所有現狀。而史太林則認為外蒙現狀為蒙古人民共和國一名詞,並提出基於下列三項理由,中國要承認外蒙古的獨立:(一)外蒙對西伯利亞東部的防守,處於非常重要的戰略地位,蘇方應有自衛的法律權。(二)外蒙古不願加入中國,亦不願加入蘇聯,故而獨立,中國無代表在外蒙,外蒙亦無代表在中國,故中國應承認其獨立。(三)蘇聯在東方的國防計劃,懸想日本在二十年至三十年之後,將恢復其力量;蘇俄目前在遠東防止日本再恢復其力量之準備,實嫌不足:正在建築彼得羅巴甫洛夫斯克和蘇維埃港兩個軍港,及由該軍港至西伯利亞鐵路幹線的鐵路,以及在貝加爾湖以北的鐵路,估計需要二十年至三十年的時間,才可以完成;因此蘇俄需要在中國東北的特殊權益和外蒙古方面自衛法律權。
7月2日與7月7日兩次談判中,宋子文奉國民政府令,拒絕承認外蒙獨立的要求。7月2日會談記錄證實,宋子文對史太林說:「吾人實處於困難之地位,吾人無法向人民宣佈吾人將放棄任何一部分領土……如吾人承認外蒙之現狀,中國政府將發生動搖。」史太林說:「外蒙在地理上之地位,可使他人利用之,以推翻蘇俄在遠東之地位。……日本即使投降,亦將再起,因此之故,蘇俄在外蒙領土應有自己之法律權。」[10]直到7月12日為止,在和史太林舉行的第一次會議中曾經六度晤談。
史太林威脅這一問題不解決,則無法有任何協定,並強調:波茨坦會議即將開始,如中蘇兩國間問題不能解決,以出兵問題就無法商討,脅迫中國。美國總統特使哈里曼極力斡旋,美國官方記述:「在談判時,宋博士之主要注意,為獲得蘇聯承認中國在蒙古的主權;此在多年前,在事實上即早喪亡,雖有1924年中蘇條約,蘇聯自1920年起,已為事實上之控制權力;宋博士顯然願意同意其他重要之讓步,以為外蒙古之交換條件;經過若干困難後,哈里曼先生始勸服其接受實質以代替形式。」
7月6日,宋子文電告:「史太林對東三省問題尚可讓步,但對承認外蒙獨立一節則堅持。」「萬一史太林堅持外蒙必須由我承認其獨立,則只可中止交涉。」[8]:1177月6日,蔣介石詢問王世杰關於此事之意見,王世杰答:「東三省等問題的確能得到不損領土主權之解決,則承認外蒙人民於戰後投票自決也尚合算,因外蒙實際上已脫離中國二十餘年。」7月6日下午,蔣介石由約請國民黨元老孫科、鄒魯、戴季陶、于右任、吳稚暉、陳誠等商議,決定在外蒙古獨立上讓步。當晚,蔣介石致電宋子文:「若我國內(包括東北與新疆)真能確實統一,所有領土、主權及行政真能完整無缺時,則外蒙獨立或可考慮」「東三省領土、主權及行政必須完整,新疆被陷區域須完全恢復;中共對軍令、政令須完全歸中央統一」。由此,兩國會談氣氛「漸趨融洽」,到7月12日除在旅順軍港的範圍和旅大市政管理權的確定及東北鐵路的人事分配等問題上存有分歧外,「大問題也已大致解決」。子文拒絕在波茨坦會議前簽約,以「尚有若干點須返渝請示」為由7月14日宋回國。
因談判不成與美方斡旋決定對策為﹕「(一)東北領土主權及行政之完整,共同使用旅順軍港,大連闢為自由港,期限均為二十年;旅順行政管理權,屬於中國,中國在東北之主權行政能完整。中東南滿鐵線與蘇聯共同經營,利潤平均分配,至鐵路所有權應屬中國,期限均為二十年。(二)新疆動亂,蘇聯依照約言協同消滅此種叛亂,而外蒙侵佔之阿爾泰山脈,原屬新疆,應仍為新疆之一部。(三)中國共產黨其軍事及行政組織,深盼蘇方祇對國民政府予以所有精神上與物質上之援助,蘇聯政府對中國之一切援助,應以中央政府為限。(四)外蒙問題既為中蘇兩國關係癥結之所在,願擊敗日本及上述三項由蘇聯政府接受後,擬公投方式投票後,中國宣佈外蒙之獨立;外蒙之區域範圍,以原疆界中國舊地圖為準,藉以獲得兩國久遠而根本之合作」
史太林始同意中華民國提出「以其現在之邊界為邊界」的提議,這一提議在表示中國政府,不承認民國初年蘇聯外蒙獨立侵佔部分內蒙古和新疆土地為其領土,同時根據這一原則規定,中國保有勘定外蒙疆界之權。遂將這些協議作成換文,以為條約附件之一。
中東南滿鐵路的經營與旅順、大連的特權:史太林要求這些特權有效期限為40年至45年,同盟條約期間則為20年;而中國政府對宋子文訓令原則均為20年,史太林認為時間太促,再三要求改為30年,最後中方未同意。
大連:雅爾塔協定訂明:「應開闢為自由港,蘇聯在該港之優越權利應獲保障。」但在莫斯科談判時,史太林要求:「作為蘇聯專用港灣,與中國共同管理大連」,經中方代表以承認之領土主權完整原則拒絕。
旅順:雅爾塔協定訂明:「仍復為蘇俄所租用之海軍基地」。史太林因要求軍港由蘇方管理,附屬區之行政官吏,中國於徵得蘇俄同意後任用,並要求旅順附近約一百公里以外島嶼不設防。[11]:476-479[12]
宋子文中斷談判回國後,宋子文對美國駐華大使赫爾利說:中蘇協定「對於向它負責任的人來說,在政治上將是毀滅性的。」7月24日宋子文辭去外交部長職務,向蔣介石推薦王世杰與顧維鈞兩繼任人選。蔣介石為在戰後儘快解決中共問題,顧維鈞反對向蘇聯讓步,因而蔣介石於7月25日召見王世杰談話勸勉;7月27日王世杰同意接任外交部長,「本身之毀譽不宜在予之考慮中也」;7月30日行政院改組,王世杰正式接任外交部長。8月5日宋子文、王世杰等離開重慶,8月7日午後抵達莫斯科。當晚十時,宋子文等等往克里姆林宮會晤史太林,「一切談話幾乎完全在宋子文、史太林之間進行」[8]:140-1428月8日蘇聯對日宣戰。經過四次談判後,8月14日上午十一時王世杰「與莫洛托夫將各約文稿逐一商定,彼方亦略有遷就我方意見」。後因「中俄文約稿書寫需時」,簽字手續直至8月15日「晨六時始在克里姆林宮舉行」,宋子文、史太林出席,「約文則由兩國外交部長王世杰、莫洛托夫簽字」[9]:119[13]:46-47。《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由此簽訂。
儘管許多當時報刊與教科書記載簽訂日期為8月14日,但根據參與簽約的王世杰與蔣經國的記事,簽字時已經是蘇聯時間8月15日的早晨6點,幾乎和裕仁天皇在日本時間8月15日的中午12點廣播終戰詔書宣佈日本投降同時發生;事實上,簽字前四小時王世杰等人已得知日本投降的決定(玉音放送前一天日本已透過瑞士等國向美國傳達)。蘇聯的官方媒體之所以在簽字前數小時就假稱簽字完畢、而中華民國政府也將錯就錯,是因為要營造該條約是在日本投降前簽訂的態勢,畢竟條約的名義是在敦促蘇聯對日用兵;而且蘇聯數週前已經發動八月風暴,對日本不宣而戰,所以國府希望在東北已被蘇聯入侵的既成事實下,以此條約規範蘇聯戰後從東北完全撤軍、並減少對中共的支援。[14]
蘇聯方面堅持要求中國政府官方承認蒙古人民共和國的獨立,並通過旅順和大連港將其割讓給蘇聯關東州,並賦予蘇聯管理中東鐵路以及中國境內礦山,工廠和其他工業企業的全部權利。作為回應,蘇聯政府準備簽署友誼與同盟協定,從而保證蘇聯不會干涉中國內政,也不會為蔣介石在中國的敵人提供援助[15]。
當時中華民國與蘇聯簽訂此約同主要有目的,(一)穩定中蘇關係(二)減少中共猖獗(三)保證對日作戰的蘇軍在作戰結束後,自東三省撤退,以利國軍接收東北,並儘量限制蘇俄在東三省的權益,與其在新疆等地的活動。(四)中蘇之間的談判,鬧成僵局,恐波及中美關係,發生不良影響;能夠和在雅爾塔協定上簽字的美、英兩國保持協調,予此援助中國,牽制蘇聯動向的一個條件,並可藉由國際輿論,防止蘇聯侵佔更多中國領土,美國對中蘇間的糾紛亦不能坐視,根據道義與公理的立場予中國以援助。[註 2]
國民政府認為蘇方在東北三省方面違約,依據該條約附屬「關於蘇軍進入中國東三省協定」,1945年8月14日日軍已向蘇軍總司令投降,在中國東三省的最高當局,應為中國行政當局。但蘇聯方面卻拒絕國軍乘美國軍艦自大連港登陸接收。[註 3]且中蘇條約「關於蘇軍進入中國東三省協定談話紀錄」:俄軍應在12月3日以前撤出東北,然而蘇聯並未履行此協議,拖延至隔年1946年3月1日方才告知中國政府撤軍。另外東北日軍遺留之工業機械與武器,1945年9月3日,國民政府以備忘錄致美蘇駐華大使館表明決定沒收日本在中國的公私財產的立場,要求日本一切資產均歸為日本對中國侵略賠償[註 4],蘇聯進軍東北後,卻大肆掠奪日本遺留之機具、軍火,將東北產業視為戰利品,據美國賠償代表至杜魯門總統一份報告指出,蘇聯佔領期間,東北經濟損失達8億5,800萬美元,全數復原費用需20億美金。且有價值30億美元黃金與50億美元滿州幣遭掠奪,但數字是否如此未定論。[16]後國民政府的東北工業會及東北日僑聯絡處召集原在東北各地主持各種事業機構明瞭實際情形的高級日籍人員21人組織調查團,從事更為詳盡的調查,並查閱日人工廠原始簿冊帳表,計算損失經數月調查結果,其已證明確切的直接損失,共為12億3千6百萬美元[11]:504。
曾任中華民國駐聯合國代表的蔣廷黻認為: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與五十年前大清帝俄同盟條約太相同了。條約及換文,就全體看起來,是極有利於蘇俄的,簡直可說是片面的、不平等的。蘇俄如嚴格遵守這條約及換文,於蘇俄只有利而無害。任何公平的研究員,不能避免這個結論。」[17]
王世杰回國稱該條約可保中蘇30年的和平,於是8月24日立法院在孫科主持下,以95人贊成,4人反對(以起立方式表決)通過《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1949年9月27日,中華民國政府出席聯合國代表向大會出提「控告蘇俄違反中蘇條約侵華案」,終於獲得聯合國大會政治委員會通過。[13]:6110月,蘇聯承認中共政權,國府外交部發表聲明,對蘇聯斷絕邦交。[13]:61
1950年,蘇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了《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總理周恩來與蘇聯外長維辛斯基互換照會,聲明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失效。
1953年2月,蔣中正明確下令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及其附件。[13]:722月24日,中華民國政府鑒於蘇聯以軍事援助中共[18][19][註 5][20]、未使東北主權完整並且公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宣佈廢止該條約,其所有條款概無效力,並與聯合國大會譴責蘇聯干涉中國內政。
1950年8月,聯合國安理會再度否決蘇聯排斥中華民國代表權案。[13]:659月,聯合國第五屆大會,否決印度、蘇聯牽中華人民共和國入會建議。[13]:66
1952年,中華民國政府以蘇聯「違約」為由,向聯合國大會提出「控蘇案」,並經大會決議通過。
1952年10月13日,在國民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蔣中正做《對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政治報告》中:[21]
當時我個人的決策,就是要求戰後確保勝利戰果,奠定國家獨立,民族復興的基礎,必須求得二十年的休養生息,和平建設;只要能夠爭取這一個建設機會,那就是任何犧牲,亦是值得的。於是我們政府對俄帝,乃決定忍辱談判,不惜承認蒙古獨立,做此最大犧牲,來忍痛簽定條約和附件。
至於承認外蒙古獨立的決策,雖然是中央正式通過的,一致贊成的,但是我個人仍願負其全責。當時我決心的根據有三點:
第一, 我對於民族平等,自由的思想,向來認為是天經地義的事,只要其民族有獨立自主的能力,我們應該予以獨立自主的。
第二, 外蒙古所謂蒙古人民共和國,自民國十年設立以來,事實上為俄帝所控制,我們政府對於外蒙古領土,實已名存實亡了。
第三,只要我們國家能夠自立自強起來,外蒙這些民族,終究會歸到起祖國懷抱里來的,與其此時為虛名而蹈實禍,不如忍痛割棄一時,而換的國家二十年休養生息的機會。那是值得的;因為割棄外蒙寒凍不毛之地,不是我們建國的致命傷,如果我們因為保存這一個外蒙的虛名,而使內外不相安,則國家更無和平建設之望了。
我主張放棄外蒙的決心,實基於此。這在現在看來,實在是一個幼稚的幻想,決非謀國之道;但我在當時,對外蒙問題唯有如此決策,或有確保戰果,爭取建國的機會。這是我的責任,亦是我的罪愆,所以我不能不向大會報告的。
1953年2月24日,中華民國立法院表決廢除《中蘇友好同盟條約》。2月25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葉公超發表聲明,宣佈廢除該條約,指出:
基於中華民國政府所提出之事實及證據,聯合國大會第六屆常會於四十一年二月一日(一九五二年二月一日)通過決議案譴責蘇聯,指出「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就日本投降後對中國之關係而言,實未履行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所簽訂之友好同盟條約」。蘇聯此種背信違約之舉,已使中國及中國人民受有嚴重之損害與不堪言狀之痛苦。 由於蘇聯不顧其在中蘇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下之義務,繼續對中國進行侵奪、敵對之行動,意圖完全剝奪中國人民為一自由獨立民族之權利。蘇聯此種行動,迄今尚在進行之中,而其狂妄暴戾之程度與日俱增,從而嚴重威脅東亞及世界之和平及安全。在此種情形下,中華民國政府認為該約及其它有關文件既因蘇聯之行動而歸於無效,中國自有權解除其所受該約及其它有關之文件約束,爰正式宣告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之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及其他有關文件為無效。中華民國政府並保留中國及其他國家人民對於因蘇聯違反該約及其他有關文件所受之損害向蘇聯提出要求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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