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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將,也稱一級上將(英語:Colonel general),是部分國家設有的軍銜,一般位於元帥和二級上將之間。通常以四顆星星為代表。
大將是中國人民解放軍1955年軍銜制的一級軍銜,位於元帥之下,上將之上,1965年隨着解放軍廢除軍銜制而取消。而一級上將是中國人民解放軍1988年恢復軍銜制後設立的最高軍銜,因時任中共中央軍委主席鄧小平拒絕受銜,一直設而未授,於1994年取消。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國務院總理周恩來於1955年給在土地革命、抗日戰爭、解放戰爭中作出巨大貢獻的十位軍事領導人授予大將軍銜。
1988年7月1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央軍委提出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1]1988年9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頒佈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由此形成了中國人民解放軍完整的軍銜體系。此軍銜制度於1988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在實行新軍銜制的同時,1988年7月1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確認1955年至1965年期間授予的軍官軍銜》的議案,對1955年至1965年期間被授予軍官軍銜的人員,其軍銜予以確認,表明「55式軍銜」作為個人榮譽至今仍然有效。[2]
當時公佈的軍銜制度不設元帥、大將和大尉,而以一級上將為最高軍銜。軍官軍銜設3等11級,即一級上將、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海軍、空軍軍官在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專業技術軍官,在軍銜前冠以「專業技術」。由於當時的中央軍委高層鄧小平、楊尚昆等主動提出自己不受軍銜,因此,一級上將空缺。
1994年7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對1988年制定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作了修改,取消了一級上將軍銜,軍官軍銜由原來的3等11級改為3等10級。
一級上將為戰時將領之最高軍銜,於二級上將之上,服現役年齡無上限,並為終身職,是目前中華民國國軍唯一沒有「服現役限制」及「除役年齡」的軍銜。一級上將擔任參謀總長(2013年1月15日以前)或總統府戰略顧問。
一級上將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條規定終身現役,除非自請退伍,迄今退伍原因可分以下三種:
依《陸海空軍一級上將在台期間繼續保留現役及其待遇辦法》規定:國軍在臺期間,現役一級上將,屆滿現役限齡或服役限齡,經免職而未派新職者,得繼續保留為現役,不辦退伍。保留現役之一級上將,應由國防部設置辦公室,以便從事國防及軍事問題之研究工作,備供總統諮詢。保留現役之一級上將,其月支薪給、車輛及眷舍等,均以維持原職所有待遇為原則;並得於辦公室內設置秘書或參謀一員、衛士一名,以辦理其有關行政事宜。[3]
目前《陸海空軍一級上將在台期間繼續保留現役及其待遇辦法》已於1999年9月1日廢止。[4]最初由1965年12月10日「國防部(五十四)約法字第O三一六號令」訂定發佈,再於1981年12月8日「國防部(七十)淦湜字第五三六四號令」修正發佈,後於1999年9月1日「國防部(八十八)鐸錮字第一二四一八號令」發佈廢止。[5]
在國民政府時期,依據當時《陸軍服制條例》附表,一級同二級上將領章都是金面三顆三稜角星,而造成軍常服一、二級上將官階不分的情形。大禮服靠袖章辨別,一級為加綴平列金辮雙環。政府行憲後,國軍參考美軍服制修改,中華民國陸軍、中華民國空軍一級上將肩、領章為四枚五角星排列為一行,中華民國海軍及中華民國海軍陸戰隊一級上將為排列為菱形的四枚五角星。中華民國海軍一級上將與海軍二級上將袖章同式。[6]
舊日本帝國分陸軍大將和海軍大將兩種,等同上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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