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稅法(日語:酒税法/しゅぜいほう,昭和28年2月28日法律第6號)是一項日本法律,內容涉及酒稅的賦課與徵收,以及酒類製造及販賣業許可等,用於替代1940年制定的舊酒稅法(昭和15年法律第35號)。超過1度(酒精濃度1%)的含酒精飲料[1]都屬於該法定義的「酒類」,度數90度以上的工業用酒精受酒精事業法管控。
酒稅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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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 | |
編號 | 昭和28年2月28日法律第6號 |
種類 | 稅法 |
效力 | 現行法 |
內容 | 酒稅的賦課與徵收 |
相關 | 消費稅法、煙草稅法、酒精事業法、未成年者飲酒禁止法 |
鏈接 | 日本總務省法令數據提供系統 |
結構
- 第1章 - 總則(第1條 - 第6條第4項)
- 第2章 - 酒類製造許可及酒類販賣業許可等(第7條 - 第21條)
- 第3章 - 課稅標準及稅率(第22條)
- 第4章 - 免稅及稅收抵免等(第23條 - 第30條)
- 第5章 - 申報及繳納等(第30條第2項 - 第30條第6項)
- 第6章 - 納稅擔保(第31條 - 第36條)
- 第7章 - 已刪除(第37條 - 第39條)
- 第8章 - 雜項(第40條 - 第53條第2項)
- 第9章 - 罰則(第54條 - 第62條)
稅率政策
日本原先將傳統燒酒視作大眾酒並給予低稅率,作為高級酒看待的威士忌、白蘭地等洋酒稅率則較高。在一些洋酒生產國批評此做法「屬於非關稅壁壘」後,酒類稅率在2008年得到調整。截至2016年,度數37°以上的燒酎與威士忌、白蘭地、烈酒一樣,都享有同等的徵稅額[2]。
以前的日本酒曾根據品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的不同級別,等級越高徵稅率也越高。日本酒級別制度要求生產者自行申請,不提交審查的默認歸入二級酒看待。冒險的商家隨後逐漸增多,他們不去申請酒類審查,而是直接將相當於特級或一級品質的酒作為二級酒販賣[3]。
面對這種現狀,1982年,日本消費者聯盟日本消費者聯盟在一本名為《真正的酒!》(ほんものの酒を!)的書(ISBN 978-4380820038)中指責稱「日本酒級別制度是國家權力的不當表示、相當於強行欺詐」[3],當時的大藏省面對這一指控無話可說。日本酒等級制度後於1992年正式廢止,但多數消費者根本不清楚發生了什麼[3],船瀨俊介認為此事的責任在於大眾媒體沒能像受眾傳達事件的本質[3]。截至2016年,日本酒的稅率間已不再存有差別。
酒類生產限制
酒稅法原則上禁止在未取得酒類製造許可的情況下於日本製作酒精含量1%以上的酒類。根據第54條,違法生產者可處10年以下懲役或100萬日元以下罰金。該法曾嚴格到禁止在家自製力嬌酒的程度,惟部分規定已有放寬。
1961年,出身於讀賣新聞、當時在石橋內閣下進行廣報參與工作的石田穰給《日本經濟新聞》報紙撰寫了一篇有關梅酒的隨筆,這篇隨筆引發了一陣圍繞酒稅法的風波,因為其內容事實上違反了當時的酒稅法。雖然在此之前已有很多普通家庭在自家製作梅酒、力嬌酒之類,此次失言事件最後還是促成了翌年的法律修訂。修訂後的法律允許在家自製梅酒等力嬌酒[4][5],但有幾項顯著而嚴格的例外性規定,例如泡酒時使用的酒度數須為20度以上等。 2007年6月14日,日本放送協會的一檔電視節目《今日料理》在《特輯★我家流傳的漬物·保存食品~梅酒~》(特集★わが家に伝わる漬け物・保存食~梅酒~)中播出了梅酒的製作方法,惟有人指出普通人依此食譜製作梅酒將構成違法,電視台隨後就此事進行道歉廣播。
為保護已有的零售業者並確保酒稅能穩定徵收,政府曾以酒稅法對行業的新進入者進行嚴格限制。然而,1998年3月,內閣會議制定了規制緩和推進3年計劃,根據該計劃,距離基準(與現有銷售場所保持一定距離)於2001年1月廢止,人口基準(按一定人口發放販賣許可)於2003年9月廢止。有觀點認為這是對此後酒類銷售事實上的「自由化」,惟銷售需要得到許可這一點仍未改變。
在酒類銷售「自由化」的同時,以保護已有業者為目的的議員立法(酒類零售業者經營改善等相關緊急措置法)通過,產生了限制反而更為強化的地區(特別調整區域)。該法是為期2年的臨時立法,失效時間在2005年8月,但根據其失效前的修訂,限制強化一直持續到了2006年8月的最後一日。
根據酒稅法,製作梅酒和桑格利亞等混成酒時若無製酒許可,則所用酒的酒精濃度需要在20度以上。一般桑格利亞製作方法中用到的葡萄酒度數都沒有20度,也就是說違反了酒稅法(市場上有很多桑格利亞的製作方法等,但基本都有違反酒稅法。由於20度以上的日本酒較少,日本酒桑格利亞中也有很多是違反酒稅法的)[6]。此外,酒稅法還規定若想在店鋪中提供,則還需向稅務署進行申告,以及使用20度以上的蒸餾酒。雖然網上有連結並介紹提供桑格利亞的店鋪之網站,但在日本對這類網站必須留心(其原料葡萄酒既不是蒸餾酒,酒精度數又在15度以下,因此事實上不可能有店鋪能提供)[7]。一定要製作的情況下則需根據酒稅法第43條10項「本法不適用於將酒類和其他物品(含酒類。)混合後立即消費的情況,其具體情形定於政令」之規定,在混合完成後立即飲用。
酒稅法的分類
修法後分類和品種的更改自2006年5月生效,部分定義也有變化。
修法前的分類和定義記錄如下,以供參考。
註釋與參考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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