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擾(英語:stalking)又稱糾纏跟蹤騷擾、或死纏爛打,是指一個人或團體對另一個人給予過多的關注,而造成被關注著的困擾和恐懼。具體的行為包括站崗、跟蹤監視等,和騷擾恐嚇有很大的重疊。美國的全國犯罪被害人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Victims of Crime)稱「兩人只要發生任何不想要的接觸,而直接或間接形成恐嚇或讓被害人感到恐懼」都可稱為纏擾[1],另一方面,在法律和心理治療中,纏擾另有更專門的定義。

過去法治人員常將纏擾視為家務事而不予理會,但隨着越來越多的研究顯示被害人的沈重心理壓力、以及一些纏擾案件因警方的忽視而演變成殺人案,許多立法者、學者及人權團體開始推動將纏擾定罪,並對施暴著提供追蹤及心理治療。

定義

根據牛津字典,在英語中,stalker 一詞在16世紀是指徘徊尋找作案目標的小偷或盜獵者,至20世紀才開始在美國小報中用來指纏擾者,最初專指對明星痴迷而進行騷擾的陌生人[2][3];後來這個詞漸漸發展成指稱任何人被前伴侶騷擾的情況[4]

心理學家將纏擾描述為「一個人對另一個不想要的人重複侵擾和聯繫的一系列行為」[5]。有別於大多數的犯罪只是單一次的行為,纏擾是持續發生的一系列行為。

美國2005年的防止對婦女施暴法(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將纏擾定義為「對一個特定人士作出一組行為,造成正常人會對自己或他人的安危感到恐懼,或受到大量的心理壓力」。[6]

纏擾行為常常只是大量重複、針對性高的日常行為,所以在實務上不容易定義[7]纏擾在許多地方都是違法的,但是纏擾過程中的行為卻可能是合法的,例如收集資訊、打電話、傳短訊、送禮等等。這些行為只有在法律上構成騷擾時才變成違法,例如在短時間內大量傳送短訊給不願意收到這些短訊的人[來源請求]。以英國為例,當明知對方不願意時,只要兩次(包括打兩通電話、送兩份禮物等)即在法律上構成纏擾。[8]

心理學研究

加害人

纏擾者可以分成五種:[9]

  • 被拒者跟蹤他們的目標,是為了改變過去被拒(或分手、離婚等)的經驗。這種試圖維持關係的行為顯示依賴性人格、自戀人格的權利感(entitlement)、以及妄想型人格的忌妒。
  • 憤慨者對被害人感到不平,所以想要讓被害人感到恐懼。
  • 尋求親密者希望和目標建立親密關係;這種人常認為雙方是「天生註定」要在一起的,並有情愛妄想症的徵狀。
  • 無能追求者雖然社交或求愛能力不佳,但對於和他們的目標發展親密關係方面,有固着英語fixation (psychology)或一種權利感。通常他們的目標已經有另有伴侶。
  • 掠奪性纏擾者監視他們的目標是為了對其發動攻擊,特別是性侵害。

另外也有人定義第六種類型:

  • 報復型/恐怖份子,這些人不是為了和目標發展私人關係,而是為了讓目標產生特定的反應,以其能夠和對方「扯平」或是達成政治目標。例如前員工纏擾他認為是造成他被開除的上司、或是反墮胎人士去纏擾醫生。這種人展現的是被迫害的思維,屬於妄想型人格或偏狂型精神分裂症[10][9]

加害人常被分成兩類:思覺失調者和非思覺失調者[2]。思覺失調的加害人可能有妄想症分裂情感性障礙、或精神分裂症

大多數加害人沒有思覺失調,而是具有精神官能症,如重性抑鬱障礙適應障礙物質依賴、或是第二軸人格障礙症(如反社會邊緣依賴自戀被害妄想型)。對人偏執的徵狀則和強迫症相符。許多心理因素都可能影響了非思覺失調的纏擾者,包括憤怒、敵意、對責難的投射、偏執、依賴、貶低英語minimisation (psychology)否認英語denial、及嫉妒。通常纏擾者對被害人沒有敵意,反而是一股因為各種因素而無法滿足的渴望。[11]

性目標之纏擾者可能認為受害人愛戀自己(類似情愛妄想症的徵狀),或是認為受害人需要救助[8]。纏擾者也可能對受害人進行言語和暴力恐嚇、破壞財物或肢體攻擊;較少見的情況是性侵害。[8]

在英國,《騷擾防制法》(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主要被用來處理來自認識或熟識者例如前任伴侶或鄰居的騷擾,來自陌生人或精神病患的騷擾只佔極小部份。[12]

雖然纏擾在法律或日常用語中的定義相對單一,但上述研究顯示每個纏擾者的動機可能非常不同,此差異造成了研究的困難。

另一方面,有些人格特徵可能會發展成纏擾行為,但在法律上以及一般人的認知中卻不被視為纏擾。[來源請求]

有研究主張建立一個「偏執跟蹤行為」的光譜,納入「長年抱怨某個一般人不認為有問題的人事物」以及「心中無法放下某個人事物」等行為。[來源請求]

這些人的心理狀態和纏擾者可能是類似的[來源請求],但是並非全部都會在生活上發生問題,有些人可能除了某一個偏執的事物之外都很正常。[13]

被害人

纏擾是一種心理攻擊,加害人不斷地闖入被害人的生活;各次單獨的行為不構成攻擊,但是累積起來卻會[14]。為了躲避纏擾者,被害人的正常生活會被中斷,可能必須改變工作地點、住所和電話號碼,而造成負擔和孤獨感[15]

加害人和受害人的關係

超過四分之一的纏擾或騷擾案件受害人不認識纏擾者,約10%的受害人不知道是誰在纏擾。[16]

加害人的受害人的關係可以分成以下六類:[4]

  • 前親密關係者:加害人和受害人曾經是親密伴侶。這是最常見的情況,特別是男性加害人和女性受害人。
  • 朋友和同儕:大多數男性被害人屬於這類型,包括被鄰居纏擾。
  • 專業互動者:如被學生、病患或客戶等專業互動者纏擾。醫護人員、教師和律師較容易遇到這種情況。
  • 工作地互動者:加害人有正當理由前往受害人的工作地點的情況,可能是員工和上司的關係,或是客戶。在這情況下,受害人周邊的人也可能受到危險。
  • 陌生人:這些受害人通常不知道加害人是怎麼開始纏擾的,因為加害人是在一定距離外開始喜歡上受害人的。
  • 公眾人物:公眾人物有時會受到愛好者的纏擾。通常受害者是常上媒體明星,但有時運動員政治人物或其他知名人士也會受到纏擾。譬如2007年3月25日發生於香港發生的一宗追星族事件,來自中國甘肅省蘭州市的楊麗娟聲稱於1994年夢見香港藝人劉德華,此後一直想與劉德華見面,她的父母為此而變賣房屋資產,其父親更曾經計劃賣腎籌募旅費。2007年,楊麗娟與父母前往香港,在3月25日的歌迷會活動中,楊麗娟見到劉德華並一同合照,惟她對於未能與劉德華單獨會面感到不滿,翌日凌晨,楊麗娟的父親在尖沙咀跳海自殺身亡,並在遺書中指責劉德華多年來漠視他的女兒,事件引起媒體廣泛報導和大眾的討論。2007年3月25日歌迷會後當晚,溺愛楊麗娟的楊父寫抗議信後跳海身亡,3月26日香港警方在海中發現了楊勤冀的遺體。事後,劉德華發表聲明,呼籲楊麗娟停止一切無理取鬧的行為[17]「楊麗娟事件」也引發各界對過度追星行為的深刻反思。[18][19][20][21][22]

性別

2001年的一篇研究顯示,在美國,女性加害人通常是纏擾其他女性,男性通常也只針對女性[23][24]。2009年的一份報告則指出,在美國,男性被其他男性或女性纏擾的概率大致相同,女性則較常被男性纏擾[16][25]。被害人的性別會影響其情緒反應,包括感到恐懼的程度,除此之外也影響警察處理案件的態度、被害人的面對方式、以及纏擾者自己行為的看法[26]。另外,在英國、澳大利亞和美國,媒體也塑造出男性被纏擾比較沒關係的印象。[26]

網絡纏擾

纏擾的一個類型是使用網絡而非實地纏擾[27]。在一場以大學生於對象的調查中,參與研究的女性有9%曾進行網絡纏擾、4%曾進行實地纏擾,而男性則有16%曾進行實地纏擾、11%進行網絡纏擾。[28]

集體纏擾

美國司法部的報告指出很大比例的報案者稱是被不止一人纏擾,18.2%的人說被兩人纏擾,13.1%的人說有三人以上。[16] [25]不過報告沒有區分是被許多人各自纏擾還是被一群人一起纏擾。聲稱被三以上纏擾者纏擾的受訪者有被訪及纏擾行為是否與同事、團伙成員、兄弟會、姐妹會等有關,但美國司法部並沒有公佈該回答。該報告的數據來自2006年補充受害者調查 (英語:Supplemental Victimization Survey,SVS),該調查由美國人口普查局為司法部開展。 英國的研究則指出5%的案件有不止一個纏擾者,40%的受害人說纏擾者的朋友或家人也有參與[29]。在15%的案件中,受害者不知道騷擾的原因。[30] 超過四分之一的纏擾和騷擾受害者根本不認識纏擾者。大約十分之一的 SVS 受訪者不知道纏擾者的身份。11%的受害者表示他們被纏擾了五年或更長時間。[16]

謊報及妄想

有研究宣稱「纏擾」行為的存在中,亦有導因於妄想的假報的情況[31],2004年在英國及荷蘭的研究估計有11.5%的案件是錯誤的,謊報中的70%都是因妄想症造成[32]。另一個研究則估計有64%的假報是因為妄想[33]

新聞也報導了一群網絡用戶如何共同為一個「纏擾集團」的陰謀論提供細節,包括腦波干擾英語electronic harassment思想控制等等[34]。這些陰謀論屬於信仰而不是真實的描述[35]。有些心理治療師和心理學家認為這類網站鼓勵妄想,可能強化精神病患有問題的思想並阻礙治療[36][37]

曾有一個澳大利亞和英國的研究比較了128個自稱被集體纏擾的人和128個自稱被個人纏擾的人,發現所有自稱被集體纏擾的人都是有"疑似妄想"的傾向,而自稱被個人纏擾的人則只有4%有此傾向。兩組人的抑鬱徵狀也顯著不同,自稱被集體纏擾的人受到的負面影響更嚴重。[38]

各地情況

中國大陸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侵犯公民私隱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於跟蹤者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私隱等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明確規定,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39]

但在中國大陸現行司法體制下,依舊缺乏對個人面臨非法跟蹤騷擾監視等纏擾行為時的司法保護。即使是公眾人物,面對私生飯纏擾時,可能長期無法解決[40]。中國各地發生的多起個案顯示,被纏擾的普通人求助司法機構後,仍可能無法解決問題。2018年3月安徽蕪湖的個案中,被糾纏的女性多次救助警方無果,最終被殺害[41]。同年7月河北淶源反殺案中,長期受到跟蹤、騷擾的女性及其家庭亦多次救助警方無果。直到對方持械闖入家中,被其父母「反殺」,方才結束[42]

在中國大陸的社會文化中,對「死纏爛打」式求愛極為推崇,即俗語所謂「好女(烈女)怕纏郎」[43][44]。文藝作品亦對此類行為進行公開的宣揚,異性間的纏擾由此被美化為求愛[45]。而在現實生活中,此類行為甚至可能發生於雙方不相識、被纏擾者事先不知情的情況下。透過網絡平台等渠道,藉助網絡傳播的便捷,個人、機構直接參與、推動、支援各類「求愛式」尋人、纏擾案例比比皆是[46]

臺灣

臺灣相關報案每年達七千多件,其中近半數個案遭反覆騷擾長達一年,四分之一長達三年,被害人中80%是女性[47]現代婦女基金會在2014年的調查顯示,被騷擾的人會報案或提告的只佔不到一成,並且在訪問中發現有12.4%的年輕女學生曾受到跟蹤騷擾;基金會因此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立法工作[48]。然而該草案在2015年於立法院一讀後就一直未進行審查[49]。2019年民進黨以「會加重警察勤務」為由阻擋法案在立法院三讀[50]。2021年,由於發生女性遭擄殺,立法院才再度討論並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過程中在民進黨的堅持下,將跟蹤騷擾的定義限縮至「與性或性別有關」[51]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實施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違反法院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52]

日本

日本文化中的性別不平等造成許多男性將女性視為自己的財產,無法接受女方提出分手,而造成纏擾。1999年豬野詩織被殺的案件促使國會立法禁止纏擾,但纏擾案件不減反增。2013年有超過兩萬人向警方報案,民間組織估計這些有報案的只是冰山一角;近年來日本的纏擾案件成長率世界第一,並有持續發生纏擾演變成殺人的情況。許多受害者表示向警察報案沒有任何效果,警察將此視為輕微的家務紛爭,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的手續長達數個月,有些人只好雇請私人保鏢。[53][54]

澳大利亞

2002年的研究顯示23%的人曾遇到纏擾。[55]

1990年代澳大利亞的每個州都建立了反纏擾的法律,各州的定義和罰則都略有不同。澳大利亞的定義不需要造成被害人的恐懼,只要理性自然人會感到恐懼即可。

奧地利

2008年的研究發現女性一生中會遇到的概率為17%,男性3%。86%的受害人是女性,81%的加害人是男性,女性主要被男性搔擾,男性被任一性別搔擾的機會差不多。40%的受害人是被前伴侶纏擾,23%是朋友,13%是同事,30%不知道纏擾者是誰。72%的受害人因而改變生活方式,52%的人因此精神受到影響。城市和鄉間沒有顯著差異。[56]

印度

2013年國會將纏擾列入犯罪行為;定義為男性在女性明確拒絕後仍持續跟蹤或聯絡的行為。初犯最高判刑3年並可併科罰金,再犯最高判刑5年並可併科罰金。[57]

流行文化

一些驚悚片以纏擾為故事主軸,例如1971年的《迷霧追魂[58]、1987年的《致命的吸引力[59]、1990年的《戰慄遊戲[60]

另外也有用黑色幽默的方式來描寫纏擾,例如1982年《喜劇之王[61]和1991年《把逋如何[62]兩部電影。「怪人奧爾」揚科維奇的歌 Melanie 是一個男人訴說他對一名女性的愛慕,但歌詞慢慢地顯露出主角其實是一名纏擾者。

1976年的《計程車司機》描述一名纏擾者試圖暗殺一名參議員來引起愛幕者的注意[63]約翰·欣克利看了此電影後,模仿片中情節試圖暗殺美國總統雷根來引起演員茱蒂·佛斯特的注意。[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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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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