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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倫理學(英語:normative ethics)研究人類在日常生活的道德行為中所遵守的規則,區別於更理論的元倫理學和更實際的應用倫理學。規範倫理學的各種理論試圖給出「當人思考對於某件事情應該怎麼做才對」時的行為指南,即解答這些問題的程序。[1]這些理論對於決定正確或錯誤行為的道德規則提出建議,總體而言就是給出人應該遵守什麼樣的道德行為準則。這就好似交通法規:按照常理,只要遵守交通法規,就可以自由自在的在大街小巷到處行駛;但是實際而言又不是這麼簡單,因為規範倫理學主要分為三種理論,每一種有其獨特的道德觀,對於很多論點存在互不相容之處,一般人可能不知道該遵從何者。這三種理論分別為結果主義、義務論、德性倫理學。[2]:11-12
任何行為都涉及到三個部分:行為本身(包括動機)、主體(行為的推動者)、後果。目的論強調的是後果,行為的對與錯是決定於後果的好與壞;義務論主要關注的是行為本身,特別是促使行為發生的動機,行為本身的動機決定行為的對錯;德性倫理學聚焦於道德主體,即行為的推動者,道德主體的性格為倫理行為的推動力。[2]:11-12
結果主義主張判別行動好壞或是非的標準,依該行動所(或是否可能、或是否意圖)產生的結果而定。以下列出幾種結果主義:
義務論表明,在道德方面做抉擇時,必需將義務納入考量。本質而言,有些行為是對的,有些行為是錯的,因此,這些行為的對與錯不是由後果如何決定,而是由「義務」決定。例如,自殺是錯誤的,因為它違反了人對自己應盡的義務。義務論給予主體很大的活動空間,只要不違反義務,主體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生活。[6]:202以下列出幾種義務論:
亞里士多德與湯瑪斯·阿奎那等等所主張的德性倫理學聚焦於人內秉的個性,而不是特定行為。過去半世紀,由於哲學家伊利沙伯·安斯康姆、斐立帕·傅特(Philippa Foot)等等的貢獻,德性倫理學又重新成為許多哲學家的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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